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賀村鎮兩名公職人員毛世才、周建慧,在為村民周正義提供30萬元借款擔保后,采取圍堵、言語威脅等非法手段,強迫周正義出具金額共計92萬元的借條及借款協議書,后續進一步強行占有周正義名下貨場并轉讓相關權益。近日,該事件披露后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本事件核心法律爭議聚焦于虛高借條的法律效力、涉案公職人員行為的法律定性,以及被害人周正義的合法救濟路徑。本文結合事件事實、現行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從民事、刑事、行政三個維度展開全面法律剖析,明確各方主體法律責任,梳理被害人維權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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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基本事實梳理
2007年,江山市賀村鎮姜家村原書記周正義因經營消防工程及房地產開發項目需資金周轉,向賀村鎮公職人員毛世才、周建慧尋求協助,二人分別為其擔保借款20萬元、10萬元,合計擔保借款金額30萬元。2008年前后,受銀根緊縮政策影響,周正義的經營活動陷入困境,無力償還上述借款本息。
放貸人向擔保人毛世才、周建慧主張擔保責任后,二人未依法履行擔保義務,反而惡意虛增債務,將借款本金、利息及單方私自設定的“擔保服務費”予以疊加,于2010年11月7日,伙同他人將周正義帶至偏僻區域,通過圍堵、言語威脅等脅迫手段,強迫周正義出具一張金額為36萬元的借條及一張金額為56萬元的借款協議書,將原有30萬元債務虛增至92萬元。同時,為規避自身擔保責任,二人未在上述字據中留存任何與擔保相關的痕跡。
因周正義始終無力償還該虛高債務,毛世才、周建慧依據其強迫周正義簽訂的借款協議書,強行占有周正義名下位于賀村大橋加油站旁的貨場,用以抵償其主張的虛高債務,并于2018年將該貨場相關權益轉讓給第三方公司。2022年,該貨場因道路建設項目被依法拆除,周正義對貨場的非法處置行為及拆除協議的合法性提出異議,相關爭議截至目前尚未得到解決。
經查,涉事公職人員周建慧已因嚴重違紀違法被查處,毛世才目前仍擔任賀村鎮城鎮建設管理監察中隊法定代表人,涉事借條中載明的“毛四才”,經核實與毛世才系同一人。
二、民事法律層面分析:虛高借條可撤銷,真實債務受法律保護
(一)真實借貸與擔保關系的合法性認定本事件中,周正義與放貸人之間就30萬元形成的借貸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應認定為合法有效。根據借貸關系的法律性質,周正義作為借款人,負有按照約定償還30萬元本金及合法利息的義務;毛世才、周建慧作為借款擔保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擔保責任的相關規定,應在30萬元本金及合法利息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其擔保義務嚴格限定于雙方約定的真實債務范圍,不得擅自擴大。
需明確的是,毛世才、周建慧單方私自設定“擔保服務費”并將其計入債務總額的行為,既無法律依據,亦無合同約定,屬于單方惡意創設債務的行為,該部分所謂“費用”不受法律保護。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即便雙方就借款利息作出明確約定,超出上述利率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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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2萬元虛高借條及借款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結合本事件事實,毛世才、周建慧行為已完全符合“脅迫”的法律構成要件:
其一,主觀方面,二人具有非法脅迫的故意,明知圍堵、言語威脅等行為會使周正義陷入恐懼狀態,仍故意實施該類行為,迫使周正義作出違背其真實意愿的意思表示;
其二,客觀方面,二人實施了非法脅迫行為,將周正義帶至偏僻區域進行圍堵,并以言語威脅相要挾,該行為屬于典型的精神脅迫,足以使普通自然人產生恐懼心理,進而喪失意思表示的自由;
其三,因果關系方面,周正義系因受上述脅迫行為影響,為避免遭受進一步侵害,才出具案涉92萬元的借條及借款協議書,其行為與二人的脅迫行為存在直接且唯一的因果關系,若無該脅迫行為,周正義不可能簽署遠超真實債務金額的相關字據。
據此,該事件涉92萬元借條及借款協議書,因系周正義在受脅迫情形下簽署,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受脅迫方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周正義可在該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依法撤銷該兩份字據。上述字據被依法撤銷后,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周正義無需向毛世才、周建慧償還該92萬元虛高債務,僅需按照真實的30萬元本金及合法利息履行還款義務。
(三)貨場處置行為的合法性爭議毛世才、周建慧依據其強迫周正義簽訂的借款協議書,強行占有周正義名下貨場并轉讓相關權益的行為,均不符合法律規定,應認定為違法。
一方面,事件涉借款協議書本身系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在被依法撤銷后自始無效,二人以該無效協議作為處置貨場的依據,缺乏合法基礎;
另一方面,根據周正義的明確主張,其僅同意以貨場地上建筑物作為抵押,并未就貨場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毛世才、周建慧擅自處置貨場全部權益(含土地使用權),已超出雙方約定范圍,構成對周正義合法財產權的侵害。
此外,賀村鎮相關部門在明知該貨場權屬存在爭議、第三方公司無合法處置權情況下,仍與該公司簽訂貨場拆除協議,若經查實存在惡意串通情形,該拆除協議亦可能被認定為無效,相關責任主體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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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法律層面分析:
涉嫌敲詐勒索罪,情節特別嚴重(一)核心罪名:敲詐勒索罪的認定結合本事件事實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毛世才、周建慧行為已涉嫌敲詐勒索罪,且情節特別嚴重。敲詐勒索罪核心構成要件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恐嚇、威脅或要挾等手段,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財物。具體到本案,二人的行為已完全符合上述構成要件:
1.主觀方面:二人具有明確非法占有目的。其作為借款擔保人,本應依法履行擔保責任,卻故意惡意虛增62萬元債務,意圖通過脅迫手段,將該部分虛增債務轉化為自身非法利益,進而侵占周正義合法財產,主觀惡意明顯,且具有直接故意;
2.客觀方面:二人實施了符合法律規定的脅迫行為,且已達到“恐嚇”的法定標準。二人伙同他人將周正義帶至偏僻區域圍堵,并以言語威脅相要挾,迫使周正義產生恐懼心理,且基于該恐懼心理簽署虛高字據,該行為屬于典型的敲詐勒索行為,已侵犯周正義的財產權及意思表示自由;
3.數額標準:事件涉虛高債務金額達92萬元,遠超敲詐勒索罪“數額特別巨大”的法定標準(通常為30萬元以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其他可能涉及的刑事風險
1.虛假訴訟罪:若毛世才、周建慧持該92萬元虛高借條及借款協議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周正義償還該筆虛高債務,其行為屬于“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涉嫌虛假訴訟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2.濫用職權罪:二人作為公職人員,利用自身職務身份所形成的優勢地位,實施脅迫行為,惡意虛增債務、侵占村民合法財產,嚴重損害群眾利益。若其上述行為與自身職務行為存在關聯,還可能涉嫌濫用職權罪,依法應數罪并罰;
3.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若事件涉貨場已被相關司法或行政部門依法查封、扣押,或該貨場權屬爭議尚未依法解決,毛世才、周建慧擅自轉讓貨場權益的行為,還可能涉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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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與紀律層面分析:
公職人員違紀違法,應從重處分
(一)違反公職人員廉潔紀律與行為規范毛世才、周建慧作為公職人員,其相關行為已嚴重違反公職人員廉潔紀律及相關行為規范。2011年,江山市相關部門曾聯合印發文件,明確嚴禁黨員、國家工作人員參與非法民間融資、為高息借貸提供擔保、充當高利貸“保護傘”;2018年,衢州市亦發布相關意見,明確鄉鎮(街道)所屬部門及公職人員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不得參與非法民間融資活動。
二人作為基層公職人員,不僅違反上述規定,違規為他人借款提供擔保,還借擔保之機,通過脅迫手段惡意虛增債務、侵占村民合法財產,屬于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欺壓群眾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公職人員的公信力,侵犯了群眾的合法權益,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應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二)政務與紀律處分路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職人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依照本法規定給予政務處分。結合本案,毛世才、周建慧涉嫌刑事犯罪,紀檢監察機關應依法立案審查,全面查清其違紀違法事實,依法作出處理:
1.對已因嚴重違紀違法落馬的周建慧,應結合其原有違紀違法事實,一并追究其本案相關違紀責任,依法予以加重處分;
2.對目前仍擔任相關職務的毛世才,應依法暫停其職務,開展全面調查,若經查實存在違紀違法及犯罪行為,應依法給予記過、降級、撤職乃至開除等政務處分及黨紀重處分;
3.對二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全部非法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周正義,消除相關不良影響;若其行為造成周正義其他財產損失,還應依法責令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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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害人周正義的法律救濟路徑
結合本事件事實及現行法律規定,被害人周正義作為受侵害方,可通過以下三種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過程中需重點關注證據收集及法定時效問題:
(一)民事救濟:撤銷虛高字據,確認真實債務周正義應在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依法撤銷案涉92萬元借條及借款協議書。起訴時,需全面收集并提交以下證據材料:1.證明脅迫行為存在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現場證人證言、事后與毛世才、周建慧的通話錄音、聊天記錄(若二人認可脅迫事實)等;2.證明真實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30萬元借款的轉賬記錄、借貸協議、擔保人相關確認材料等;3.貨場權屬證明材料,用以證實自身對該貨場的合法所有權;4.貨場被非法占有、轉讓的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于《資產轉讓協議》、現場照片、相關證人證言等。案涉字據被依法撤銷后,周正義可依法主張返還貨場相關權益,或要求毛世才、周建慧賠償貨場轉讓造成的全部財產損失。
(二)刑事救濟:報案追究二人刑事責任周正義可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控告毛世才、周建慧涉嫌敲詐勒索罪,請求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報案時,需提交前述收集的脅迫行為證據、虛高字據、債務虛增相關材料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明案件事實。若公安機關經偵查查實二人的犯罪行為,將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追究其刑事責任,周正義可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二人賠償其因犯罪行為遭受的全部財產損失。
(三)紀律救濟:向紀委監委舉報違紀行為周正義可向江山市紀委監委舉報毛世才、周建慧的違紀違法行為,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請求紀檢監察機關依法查處二人違規擔保、欺壓群眾、非法侵占財產等違紀違法事實,追究其黨紀政務責任,并督促二人返還非法所得、賠償自身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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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件警示與法律延伸
該事件系一起典型的公職人員利用職權違規參與民間借貸、脅迫他人簽訂虛高債務字據的案件,該行為既違反民事法律規定,構成民事侵權,又涉嫌刑事犯罪,同時嚴重違反公職人員紀律要求,給社會治理及法治建設帶來多重警示,具體如下:
1.民間借貸需堅守合法底線: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與履行,應嚴格遵循真實、自愿、合法的基本原則,任何虛增債務、脅迫他人簽署相關字據的行為,均不受法律保護,脅迫方還需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
2.公職人員需嚴守履職邊界:公職人員應依法履行職務、秉公用權,嚴格遵守廉潔紀律及相關行為規范,嚴禁違規參與民間借貸、為他人借款提供擔保,更不得利用職權欺壓群眾、謀取非法利益,否則將面臨紀法雙重嚴懲;
3.受侵害方應及時依法維權:被脅迫簽署虛高字據、遭受財產侵害的當事人,不應因恐懼而放棄自身合法權利,應及時固定相關證據,在法定時效內通過訴訟、報案、舉報等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最大限度保障自身財產安全;
4.基層治理需強化公職人員監管: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對基層干部的教育、管理與監督,嚴厲整治違規參與民間借貸、濫用職權等違紀違法行為,規范基層權力運行,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財產權益及社會公平正義。
綜上,毛世才、周建慧的行為已構成民事侵權,涉嫌敲詐勒索罪,且嚴重違反公職人員紀律要求,其強迫周正義簽署的虛高字據可依法撤銷,二人應依法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接受刑事處罰及紀律處分的法律責任。被害人周正義可通過民事、刑事、紀律三種途徑依法維權,相關職能部門亦應依法查清案件事實,嚴肅查處違紀違法人員,彰顯法律權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車虹)
來源: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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