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案例——
【#】#花2千住溫泉酒店被92度水燙傷# 近日,廣東。女子稱,其父親通過攜程預訂入住廣東河源御臨門溫泉度假村時,被92度溫泉水燙傷,致身體近20%面積二度燙傷。事發原因系酒店熱水溫度過高、排水孔全部損壞,且酒店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家屬與酒店交涉,稱“如果往左摔,他就死了”,工作人員甚至怒吼反問家屬 “你沒責任嗎?”面對家屬的維權訴求,酒店方強硬要求走司法程序。該女子表示,會持續整理發布相關證據,為父親維權。
這位老人花費2560元入住該酒店,卻在房間的露天溫泉池遭遇了“開水級”燙傷——水溫高達92度,燙傷面積達20%,達到二級燙傷程度。
更讓人憤怒的是酒店方的態度。面對家屬的維權訴求,工作人員不僅沒有道歉和墊付醫療費,反而推卸責任,甚至怒吼反問家屬:“你沒責任嗎!”這種冷漠和傲慢,讓本已身心受創的受害者家庭雪上加霜。
這是一場本可避免的悲劇。3月3日當天,周女士的父親在酒店房間的露天溫泉池放水準備泡溫泉。然而池邊沒有任何水溫標注和提示,老人完全不知道即將流出的是92度的高溫水。
恰逢下雨,池水很快溢出。更危險的是,池外的8個排水孔全部堵塞,積水與臺面齊平,險些淹入臥室。老人見狀急忙上前關閉水龍頭,但因地面高溫燙腳且濕滑,瞬間摔倒在高溫積水區域。
手肘、腳、腿部等多處被當場燙掉皮,老人慌亂中用肘部爬行脫困。家屬則因水溫過高無法立即靠近,最終用毛巾將老人拉出后送醫。經醫院診斷,老人為二級燙傷,燙傷面積達20%,醫療費已花費3萬余元,后續仍需康復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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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酒店起碼存在三重失職。一方面其安全保障義務是嚴重缺失的,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酒店未在溫泉池邊標注水溫警示,排水系統全部堵塞未及時維修,這明顯是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另一方面,酒店的應急處理能力為零甚至是負數。事發后,酒店沒有采取任何急救措施,甚至連基本的急救工具都沒有準備。也就是說,在消費者最需要幫助的時候,酒店選擇了冷漠旁觀。
還有就是酒店事后態度惡劣至極。不僅不道歉、不墊付醫療費,反而將責任推給老人和家屬,稱“摔倒肯定是他自己腿腳不好”“你們自己沒看住是你們的問題”。這種“受害者有罪論”的邏輯,進一步暴露了酒店管理層的極度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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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當地御臨門溫泉自流水溫確實在86-92℃之間。但問題在于,源頭水溫高也不是可以直接使用的。正常的溫泉經營,應該通過兌冷水等方式將水溫調節到適宜泡浴的溫度,通常在38-42℃之間。直接將92度高溫水輸送到客房溫泉池,無異于將開水管道接入浴室,這是極其危險炸裂的操作。
更諷刺的是,酒店在宣傳中自稱“按國家AAAA標準規劃”,卻連最基本的安全警示都沒有。這種“認證溫泉”與“開水燙傷”之間的強烈反差,讓人不禁質疑,所謂的行業標準到底在執行什么?純擺看的嗎?
面對這樣的酒店,消費者維權可謂是困難重重。酒店方強硬要求“走司法程序”,明顯是在利用司法程序的時間成本和精力消耗,來逼迫消費者放棄維權。當事人現在不得不在網上鬧大,不然只怕酒店根本沒啥壓力,接著奏樂接著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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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來,其實溫泉燙傷事故也不是孤例,也不知道為什么還沒被315注意到。這個行業明顯需要建立更嚴格的安全標準。強制水溫提示、定期安全檢查、全員應急培訓、完善保險機制等等,都是可以去好好優化的。
本案不僅是當事人一個家庭的悲劇,其實更是對整個服務行業的警鐘。當商家將利潤置于安全之上,把“顧客至上”異化成“推責至上”時,那我們每個人就都有可能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溫泉本該是一個放松身心的場所,不該是一處危險致命的陷阱。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嚴肅查處此事,早日還受害者一個公道,也給該行業留下一個深刻的教訓。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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