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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戴某系某公司員工,從事保安工作。2024年6月28日17時10分許,戴某自居住地騎電動自行車前往單位上班,途中與付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導致戴某左側髖臼粉碎性骨折。經當地交警部門認定,付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戴某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2024年12月2日,戴某主動向某公司申請辭職在醫院療養,并于2024年12月31日正式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2025年3月12日,戴某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某公司認為,戴某發生交通事故后一直未向單位提出工傷認定主張,其于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后方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
處理結果
人社局認定戴某受傷為工傷。某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一審、二審均維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
法律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上述規定,“上下班途中工傷”應當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職工是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受傷;二是職工受傷系車輛等交通工具事故造成;三是職工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根據上述規定,職工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提出。換言之,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人社局應否受理會受申請時間的限制,至于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是否存續,不影響工傷認定結論。
本案中,戴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已經具備“上下班途中工傷”的三個法律構成要件。戴某雖然是在勞動合同解除后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但是提出申請的時間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并未超過1年。因此人社局認定戴某受傷為工傷于法有據。
來源:中國工傷保險微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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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郝 英
審核 | 寇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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