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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值辦卡容易,退費退款難上加難——這是不少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中遇到的真實困境。
無論是健身房、美容院還是教培機構,商家制定的“高額手續費”“概不退款”等規則,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請看本期安小槌說法。
案情介紹
2025年7月,喻某為孩子在某培訓機構報名舞蹈課程,支付培訓費3980元。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若退費,需扣除30%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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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后,喻某的子女參加了試課,但未正式參加后續課程。
2025年9月7日至10月13日期間,喻某多次聯系培訓機構協調排課事宜,培訓機構表示暫無法安排。
后喻某提出退費申請,培訓機構依據合同約定,主張扣除30%手續費。
雙方就退費金額產生爭議,喻某遂向安岳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安岳法院經審理查明,案涉合同中的退費條款系培訓機構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屬于格式條款。
該條款在訂立時未與消費者進行充分協商,內容上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導致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不符合公平原則。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認定該條款無效。最終,法院判決培訓機構向喻某全額退還培訓費3980元。
安小槌說法
本案涉及預付式消費中格式條款的效力認定問題。
司法實踐中,對于經營者單方擬定的“高額手續費”“概不退款”等條款,若其在訂立時未與消費者協商、內容不合理地加重消費者責任,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預付式消費中格式條款的審查標準,對于不合理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條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針對預付式消費中可能出現的爭議,建議消費者注意以下事項:
簽約前審慎閱讀合同條款:重點關注退費、轉讓、有效期、違約責任等內容,對不理解或不認可的條款,可要求經營者解釋或修改。
妥善保存相關憑證:包括合同文本、付款記錄、發票、收據以及與經營者的溝通記錄(如微信聊天記錄、短信、郵件等),以備發生爭議時作為證據使用。
爭議發生后及時維權:可先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供稿:董紅梅
編輯:張異同
審核:楊 柳
簽發:楊祖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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