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太原中海寰宇時代業主在人民網領導留言板反映:小區車位車位只賣不租,四分之三的業主車都在周邊路邊停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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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山西省轉型綜改示范區回應:已督促開發商及物業公司,要求嚴格落實《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精神,嚴格按照文件執行車位租售政策,同時做好與市民的溝通工作。
據了解,該小區規劃車位數量充足,但開發商堅持“只售不租”的策略,讓很多暫時無力購買車位的業主陷入了停車難的窘境。
對于普通家庭來說,動輒十幾萬甚至二十幾萬的車位,確實是一筆不小的開支。
根據《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停車需要。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業主要求承租的,建設單位不得只售不租。
這意味著,開發商“只售不租”的做法,已經觸碰了法律紅線。
事實上,這種情況并非個例。在太原乃至全國,小區車位“只售不租”的現象屢見不鮮。
2025年,太原星河灣小區4號園因物業實行車位“只賣不租”的管理方式,引發業主強烈不滿。
太原紡織苑C區的業主也曾因小區車位只賣不租向有關媒體反映。
太原中正錦城小區強制小區業主購買地下人防工程內開發商自畫的車位,不買車位的業主車輛不得進入小區,一個車位要價25萬元。
2023年,太原市相關部門就曾明確指出,將積極引導房企轉變銷售方式、盤活閑置車位,重點監控住宅小區已釋放車位近800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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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2024年,太原市還專門出臺了《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建設單位出售車位、車庫時,房屋已全部交付使用超過12個月,尚有未出售車位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義拒絕提供停車服務。
開發商為何偏愛“只售不租”?究其原因,還是一個“利”字當頭。
開發商建造車位成本高昂,通過出售可以快速回籠資金,而租賃回收成本周期太長。一個車位售價10-20萬元不等,對開發商而言,賣一個賺一個;而對物業公司來說,車位賣出后,還能每月收取管理費,可謂“雙贏”。
只是這種“雙贏”,犧牲的是廣大業主的停車權益和幸福感。
開發商“只售不租”車位,逼迫業主購買,咱們應該如何維權?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因此,開發商處置車位必須優先保障業主需求,如果“只售不租”可能剝奪部分業主的停車權,違反“優先滿足業主需要”原則。
遇到這種情況,我們首先要收集保存證據。為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我們需盡可能全面收集證據,如:收集小區規劃許可證、竣工驗收備案表等,以確認車位屬性;還可保存開發商的銷售公告、拒絕出租的書面回復等關鍵證據,證明開發商存在“只售不租”的行為。
(來源:黃河電視臺、網絡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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