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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期微講堂
我們邀請到了
梁溪法院民二庭
法官助理 任旻
她分享的主題是
《百萬收入判歸原公司,
那些“董監高”不可逾越的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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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來看看她都帶來了哪些干貨內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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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高管背離職業操守,另起爐灶開設新公司,不僅與老東家經營同類產品,還偷用核心技術。那么,公司“董監高”違反忠實與勤勉義務,需要付出怎樣的代價呢?下面通過一則案例為大家解析。
案例
李某是甲公司持股10%的股東兼任甲公司執行董事。2023年6月至2024年8月期間,李某在未向甲公司披露的情況下成立乙公司,經營業務與甲公司相同。其間,李某篡奪甲公司客戶,導致其訂單銷量大幅下降。后李某的行為被甲公司發現,甲公司起訴其賠償損失。
經法院審理查明,甲公司為核心技術投入了人力、財力等資源,在經營中逐漸形成,并整理出各類客戶名單,以便挖掘商業機會、完成商業交易。李某在甲公司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包含采購平臺信息、重點客戶等內容的內部郵件轉發至乙公司郵箱。此后,乙公司與上述客戶完成交易。
法院認為,李某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及乙公司謀取了本屬于甲公司的商業機會,并為乙公司經營了與甲公司同類的業務,違反了《公司法》中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損害了甲公司的利益,故而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最后,法院依據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期間乙公司與本屬甲公司的客戶之間的營銷收入和利潤率,酌定100萬元利潤收入歸甲公司所有。
那么,哪些是公司“董監高” 不能碰的法律紅線呢?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此項權利在法律上稱為公司的“歸入權”。
透過本案,我們希望向所有公司的“董監高”人員傳遞清晰而嚴肅的司法信號:
第一,忠實義務是法定底線,而非道德高標。它要求“董監高”必須將公司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保守商業秘密、競業禁止、不篡奪商業機會、不違規進行關聯交易等,是這一義務的具體體現。
第二,“隱蔽操作”無法規避法律責任。無論是否正式辭任,只要在任職期間實施了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并導致了損害后果,就必須依法承擔責任。行為的性質和時間點是認定的關鍵。
第三,違法的代價是高昂的。不僅違法所得將被追繳,還可能面臨額外的損失賠償,甚至引發職務解除、股東訴訟乃至刑事責任。
同時,我們也建議各類企業進一步完善內部治理結構,通過公司章程、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約定等方式,細化“董監高”的義務內容與違約責任,并加強內部監督,從而有效預防此類糾紛的發生。
來源:梁溪法院
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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