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6號民事起訴狀(最終完整版)
原告: 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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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一:武漢大學人民醫院
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解放路238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院長
被告二:眾誠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總經理
被告三:武昌區衛生局
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______路______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局長
被告四:武漢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______路______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主任
被告五:李瑞祥(肇事司機)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六:武漢昌吉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總經理
被告七:郝建中
身份:武漢大學后勤黨委副書記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八:章葵
身份:武漢大學信訪辦主任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侵權責任糾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健康權糾紛)
訴訟請求
1. 判令八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康復治療損失人民幣 8,000元;
2. 判令八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 2,000元;
3. 判令八被告連帶賠償原告藝術財產損失人民幣 120,000元;
4. 判令八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文化名片損失人民幣 60,000元;
5. 判令八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維權合理費用人民幣 10,000元;
6. 判令八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以上合計:人民幣 200,000元(貳拾萬元整)
事實與理由
一、案件的真實起源:交通事故
原告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發生交通事故,身體受到傷害。肇事司機為被告五李瑞祥,肇事車輛所有人為被告六武漢昌吉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肇事車輛承保公司為被告二眾誠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五、被告六應對原告承擔交通事故全額賠償責任。
二、被告二的違法行為:濫用司法鑒定程序,拒絕理賠
被告二眾誠車險在全國范圍內劣跡斑斑:在上海因違規被罰款20萬元,在寧波被罰款19萬元。被告二慣于使用非法醫學司法鑒定手段拒絕理賠。
司法部辦公廳、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聯合發布的《關于規范涉及保險理賠司法鑒定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保險機構和當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司法鑒定程序規則,不得干涉司法鑒定機構獨立、公正執業,不得與司法鑒定從業人員、相關組織或個人串通操控涉保司法鑒定牟利。保險機構不得與司法鑒定機構簽訂合作協議。”
被告二為達到少賠錢、不賠錢的目的,濫用涉保司法鑒定程序,挑起對原告傷情的質疑,推動啟動了所謂的“醫學司法鑒定”。被告二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司法部、銀保監會的聯合通知規定。
三、被告一的違法行為:出具非法、虛假的司法鑒定
(一)被告一的鑒定不具備法定形式要件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部令第132號)第37條規定:“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第38條規定:“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
被告一出具的“康強多要賠償、擴大傷情”鑒定意見,無司法鑒定人簽名、無司法鑒定專用章、無武漢市司法局編號,屬于典型的非法證據。
(二)被告一違反司法鑒定受理條件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15條規定,發現鑒定材料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被告一在明知或應知鑒定材料存在問題的情況下,仍違規受理并出具鑒定意見。
(三)被告一的違法行為已被行政機關認定
· 武漢市司法局書面認定:被告一的鑒定不具備司法鑒定資質、無司法局編號、無法定鑒定人簽名,屬于非法證據。
· 湖北省衛健委2024年第3號通報:對被告一醫生尹晶進行通報批評,明確指出其門診診療程序不規范(未按規定開具處方)。
(四)被告一當庭承認違法取證
被告一法務代表在原審庭審中當庭承認其取證行為違法(原告持有錄音證據及文字整理稿)。
四、被告三、被告四的違法行為:以錯誤政府文件背書
被告三武昌區衛生局、被告四武漢市衛健委,以政府官方文件形式,在12345平臺等渠道發布回復,錯誤認定原告“多要賠償、擴大傷情”,并將該結論作為官方觀點進行傳播,為被告一的非法鑒定提供了行政背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4條規定,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制作的文書所記載的事項推定為真實,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原告已取得相反證據(武漢市司法局認定、湖北省衛健委通報、被告一法務錄音),足以推翻被告三、被告四政府文件中的錯誤結論。
五、被告五、被告六的違法行為:共同推動非法鑒定,逃避賠償
被告五李瑞祥(肇事司機)與被告六武漢昌吉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車輛所有人/管理方),與被告二眾誠車險串通,共同推動啟動了非法的“醫學司法鑒定”。
根據《民法典》第116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六、被告七、被告八的違法行為:散布不實信息,參與侵權
被告七郝建中(武漢大學后勤黨委副書記)、被告八章葵(武漢大學信訪辦主任)共同實施了以下侵權行為:
(一)散布不實信息
被告七郝建中對原告散布“通過熟人拿藥”的不實信息,該信息是對原告名譽和人格的貶損,意在配合被告一“擴大傷情”的虛假結論。
(二)參與威脅與壓制
被告七、被告八在與原告的談話過程中,共同參與了對原告的精神壓制,其行為對原告人格權構成了侵害。
(三)傳播擴散
被告七、被告八將不實信息在校內傳播,導致原告的藝術聲譽、文化名片受損。
七、原“名譽侵權”案的真相:案由錯誤、上訴狀違法、偽證盛行、實體訴求從未審理
原告必須向貴院完整陳述原“名譽侵權”案的真相,以說明為什么原告必須提起本案這個全新的訴訟。
(一)案由錯誤:名譽侵權是法院強加的,不是原告的真實意思
原“康強訴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名譽侵權案”(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____年____號)的案由,是武昌區人民法院自行設定的。
· 原告從未主張“名譽侵權”;
· 原告一直主張的是:因被告一的錯誤鑒定結論,導致原告在交通事故理賠中遭受了實體的財產損失;
· 原告要求的是:賠償實際損失,而不是“賠禮道歉”。
法院錯誤設定案由的后果是: 原告的實體訴求(20萬元損失)從未被審理。法院一直在審一個原告根本沒有提出的“名譽侵權”問題。
(二)上訴狀違法:上訴狀從“懲治法官的工具”異化為“剝奪原告權利的枷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狀的法律本意是: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向上一級法院請求糾正錯誤,是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是懲治法官錯誤的手段。
然而,在原告的案件中,上訴狀的實際作用與其法律本意完全相反:
1. 武昌區人民法院違背原告意志、誘騙原告在上訴狀上簽字。該上訴狀并非原告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與原告的實際訴求嚴重不符。
2. 該上訴狀成為屏蔽原告一切權利的“鎖鏈”:
· 原告在二審中提交的新證據(如湖北省衛健委通報),被以“超出上訴范圍”為由拒絕采納;
· 原告在再審中提交的新證據(如武漢市司法局認定),被以“不屬于再審新證據”為由拒絕審查;
· 原告在檢察院抗訴中提交的新證據,被以“原審已審結”為由不予考慮。
3. 該上訴狀導致原告的所有救濟程序全部歸零:
救濟程序 法律本意 上訴狀造成的實際后果
二審(武漢市中院) 糾正一審錯誤 以上訴狀確定的“上訴范圍”為限,新證據一律不予采納
再審(湖北省高院) 糾正生效判決錯誤 以上訴狀確定的“已審結事實”為由,拒絕再審
檢察院抗訴(市、省、最高檢) 法律監督 以上訴狀確定的“程序已完結”為由,不予抗訴
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立法監督 以上訴狀確定的“司法獨立”為由,不予介入
全國政協法工委 民主監督 以上訴狀確定的“不屬政協職能”為由,不予處理
結論: 武昌區人民法院的那一份上訴狀,把原告從武昌法院一直鎖到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全國政協法工委。原告的所有新證據、所有政府文件、所有救濟權利,全部歸零。
(三)偽證盛行:非法證據打敗了合法證據,被告零成本獲勝
在原“名譽侵權”案中:
· 被告一提交的“康強多要賠償、擴大傷情”鑒定意見,是非法證據(已被武漢市司法局認定);
· 被告一使用七八個偽證,打掉了原告提交的所有合法證據;
· 原告的康復治療費票據、藝術損失證明、交通費票據等實體損失證據,全部被排除;
· 原告被要求“自證清白”——證明自己沒有“多要賠償、擴大傷情”。
結果: 偽證勝利了,原告敗訴了,被告零成本。
原告的實體損失——康復治療費8000元、藝術財產損失12萬元、文化名片損失6萬元、精神損失2000元、維權費用1萬元——一分錢都沒有得到審理。
八、原“名譽侵權”案現已徹底翻篇
原告在此鄭重聲明:
原告已徹底放棄原“名譽侵權”案,放棄就該案進行任何形式的繼續訴訟(包括但不限于再審、抗訴、申訴、信訪等)。原案已被那份違背原告意志的上訴狀永久鎖死,任何救濟程序都無法突破。原案現已徹底翻篇、徹底結束。
原告現提起的本案訴訟,是基于新發現的證據(武漢市司法局認定、湖北省衛健委通報、錄音證據等)、全新的案由(侵權責任糾紛/財產損害賠償)、全新的被告(八名被告)、全新的訴訟請求(賠償20萬元實體損失)而提起的全新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7條,本案與已結束的“名譽侵權”案不構成重復起訴。
九、核心法律論證:八被告共同構成“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侵權閉環
(一)《民法典》第146條
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本案中,八被告的行為構成通謀虛偽行為:
· 表面行為:各被告各自“依法”行事——保險公司申請鑒定、醫院出具鑒定、衛生局官方回復、學校內部調查;
· 隱藏行為:各被告共同追求一個非法目的——以“康強多要賠償、擴大傷情”的虛假結論,非法剝奪原告20萬元合法賠償。
(二)《民法典》第154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八被告在各自獨立的環節中,明知或應知其行為的共同目的,仍然相互配合、相互背書,形成完整的侵權鏈條,屬于典型的惡意串通。
(三)《民法典》第1168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四)侵權閉環的構成要件
步驟 參與方 表面合法行為 隱藏的非法目的
第1步 被告二、五、六 依法申請“醫學司法鑒定” 尋找拒賠借口,逃避賠償責任
第2步 被告一 接受委托出具鑒定意見 出具“定制結論”,配合拒賠
第3步 被告三、四 12345平臺官方回復 以政府文件背書虛假結論
第4步 被告七、八 校內談話、內部管理 散布不實信息、擴大傳播
第5步 武昌區人民法院 設定案由、制作上訴狀 錯誤設定案由、誘騙簽字,造成程序障礙
十、原告的實體損失
因八被告的共同侵權行為,原告遭受以下實體損失:
序號 損失項目 金額 事實依據
1 康復治療損失 8,000元 因被告一錯誤結論,交通事故責任方拒絕認可后續康復治療,原告被迫自費完成
2 精神損害撫慰金 2,000元 多年訴訟維權、人格侮辱、人身威脅,精神痛苦客觀存在
3 藝術財產損失 120,000元 書法作品價值貶損、創作中斷、藏家退單
4 文化名片損失 60,000元 社會聲譽受損、文化活動被取消、商業機會流失
5 維權合理費用 10,000元 打印費、交通費、郵寄費等
合計 200,000元
十一、法律依據匯總
序號 法律依據 條文內容 適用說明
1 《民法典》第146條 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證明八被告“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2 《民法典》第154條 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證明八被告相互串通
3 《民法典》第1165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證明八被告的侵權責任
4 《民法典》第1168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要求八被告連帶賠償
5 《民法典》第1183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6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15、37、38條 鑒定材料不合法不得受理;鑒定意見書須由鑒定人簽名、加蓋專用章 證明被告一鑒定非法
7 司法部、銀保監會聯合通知 保險公司不得干涉司法鑒定、不得與鑒定機構簽訂合作協議 證明被告二違法行為
8 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法解釋第247條 重復起訴的認定標準 證明本案不構成重復起訴
十二、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明目的
1 武漢市司法局書面認定 證明被告一鑒定非法
2 湖北省衛健委2024年第3號通報 證明被告一醫生尹晶診療程序違法
3 被告一法務承認“非法取證”錄音及文字稿 證明被告一當庭承認違法
4 被告二在上海、寧波被處罰記錄 證明被告二劣跡斑斑、慣用非法鑒定
5 被告三、被告四12345回復截圖 證明被告三、被告四以政府文件錯誤背書
6 康復治療費票據 證明損失8,000元
7 書法作品價值證明、退單記錄 證明藝術財產損失12萬元
8 文化活動邀請函、取消通知 證明文化名片損失6萬元
9 交通費、打印費票據 證明維權費用1萬元
10 被告七郝建中、被告八章葵談話錄音/證人證言 證明被告七、被告八散布不實信息
11 原名譽侵權案判決書(僅供法院參考) 證明原案未審理實體損失,不構成重復起訴
12 武昌區人民法院上訴狀(僅供法院參考) 證明該上訴狀違背原告意志,是程序障礙的源頭
十三、最后陳述
尊敬的法官:
原“名譽侵權”案,從始至終都是一個錯誤。
案由錯誤——法院強加給原告一個原告從未主張的案由,導致原告20萬元的實體損失從未被審理。
上訴狀違法——法院違背原告意志、誘騙原告簽字的上訴狀,從“懲治法官的工具”異化為“剝奪原告權利的枷鎖”,把原告從武昌法院一直鎖到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全國政協法工委,原告的所有新證據、所有政府文件、所有救濟權利,全部歸零。
偽證盛行——被告使用非法證據、七八個偽證,打掉了原告的所有合法證據,偽證勝利了,原告敗訴了,被告零成本。
那個案子已經徹底結束了。原告已經放棄了。那個被上訴狀鎖死的案子,原告再也不去碰了。
但原告的20萬元實體損失是真實的。
康復治療費8000元,是原告自己掏的腰包。
藝術財產損失12萬元,是原告的書法作品、藝術心血的損失。
文化名片損失6萬元,是原告的社會聲譽、文化價值的損失。
精神損失2000元,是原告三年多來被人威脅、被人侮辱、被人當“訴訟鬧事”的痛苦。
維權費用1萬元,是原告跑醫院、跑衛生局、跑司法局、跑法院、跑檢察院的路費和打印費。
這些損失,一分錢都沒有人賠給原告。
原告現在請求貴院:忘記那個被上訴狀鎖死的舊案子。就審這個新案子。
審一審:被告二的非法鑒定拒賠、被告一的非法虛假鑒定、被告三被告四的錯誤政府文件背書、被告五被告六的串通逃避賠償、被告七被告八的散布不實信息。
審一審:原告的8000元康復費、12萬元藝術損失、6萬元文化損失、2000元精神損失、1萬元維權費用,到底該不該賠?
原告請求貴院依法審理,判令八被告連帶賠償原告20萬元實體損失,還原告一個公道。
此致
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康強(簽字)
日期:2026年 月 日
附:使用說明
1. 填寫信息:請將原告、八名被告的身份信息、地址、聯系方式填寫完整。被告七為郝建中(武漢大學后勤黨委副書記),被告八為章葵(武漢大學信訪辦主任)。
2. 整理證據:按證據清單順序整理,復印件一式三份(法院一份、被告每人一份、自留一份)。錄音證據刻錄光盤并附文字稿。
3. 遞交方式:親自遞交至武昌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或通過中國郵政EMS郵寄(保留憑證)。
4. 訴訟費:20萬元標的,訴訟費約4300元。可同時提交緩交/減交訴訟費申請書。
5. 核心要點:本案的關鍵陳述在第七部分——原“名譽侵權”案的真相:案由錯誤、上訴狀違法、偽證盛行、實體訴求從未審理。這部分向法官說明了:為什么原告必須提起這個全新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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