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浙 0381 民初 2984 號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品牌著作權與商標權交叉爭議案。我作為被告方代理律師,全程主導證據組織、庭審抗辯與反訴設計,最終幫助當事人駁回原告訴請、同時守住自身合法使用邊界,為同類珠寶品牌知識產權糾紛提供了可復制的抗辯思路。
一、案件事實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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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方持有美術作品登記證,主張被告使用近似標識侵害其品牌著作權,索賠 10 萬元并要求登報聲明。
- 被告長期合法使用他人注冊的有效商標,經營珠寶零售,門店、包裝、宣傳中使用相關標識。
- 原告著作權登記創作時間晚于被告所使用商標的申請注冊時間。
二、我的代理策略:擊穿權利基礎,守住抗辯底線
我在代理本案時,核心打法如下:
- 拆穿著作權登記的形式效力
當庭明確:著作權登記僅為形式審查、自愿登記,不是確權依據,更不等于享有禁止權。原告將登記證書等同于絕對權利,屬于法律認知錯誤。
- 精準切割受保護圖案公有文字
我向法庭清晰論述:涉案作品中,圖案部分可認定獨創性;但 “某某文字” 及英文屬于通用文字、常規排列,不具備美術作品的獨創性,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法院完全采納該觀點。
- 時間先后商標有效性” 打破在先權利主張
提交商標注冊證、續展證明,證實被告使用商標的申請日早于原告創作完成日,從根源上否定 “在先權利”。
三、法院核心裁判觀點(同類案必看)
- 著作權保護看獨創性,不看登記
僅有登記證書不足以認定侵權,通用文字、常規字體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不能壟斷使用。
- 文字與圖案組合作品:保護圖案,不保護通用文字
司法實踐中明確:美術作品只保護獨特造型、線條、構圖等藝術表達,不保護公有領域文字內容。
四、企業必避的 3 大品牌維權雷區
- 拿著作權登記證當萬能維權工具
通用名稱、行業詞匯、普通字體,登記也無法壟斷使用,極易敗訴并引發反訴風險。
- 混淆著作權與商標權邊界
想用著作權覆蓋商標性使用,晚于他人商標申請日的作品,很難主張在先權利。
- 盲目發起高額索賠
無扎實權利基礎的訴訟,不僅敗訴,還可能被認定濫用訴權,賠償對方合理開支。
五、實務總結
品牌維權的核心不是有沒有證,而是權利穩不穩、保護邊界清不清。珠寶、零售等高頻使用品牌標識的行業,務必提前做好:
- 商標確權 + 穩定授權;
- 著作權登記聚焦獨創圖案,不迷信通用文字;
- 涉訴時優先審查對方權利基礎,而非被動應訴。
張壹杰律師,北京觀韜(溫州)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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