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結束前,案件進入收尾階段,家屬往往會被監委“約談”聯絡,要求籌集涉案資金。在涉案職務犯罪數額巨大,查扣的資產存在較大缺口的情況下,籌集資金無外乎兩種情況:一是借款;二是變賣資產。
一個有意思的現象是,很多當事人家屬都是在監委工作人員的安排下、聯系下、“關照”下,找到案件的相關不被移送法辦的“行賄人”老板們借款。老板們愿意出具借款,主要基于兩方面考量:一是可以“贖罪”不移送法辦;二是往往會要求家屬以房產等固定資產擔保。
對于案涉金額低于300萬元的案件家屬,借款數額并不巨大,后續還款壓力不大,還是有必要先籌集借款。畢竟在300萬元以下的受賄案中,積極退贓的從寬幅度十分客觀、立竿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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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涉案金額過大,例如數千萬、數億,刑事追繳的原則原本就是追繳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即便沒有全額追繳到位,最終法院判決,也是判決被告人本人的合法財產退賠,并不會要求其他家庭成員、甚至子孫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更重要的是,在這個數額范圍內,退與不退在法院階段量刑上區別甚微。一旦借款幾千萬上億,對于家庭成員甚至幾代人來說,是不能承受的巨大債務壓力,“毀家”也無法“紓難”。
第一,資產系贓款購置的情況,應分情況討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零九條“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及孳息決定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可以依法要求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以及銀行等機構、單位予以協助。
追繳涉案財物以追繳原物為原則,原物已經轉化為其他財物的,應當追繳轉化后的財物;有證據證明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物無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價值滅失減損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依法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
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應當自處置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執行完畢。因被調查人的原因逾期執行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將不認定為犯罪所得的相關涉案財物退回監察機關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如果房產、股權等系職務犯罪贓款購置,根據上述209條之規定,原本監委應當追繳查扣到案,需要依據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三十九條進行價格認定或資產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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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為什么會出現監委工作人員讓家屬限期變賣房產、股權的情況呢?
例如,領導收受2000萬元在2021年北京購置一套房產,案發后已經跌至1400萬元。如果查扣,一是需要評估,辦案支出花費不菲;二是已經出現了“金額缺口”,查扣了房屋,最終到法院法拍后追回的資金比受賄數額減少了市場下跌價格,雖然對賬在法律層面是沒有問題的,但在專案組人員看來,追贓“不夠漂亮”。此時,如果家屬變賣,就會出現《實施條例》第209條中的“被他人善意取得、價值滅失減損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依法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的情形,缺口還需要沒收被告等價值財物補齊。
相反,如果領導將2021年的2000萬元購買了黃金、美股等升值甚至翻倍的財物。要求家屬變賣籌款實際是一種“優待”。監察機關往往更傾向于查扣相應的黃金等資產自行變賣,全額追繳。
第二,房產等資產并非違法所得及其收益購置,系夫妻合法共同共有或者其他家屬合法所有,有權主張自己的合法財產權利。
如果其他親屬個人所有的房產,沒有證據證明是涉案贓款所購置,依據《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及時進行核查。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經審批,應當在查明后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應當退還。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來說,一方因職務犯罪被查,所系房產系夫妻合法收入購置,另一方有權主張自己的財產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入庫案例2024-17-5-203-042《王某某執行監督案——執行沒收財產判項時應當為被執行人及其撫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明確在刑事案件的“執行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依法保留被執行人配偶所有的財產份額,同時亦應在處置價款中為被執行人及其撫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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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本文由刑事辯護律師丁慧敏結合實務案例撰寫。
丁慧敏律師,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教育背景:武漢大學法學學士、清華大學法學碩士、法學博士
學術任職: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生論壇學術委員;廈門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畢業論文評審專家、課外指導老師;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刑事風險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員;北京中醫藥大學醫藥衛生法學研究生校外兼職導師、湖北民族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
學術成果:協助張明楷教授整理法學暢銷書《刑法的私塾》;在《環球法律評論》《現代法學》《政治與法律》《人民法院報》《人民檢察》等核心期刊/ 權威報刊發表法學論文多篇。
執業專長:深耕刑事辯護領域,專注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案件辦理,曾辦理廳局級干部受賄、貪污等職務犯罪案件 50 余起、行賄案件多起,均實現數額核減、量刑遠低于量刑建議的良好辯護效果;成功辦理內幕交易、集資詐騙、合同詐騙、非法經營、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經濟犯罪案件多起,斬獲無罪、罪輕等優質辯護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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