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春天,王先生在宿遷市區購置了一處新房。與住宅一同購買的,還有一間地下儲藏室。合同約定明確——16幢15號儲藏室。對于普通家庭來說,這樣一間儲藏室,既是生活空間的延伸,也是未來日常使用的重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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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
當時想著,把儲藏室好好收拾一下,放些雜物,也能整潔一點。
交房時,王先生從物業公司領取了鑰匙。在工作人員的帶領下,他順利找到了“屬于自己的儲藏室”。一切看似順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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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裝修開始。鋼架搭建、防盜門更換、燈具安裝……一項項工程陸續完成。為了更好地利用空間,王先生投入了三萬余元,對儲藏室進行了全面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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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公司負責人:
這個儲藏室我們是按實際需求做的,鋼架都是焊接上去的,不是簡單能拆的。
然而,兩年后的一個電話,打破了這份平靜。
王先生:
物業說你裝修的這個儲藏室是別人家的,裝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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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讓王先生難以置信。經過核實,他才發現——自己精心裝修的儲藏室,編號竟然是14號,而合同約定的是15號。
王先生:
我當時就懵了,裝修都做完了,花了3萬多,怎么會不是我的?
更棘手的是,真正的14號儲藏室業主已經報警,雙方一度在派出所協調。問題的核心逐漸浮出水面——交付錯誤。
王先生認為,自己是按照開發商和物業的指引收房,并無過錯。裝修產生的31690元損失,應由責任方承擔。然而,協商未果,他將開發商與物業公司一同訴至法院。
裝修已經完成,損失已經發生。那么,這筆錢該由誰來承擔?開發商、物業公司,還是業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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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1日,這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在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庭審中,圍繞“誰該為這場交付錯誤負責”,原告與兩被告之間分歧明顯。
王先生:我是按照他們指引拿鑰匙、看房的,我沒有任何過錯,這個損失不應該讓我承擔。
而開發商與物業公司,則對責任歸屬各執一詞。開發商認為,具體交付是物業在操作,而問題恰恰就出在交付環節。物業公司則認為自己只是協助交付,房屋的交付義務主體還是開發商。責任在誰?看似簡單的“交鑰匙”,背后卻牽涉到合同關系與委托責任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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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查發現,開發商在非集中交付階段,將儲藏室鑰匙統一交由物業公司,由其代為發放和指引業主看房。與此同時,多份證據指向同一個事實——儲藏室編號存在錯誤,進而導致交付錯誤。
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 臧委:從現有證據來看,交付的儲藏室并非合同約定標的,這一點是可以確認的。
圍繞損失金額,雙方同樣存在爭議。原告提交了裝修清單、轉賬記錄以及證人證言。
而被告則認為,部分裝修設施可以拆除再利用,費用不應全額認定。出售房屋的是開發商,交付房屋的是物業公司,那么,交付錯誤的責任該由誰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開發商未按約定交付儲藏室,已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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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 臧委:雖然交付行為由物業具體實施,但其屬于受托行為,相應法律后果應由委托方,也就是開發商承擔。
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開發商賠償王先生裝修損失31690元及利息;物業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紙判決,為這場糾紛畫上句號。但案件背后的問題,值得每一位購房者深思。本案牽出的是合同履行的嚴肅性,也提醒著每一個交易環節都不容疏忽。下面我們來一起聽一聽主審法官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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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 臧委:本案的核心,在于確認交付義務的責任主體。根據合同約定,開發商作為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購房人交付特定的房屋及附屬設施。
法官指出,商品房買賣關系中,“交付正確標的物”是開發商最基本的合同義務。
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 臧委:本案中,雖然具體交付行為是由物業公司完成,但物業公司是受開發商委托實施交付,其行為屬于代理行為。根據法律規定,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委托人承擔。
也就是說,即便操作環節出現問題,只要屬于受托范圍,其責任仍應回歸到委托方——開發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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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一步表示,本案雖標的金額不大,但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
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 臧委:一方面,開發商在房屋交付過程中,應當嚴格核對房源標識、附圖信息,避免因管理疏漏導致交付錯誤;另一方面,即便委托第三方協助交付,也應當加強監督管理,不能以此轉移法律責任。對于購房者來說,在收房時要增強風險意識,對房屋位置、編號、面積等關鍵信息進行核對確認,避免在未核實清楚的情況下進行裝修,從而擴大損失。
一間儲藏室的“錯位”,最終通過法律回歸了應有的位置。責任的劃分,不僅回應了個案的公平,也為類似糾紛提供了清晰的規則指引。
來源 :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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