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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楊希
3月18日訊(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通訊員 海法)花了4萬多元買私教課,課還沒上完,腰椎卻先“罷工”了,想退款,健身房卻說“一經售出,概不退款”。這錢,還能要回來嗎?近日,海滄區法院發布這樣一起案件,市民王女士因腰椎間盤突出無法繼續上私教課,申請退款遭健身房要求扣除30%違約金。最終,法院判決認定格式條款無效,健身房全額退還王女士剩余課時費21120元。
案情回顧
高價購私教課 患病后遭遇退款難
2024年9月,王女士在本地某健身房花費46080元,購買144節含康復、常規內容的私教課,單節課單價320元。授課半年后,王女士身體不適就醫,被確診為腰椎間盤突出,醫生明確建議其避免腰部劇烈運動,停止健身,靜養治療。
因身體無法繼續履約,王女士向健身房申請退還剩余66節課、共計21120元的課時費。可健身房僅同意課程免費延期或轉讓,若要求現金退款,必須扣除30%違約金,雙方多次協商無果,王女士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額退款。
法院審理
霸王條款無效,支持全額退款
法院結合案件證據與相關法律,審理后作出三項核心認定,厘清糾紛責任,明確消費者合法權益。
其一,雙方簽訂的私教服務協議屬于預付式消費合同,“一經售出,概不退款”系健身房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該條款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退款權利,依法認定為無效條款。其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王女士簽約時無法預見自身患病,該情形不屬于商業風險,繼續上課會加重病情、對其明顯不公,其有權依法解除合同。其三,王女士已于2025年6月5日向健身房法定代表人送達解除合同通知,合同當日正式解除,按約定單價計算,健身房應全額退還剩余66節課費用21120元。
因此,法院一審判決解除雙方服務合同,健身房退還王女士剩余課時費21120元。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預付消費霸王條款不受保護
法官說,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續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屬于預付式消費合同范疇。預付式消費合同常見的“一經售出,概不退款”“不得轉讓”“遺失不補”等條款,若屬于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格式條款,且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情形,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實施明確了消費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根據該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消費者因身體健康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合同,這一情形系其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且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消費者可以主張解除合同,退回剩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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