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衛生健康委、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印發《浙江省救護車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辦法》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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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所稱救護車
是指性能指標符合救護車衛生行業標準,用于院前醫療急救、轉運傷病員、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現場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重大活動醫療保障以及運送血液等特殊物品的特種車輛。
配置與使用救護車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是救護車管理的責任主體。
救護車的分類與裝備
救護車具體用途分為院前醫療急救和非院前醫療急救兩大類。非院前醫療急救救護車包括醫療照護轉運、醫療機構自備以及其他用途救護車。救護車配置醫療設備及藥品的標準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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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使用范圍和配置標準
院前醫療急救救護車
應當綜合考慮區域服務人口、服務半徑以及服務需求等因素,達到至少每3萬常住人口配置1輛救護車,負壓救護車配置率至少40%。急救中心(站)可以配置應急指揮車、應急保障型救護車。
非院前醫療急救救護車
由醫療衛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配置和使用,原則上不得用于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必要時,根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調度承擔院前醫療急救、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醫療衛生保障等任務。
醫療照護轉運救護車用于日常醫療照護轉運服務。
醫療機構自備救護車用于本機構患者轉運等任務;因病情需要,具備條件的可用于轉運重癥患者。
其他用途救護車僅限開展衛生應急隊伍現場檢測、衛生防疫、應急指揮、應急保障,運送疫苗、血液、器官、標本、生物樣品等任務,不得用于向社會開展醫療照護轉運服務。
醫療機構應當適量、合理配置自備救護車。原則上設置床位的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可配置1輛;三級醫療機構單個設置床位的院區,可配置2輛;三年內未定級醫院,可參照以上同等規模標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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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提到,救護車不得隨意轉讓,確需轉讓或調撥的,需提供車輛合格證及購置發票復印件,受讓方應為符合救護車配置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并及時到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轉讓登記。
院前醫療急救與非院前醫療急救救護車外觀應當明顯區分。救護車應按要求噴涂二維碼(查詢機構名稱等信息)。
院前醫療急救救護車執行統一的院前醫療急救標識,具體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規范使用院前醫療急救標識的通知》的規定,實行統一式樣、標識噴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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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照護轉運救護車按照規定式樣噴涂,車身兩側噴涂醫療衛生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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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途和醫療機構自備救護車按照車體統一為白色,車身兩側噴涂醫療衛生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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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救護車管理制度,定期對救護車的車況、設備、藥品進行檢查,并按照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進行清洗、消毒和更新。醫療衛生機構停業或歇業期間,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允許,救護車不得開展醫療救護或照護轉運等業務。
救護車嚴禁私自改裝或挪作他用,嚴禁出租、出借、掛靠、承包給任何單位或個人。救護車原則上應在機動車登記地范圍內開展急救(轉運)服務,因患者病情救治等必須跨轄區轉運,救護車起訖點一端應當在登記地范圍內,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的救護車除外。
救護車上道路行駛時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并按照規定使用警燈警報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救護車不得使用警燈警報器,不享有道路優先通行權。
救護車應當保持車況良好、車身整潔,禁止利用救護車發布或變相發布醫療廣告。除院前醫療急救救護車外,其他救護車輛不得噴涂“120、急救中心、急救站、急救、重癥、ICU”等與院前醫療急救相混淆的標識、名稱、顏色。
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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