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12年9月3日,趙女士入職河北某連鎖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市公司”),先后在唐山、秦皇島等地門店工作,2020年10月3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3年3月,趙女士因管理問題被降職降薪,同年5月調任秦皇島某門店食品用品本部食百經理,負責各小店營運標準幫扶等工作。2023年9月,趙女士因待產開始休產假,2024年3月1日返崗,返崗時仍處于哺乳期。
2024年5月15日,超市公司以趙女士2024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溜崗10次,嚴重違反公司《獎懲管理制度》為由,解除了與趙女士的勞動關系。超市公司主張,其《獎懲管理制度》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已公示并組織趙女士學習,趙女士40余天內溜崗10次,單次脫崗時間最長達2小時34分,屬于嚴重違紀,解除勞動關系合法。同時,超市公司稱已給予趙女士每天提前1小時下班的哺乳時間,無需再設置哺乳室,趙女士溜崗與哺乳無關,且其崗位要求全時在崗,外出無合理理由。
趙女士對此不予認可,認為超市公司《獎懲管理制度》制定程序存在瑕疵,不能作為辭退依據;其處于哺乳期,超市公司未設置哺乳室,其短暫外出是為解決生理需求及處理工作事務,并非溜崗;且其2024年3-4月考勤異常系工作需要調班,并非自行脫崗,超市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隨后,趙女士向秦皇島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超市公司支付趙女士違法解除賠償金、拖欠工資及法定節假日工資差額。
超市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秦皇島市海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無需支付上述款項。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超市公司《獎懲管理制度》通過程序存在瑕疵,趙女士處于哺乳期,超市公司未設置哺乳室應給予工作時間寬限,且趙女士崗位無需全時在崗,調班有合理依據,故認定超市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判決超市公司支付趙女士違法解除賠償金205469.28元、2024年4月拖欠工資916.67元、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3936.19元。
超市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主張其《獎懲管理制度》合法有效,已為多地法院生效判決確認,趙女士溜崗事實清楚,一審對哺乳期保護、崗位性質、賠償金計算、加班費等認定均有誤。二審期間,超市公司補充提交了職代會相關材料及其他法院生效判決書,擬證明規章制度合法。趙女士質證稱,補充證據無原件、系事后補造,與本案無關聯性,一審判決正確。
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獎懲管理制度》程序存在瑕疵屬認定事實不清,予以糾正,但綜合本案情況,超市公司以趙女士溜崗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理據不足,仍屬違法解除;一審關于賠償金計算、加班費支付等認定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6)冀03民終232號民事判決書
本案完整裁判要旨:1.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公示,且已組織勞動者學習的,應認定合法有效,但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需結合勞動者行為性質、崗位特點、特殊權益保護等綜合判斷,不能僅以規章制度規定為由單方解除。2. 哺乳期女職工享有特殊勞動保護,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設置哺乳室等設施,導致女職工無法在單位解決哺乳、擠奶等生理需求的,應在工作時間上給予合理寬限。3. 勞動者崗位性質無需全時固定在崗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短暫離開工作區域為由認定溜崗曠工,缺乏合理性。4. 勞動者因工作需要調班且有相關審批手續的,用人單位以考勤系統異常為由扣發工資,于法無據。5. 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計算基數,應以勞動者離職前正常工作期間的應得工資(含實發工資及代扣代繳部分)為標準,結合工作年限計算。6.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不得通過利潤分紅等形式抵消,用人單位主張分紅抵頂加班費的,不予支持。7. 女職工處于哺乳期的,用人單位即使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關系,也應兼顧女職工特殊保護,一審法院援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裁判,符合立法精神,不構成法律適用錯誤。
二、規章制度合法,為何解除勞動關系仍屬違法?
作為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結合本案審理過程及裁判結果,我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的是“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法有效,能否當然作為辭退勞動者的依據”,這也是司法實踐中勞動爭議的高頻痛點,很多企業存在“制度在手,解雇無憂”的誤區,本案判決恰恰明確了這一誤區的邊界。
首先,規章制度的合法性是適用的前提,但并非唯一條件。《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需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向勞動者公示。本案中,二審法院糾正了一審關于“《獎懲管理制度》程序存在瑕疵”的認定,認可該制度經職代會審議通過、已公示并組織趙女士學習,具備合法性和約束力,這一點值得肯定,也提醒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必須嚴格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否則無法作為管理依據。
但需要明確的是,規章制度合法,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隨意依據制度辭退勞動者。本案中,超市公司主張趙女士溜崗10次,嚴重違反制度,但法院最終未支持其主張,核心原因在于三點:一是趙女士處于哺乳期,享有特殊勞動保護;二是趙女士的崗位性質無需全時固定在崗;三是超市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趙女士溜崗行為嚴重影響工作。
從哺乳期女職工保護來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條明確要求,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哺乳方面的困難。本案中,超市公司作為大型連鎖超市,屬于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卻未設置哺乳室,導致趙女士無法在單位解決擠奶等生理需求,這是法院給予其工作時間寬限的關鍵依據。超市公司以“在職哺乳員工少、不具備建立條件”為由抗辯,于法無據——法律規定的是“應當建立”,并未以“哺乳員工數量”作為前提,即使只有一名哺乳期女職工,用人單位也應盡到合理的保護義務。同時,超市公司雖給予趙女士每天提前1小時下班的哺乳時間,但該時間與中午擠奶、就餐需求并不沖突,不能以此為由否定趙女士的合理需求,更不能將其短暫外出認定為溜崗。
從崗位性質來看,趙女士的崗位是食品用品本部食百經理,工作職責包括各小店營運標準幫扶、貨品核對、上貨指導等,這類崗位的工作特點決定了其無需全時在辦公室在崗,需要經常到賣場、庫房等區域開展工作。超市公司片面解讀崗位職責,以趙女士離開超市門口為由認定溜崗,忽視了崗位的實際工作需求,缺乏合理性。法院結合崗位性質,認定“要求其全時在辦公室履職不合理”,符合客觀實際,也提醒企業,制定考勤制度、認定違紀行為時,應結合不同崗位的特點,不能“一刀切”。
此外,超市公司主張趙女士溜崗,卻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溜崗行為嚴重影響工作,也未證明其曾就所謂的“溜崗”行為向趙女士進行過提醒、警告,直接解除勞動關系,過于嚴苛。司法實踐中,認定“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不僅要求規章制度合法,還要求勞動者的行為達到“嚴重”程度,且用人單位需履行必要的管理程序,如提醒、警告等,不能僅憑單次或多次輕微違紀就直接辭退,尤其是對于哺乳期等特殊群體勞動者,更應秉持審慎原則。
這里需要特別提醒企業,“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使勞動者存在一定違紀行為,用人單位也應優先考慮教育、警告,而非直接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雖明確用人單位不得依據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三期”女職工勞動關系,但這并不意味著“三期”女職工可以無底線違紀,若女職工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情形,用人單位仍可依據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關系。但本案中,超市公司未能證明趙女士的行為達到“嚴重違紀”的程度,且未兼顧其哺乳期特殊權益,故解除行為被認定為違法,這一裁判思路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未否定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實現了兩者的平衡。
三、賠償金、加班費的計算的法律邊界與企業風險提示
本案中,除了解除勞動關系的合法性爭議,賠償金、拖欠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也是雙方爭議的重點,這些問題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也涉及企業的合規管理,結合本案判決,我從法理角度進行解讀,同時給企業和勞動者提供相應提示。
關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計算,這是勞動爭議中最常見的問題之一,很多企業和勞動者對計算基數、工作年限的認定存在誤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賠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這里的“月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是指勞動者應得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而非僅指基本工資。
本案中,超市公司主張以趙女士月評定工資8000元作為賠償金計算基數,但其提交的《員工異動審批表》僅能證明月評定工資,無法證明該工資包含了趙女士的全部應得收入。一審法院結合趙女士2023年5月至8月、2024年3月至4月的實發工資,加上雙方認可的每月代扣代繳部分1703元,計算出月均工資8561.22元,作為賠償金計算基數,符合法律規定。同時,趙女士自2012年入職以來,工作年限累計11年9個月,按12年計算,賠償金為8561.22元×12×2=205469.28元,該計算方式合法、合理。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案中趙女士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處于休產假期間,屬于非正常工作期間,一審法院未將該期間納入賠償金計算基數的計算范圍,而是以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平均工資為準,這一做法符合“經濟補償與勞動者貢獻掛鉤”的原則,也符合司法實踐慣例。因為產假是法定假期,勞動者在產假期間未提供勞動,若將該期間的工資(產假工資)納入計算基數,可能會導致基數偏低或偏高,不利于公平保護雙方權益。
關于2024年4月拖欠工資,超市公司以趙女士考勤異常為由扣發工資916.67元,但趙女士提交的考勤記錄、調班申請單(有店長簽字)能夠證明,其考勤異常系工作需要調班,并非自行脫崗。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正常出勤、完成工作任務的,用人單位應當足額支付工資,不得無故克扣。超市公司以考勤系統權限不足為由,將考勤異常的責任轉嫁給趙女士,缺乏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判決其補發拖欠工資,符合法律規定。這也提醒企業,考勤管理應兼顧靈活性和合法性,對于勞動者因工作需要調班的,應及時完善審批手續,避免因考勤系統問題損害勞動者權益。
關于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本案中超市公司主張趙女士系“權益合伙人”,享有利潤分紅,分紅已抵頂法定節假日加班費,不應再另行支付。這一主張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因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該義務不得通過任何形式免除或抵消。
從法理來看,趙女士與超市公司之間系勞動關系,而非合伙關系,超市公司所稱的“權益合伙人”,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合伙人,趙女士未參與公司經營決策,也未承擔經營虧損,所謂的“分紅”實質是績效考核工資,屬于勞動報酬的一部分,不能替代法定節假日加班費。超市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支付的分紅包含加班費,故一審法院判決其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3936.19元,于法有據。
結合本案,我給企業和勞動者提出幾點提示:對于企業而言,一是要規范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不僅要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還要結合崗位特點、勞動者特殊權益,合理設定違紀條款,避免“一刀切”;二是要切實履行對哺乳期、孕期等特殊群體勞動者的保護義務,按規定設置哺乳室等設施,給予合理的工作時間寬限;三是要規范考勤管理和工資支付,對于調班、加班等情況,及時完善審批手續,足額支付工資和加班費,避免無故克扣;四是解除勞動關系時,要秉持審慎原則,充分舉證勞動者違紀事實,履行必要的管理程序,避免因程序不當或事實不清導致違法解除。
對于勞動者而言,一是要了解自身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三期”期間的特殊保護,當用人單位未履行保護義務時,要及時留存證據,依法維權;二是要遵守用人單位的合法規章制度,若對規章制度有異議,可通過工會或勞動監察部門反映,避免無故違紀;三是在工作過程中,要留存好考勤記錄、調班申請、工資條、學習記錄等證據,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這些證據將成為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四是遇到違法解除、拖欠工資、未支付加班費等情況時,可通過勞動仲裁、訴訟等方式依法維權,不要輕易放棄自身合法權益。
本案的判決,不僅解決了雙方的勞動爭議,更明確了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與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平衡邊界,也為企業合規用工、勞動者依法維權提供了明確的司法指引。在勞動用工關系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平等的主體,雙方都應遵守法律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只有這樣,才能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實現雙方的共贏。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勞動維權律師團隊以"學術+實務"雙輪驅動,幫助突破工傷維權困境,從勞動關系認定到傷殘評估構建全流程知識圖譜,將法律理論轉化為帶著體溫的維權實踐。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