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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物流走廊”到“制度走廊”—西部陸海新通道如何夯實“穩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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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穎

2026年全國兩會在“十五五”開局的重要節點召開。作為內陸開放的重要平臺,西部陸海新通道也面臨由物流通道向制度型開放載體加速轉型的新任務。《關于202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202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圍繞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穩定外貿發展、推動多領域合作共贏等作出部署,這也為提升西部陸海新通道綜合服務效能、促進物流與貿易協同發展提供了政策依據。

穩外貿,靠“可用的制度”增強確定性

通道建設早期,“線路開通、班列增長、覆蓋擴展”是主要敘事。但進入新階段,企業更關心的是——能不能用、成本高不高、風險可不可控。若評價仍停留在硬件表征,就容易出現“通道很強、企業卻用得不順”的落差。我們將通道競爭力的分析重心,由傳統的線路、規模和時效指標,進一步轉向更能體現企業獲得感的“制度可用性”框架:制度不僅要“有”,更要讓企業“拿得到、用得起、看得見效果”。對外貿企業而言,跨境經營由貿易規則、物流組織、金融結算與法律保障共同構成,任何一環失效,都可能導致交易不順、結算不暢和風險上升。

兩會強調“穩外貿”,落到企業端就是降低不確定性,讓交付周期更可控、綜合成本更可算、資金周轉更順暢、糾紛處置更可預期。相關報告圍繞穩定外貿發展、提升通關便利化水平、增強物流與貿易支撐能力等作出部署。對西部陸海新通道而言,下一步更重要的是把這些部署落實為可操作、可銜接、可感知的制度供給,推動通道由“運輸通道”進一步升級為“制度走廊”。

政府工作報告圍繞穩定對外貿易發展、擴大雙向投資合作、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提升通關便利化水平、加快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等作出部署。這說明,“穩外貿”的重點,已經不只是“保規模”,更在于提升制度供給的確定性、穩定性和可操作性。



時效提升明顯,但“快了仍貴”的結構性張力存在

從2020年至2024年的數據與節點調研看,通道“走得通”“走得快”的能力顯著增強。以鐵海聯運協同為例,重慶果園港在“內陸集貨—港口集結—鐵海聯運—境外分撥”鏈條中發揮關鍵節點作用,班列頻次增加、周轉效率提升、裝卸時間縮短。測算顯示,2020年與2024年相比,整體運輸時效提升約38%,為企業履約與供應鏈計劃提供了更強的時間確定性。

但與此同時,企業端反映:時效優勢提升了,綜合成本卻仍高于傳統海運。測算顯示,新通道綜合成本較傳統海運高出約22%。這并不意味著通道沒有價值,因為企業選擇物流方案不僅看成本,也看時效、穩定性與風險;但如果這種差異長期存在,就說明問題可能不只是“運輸貴”,更是“制度摩擦成本貴”。

對西部陸海新通道而言,硬件能力已形成基本支撐,下一步能否把“快”的優勢轉化為“好用”“常用”“愿用”的制度競爭力,將決定其對穩外貿的支撐力度。

制度摩擦成本:決定企業獲得感的“隱性變量”

調研顯示,企業綜合成本除運輸費用外,還包括單證辦理、融資、合規和爭議風險等成本。新通道成本較高的部分增量,往往正由隱蔽而累積的制度摩擦造成:單證重復提交與協同不暢帶來的等待,會轉化為滯港費、倉儲費和庫存占用;金融機構風險控制與單證體系不匹配,會抬升融資成本;糾紛處置周期過長與執行預期不穩,則會推高合同定價中的風險溢價。

為便于政策對接,我們將制度摩擦概括為四類:規則理解與適用成本、流程重復與信息不共享成本、金融風險溢價成本、爭議解決與執行不確定性成本。更值得關注的是,這種摩擦具有明顯的結構性不均衡,中小企業承擔的成本更高,更難把通道的時效優勢轉化為成本優勢。

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更好支持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發展,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持續打造一流營商環境。這為壓降制度摩擦、增強企業獲得感提供了鮮明政策導向。



從“制度供給”到“制度可用”,四個維度決定通道新競爭力

圍繞企業跨境經營的關鍵制度觸點,進一步看,通道國際合作水平可具體歸納為四個制度維度。

一是企業出海。關鍵不在于政策“有沒有”,而在于企業能否把政策轉化為行動,是否有一站式咨詢與合規指引、可復制的落地路徑和產業鏈協同機制。根據政府工作報告,要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有序擴大自主開放和單邊開放,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對地方開放平臺而言,關鍵在于把國家層面的開放部署轉化為企業看得見、接得住、用得上的行動方案。

二是物流服務。在硬件既定條件下,制度是否能減少等待、減少重復、提高穩定性,直接決定“快”的有效性。案例跟蹤顯示,企業認可通道時效優勢,但單證標準不一、信息銜接不足造成的等待與重復提交,會直接抵消“快”的體驗,并以滯港費與庫存占用形式抬升綜合成本。

三是跨境金融。跨境金融是通道制度競爭力的“現金流接口”。調研與測算顯示,2024年跨境結算中美元仍占主導,人民幣占比有所提升,但數字人民幣占比不足5%,說明數字金融工具尚未嵌入主流程。企業的痛點不在于“有沒有金融產品”,而在于能否在通道場景中順暢使用。兩會有關部署強調,要優化金融資源配置,加強對外貿企業和中小微企業支持。這意味著跨境金融不能停留于“有產品”,而應進一步走向“有場景、可銜接、能閉環”。

四是商事法律。商事法律維度的本質,是為企業提供“可預期的退出機制”。2026年1月調研顯示,重慶已形成面向東盟、輻射“一帶一路”的爭議解決能力供給:2024年受理社會案件113件,同比增長117%,標的總額55.8億元;涉外仲裁標的額居全國第六,總體標的額排名全國第八,并與20余個國家和地區建立裁決承認與執行機制;同時配套發布《中國—東盟國際商事仲裁指引》,建設多語種智能仲裁系統,推動電子送達與區塊鏈存證應用。

但企業更關注的仍是結果是否可執行、成本是否可控、周期是否可預期。涉外糾紛平均耗時約186天,直接影響企業簽長單、做賒銷的意愿。政府工作報告要求持續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完善涉企執法和服務保障機制。對通道而言,商事法律服務不只是“善后機制”,更是企業交易決策的重要預期基礎。



把制度工具做成企業可調用的“組合產品”

調研表明,制度摩擦之所以難以通過單一部門改革消除,是因為它常發生在制度邊界處:物流與金融的邊界、金融與法律的邊界、國內規則與國際規則的邊界、線上系統與線下流程的邊界。邊界摩擦一旦出現,會在鏈條中多次疊加并放大,最終形成企業感知的“貴、慢、不確定”。因此,制度升級的關鍵不在于局部優化,而在于跨邊界協同與閉環建設。

可將“制度走廊”理解為由三層結構構成的復合型制度體系。

第一層是基礎規則與流程的“低門檻可操作”。要將RCEP等規則從“文本供給”轉為“操作供給”,形成行業化、場景化指引;推進一單制、單證互認、口岸協同等流程標準化;將合同條款、爭議解決條款、送達條款等做成可嵌入模板庫,提升企業合同設計能力。

第二層是制度工具嵌入,形成“物流—金融—法律—數據”的閉環。要以可信數據與標準化單證提高金融認可度,壓降風險溢價;推進數字仲裁、多語種系統、電子送達與區塊鏈存證協同運行;探索“金融—仲裁—數據”聯動的制度產品化路徑。

第三層是制度信號強化,對外釋放穩定預期。要提升執行信息可獲得性,形成可公開的案例與統計口徑;明確仲裁—司法銜接機制清單,壓縮執行摩擦;對標國際營商環境評價框架,將仲裁服務便利度與有效性納入制度競爭力指標體系。

這一升級思路,與兩會關于縱深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持續優化營商環境、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加快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等部署具有一致性。制度走廊建設并不是對原有物流走廊建設的替代,而是對其進行制度兌現、功能放大和開放升級。

兩會看通道,關鍵在“把硬件優勢兌現為制度競爭力”

2026年全國兩會釋放出鮮明信號:在“十五五”開局之年,穩外貿、促開放、強合作,關鍵要在復雜外部環境中提升發展的確定性和制度供給的有效性。從相關報告關于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推動多領域合作共贏、促進內外貿一體化發展的部署來看,西部陸海新通道需要進一步提升制度供給能力,更好服務國內國際雙循環。

對西部陸海新通道而言,關鍵在于把已有的硬件優勢轉化為企業可感、可用、可持續的制度優勢。調研發現,通道時效明顯提升,但在成本結構、規則適用、金融嵌入和糾紛處置等方面仍存在制度摩擦,直接影響企業使用意愿和風險預期。只有讓制度更順暢、流程更清晰、成本更可算,推動通道由“物流走廊”向“制度走廊”升級,才能夯實“穩”的基礎、打開“進”的空間,使西部陸海新通道真正成為內陸高水平開放的重要支撐。

(作者系重慶第二師范學院副教授、重慶交通大學歐洲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本文系重慶市社會科學規劃項目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2025WYZX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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