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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廣東省能源局發布《關于組織開展利用農業建(構)筑物建設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并網確認工作的通知》,旨在貫徹落實國家及省級分布式光伏管理政策,推動符合條件的存量項目盡快并網發電。
根據通知,此次并網確認工作主要面向利用農業建(構)筑物建設、且不對年自發自用電量比例作要求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申請項目需同時滿足六項條件:
項目類型符合要求;
已于2025年1月23日及以前完成備案;
已于2025年12月31日及以前獲得電網企業支持并網意見;
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20千伏)、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
項目電源須于2026年4月10日前全部建成,且建成容量與備案容量一致;
項目所依托場址需符合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及其他相關規劃和政策規定。
此前,廣東省能源局印發《關于貫徹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試行)》,通知稱對利用農業建(構)筑物建設光伏發電項目之外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年自發自用電量比例暫不作要求,后續視情況調整。
為防止企業利用農業建(構)筑物變相開發集中式光伏電站,項目年自發自用比例不宜設置過低。經組織選取珠三角、粵東、粵西、粵北等地市開展調研,項目年自發自用比例平均值為33%,為此將利用農業建(構)筑物建設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年自發自用電量比例設置為不低于30%。對未落實年自發自用比例要求的項目,由電網企業報當地能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條例》《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辦法》相關規定處理(依法處以罰款并列入失信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
為妥善解決本實施意見印發前已開工但未并網項目問題,設置過渡期,項目在本實施意見生效后2個月內建成,不對其自發自用比例作要求。
原文如下:
廣東省能源局關于組織開展利用農業建(構)筑物建設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并網確認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惠州市能源和重點項目局,廣東電網公司、深圳供電局: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能源局關于貫徹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試行)》(粵能規〔2025〕2號),做好利用農業建(構)筑物建設、不對年自發自用電量比例作要求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確認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條件
申請納入以上確認范圍尚未并網的項目,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項目類型。項目為利用農業建(構)筑物建設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二)備案時間。項目已于2025年1月23日及以前完成備案。
(三)支持并網意見獲取時間。項目已于2025年12月31日及以前獲得電網企業支持并網意見。
(四)并網電壓等級及裝機容量。項目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20千伏)、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
(五)建成時間。項目電源于2026年4月10日前全部建成,建成容量與備案容量一致。
(六)建設場址要求。項目所依托場址符合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及其他相關規劃和政策規定。
二、組織實施
(一)地市組織申報和初審。項目投資主體將并網確認申請表(見附件1)及有關材料(申報材料清單見附件2)報送至項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地級以上市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及電網企業組織開展項目初審,對企業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及項目是否符合申報條件進行審核,并組織縣級以上電網企業進行現場核實,現場核實人員不少于2人,并填寫現場核實情況表(見附件3),匯總形成項目清單(見附件4),于4月底前將項目清單、電網企業現場核實情況表及有關申報材料報省能源局,并抄送廣東電網公司或深圳供電局。
(二)省級確認。省能源局會同相關部門及廣東電網公司、深圳供電局對項目情況進行復核確認后公布項目清單。
(三)完成并網。對于已納入清單的項目,電網企業應指導投資主體及時辦理后續并網相關手續,推動項目盡快并網。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服務。各地能源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準確把握政策界限和申報條件,指導企業做好申報工作,確保工作平穩有序開展;電網企業加強并網服務,確保項目及時并網。
(二)嚴格審核,規范程序。各有關單位要按照申報條件和工作程序,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及現場核實,確保項目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對弄虛作假的企業,一經查實,將取消其申報資格。
(三)加強溝通,按時報送。各地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溝通聯系,按照時限要求將初審通過的項目清單及有關材料報送至省能源局。
附件:1.農業建(構)筑物分布式光伏項目并網確認申請表
2.申報材料清單
3.項目現場核實情況表
4.市初審通過的農業建(構)筑物分布式光伏項目清單
廣東省能源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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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東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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