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行政機關不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會有哪些法律后果?
法院可以對行政機關負責人或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行政機關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有哪些法律后果?
具體解答
法院裁判文書作為定分止爭的載體,它得到有效執行便是將紙面上的公正落實到現實中公正的途徑。事實上,會有行政機關不執行法 院裁判的情況發生,這無異于是對司法公正落地的阻礙,更是建設法 治政府的絆腳石。對此,《行政訴訟法》對行政機關拒絕履行裁判作出了實施強制措施的完善,有助于裁判文書得到有效執行,以發揮其 應有效用。
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 關的賬戶內劃撥;(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 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三)將行政機關 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四)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 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 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 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條文是對原《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進行修改后獨立成條,進一步完善了執行依據,增加了“調解書”一類;另外,強制措施種類更加多元,更具可執行性。
據此條文,法院對于行政機關不執行法院裁判,可以采取以下幾 種措施:
1.強制劃撥。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 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這主要是針對行政機關負有金錢給付的 情形。針對“罰款”這一類別,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財政部門退還罰款,如果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通知從該行政機關的 賬戶內劃撥;條文中的“款額”是對原條文“賠償金”的修改而來, 修改后的款額范圍大大擴大,不僅僅包括賠償金,也包括能夠以金錢 計算的貨幣、有價證券等。人民法院在采取此種強制措施時,應注意保留行政機關為維護行政管理正常運轉所必需的行政經費份額。
2.罰款。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此種強制措施應為執行罰的范疇。這是一種間接的強制措施,主要起到警示作用,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強 制執行措施。這種措施主要適用于行政機關應當履行行政義務而不履行的情形。例如,行政機關侵犯名譽權時,應當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責任,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人民法院自期滿之日起,按日處 罰款,以督促其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按日處以罰款的目的在于督促行 政機關履行判決、裁定規定的義務。[1]2014年的修改將《行政訴訟法》將罰款對象由原來的行政機關改為行政機關負責人,使得督促行政機關履行義務的作用更加彰顯。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法院裁定的主體并非行政機關本身,而是出于該行政機關內部具有相關職權的主管人員。對行政機關處以罰款的措施并不能使督促作用真正發揮。基于此,該執行罰應由行政機 關負責人承擔。
3.公告。將行政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這種措施是新增加內容。通過向社會公告的方式,可以使行政機關的名譽受到一定的壓力,從而促使其自覺履行。另外,公告的方式可以進一步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對于行政機關做到陽光行政,依法行政具有有力的推動作用。
4.司法建議。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司法建議是一種間接的強制措施,主要是指行政機關拒絕 履行法院裁判時,人民法院可以向具有監督職能的監察機關和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性建議,以起到督促履行的作用。此項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一是法院具有選擇權,可以選擇是否向上述機關發送司法建議;二是司法建議的發送對象為監察機關或 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三是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應該根據有 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且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5.拘留和承擔刑事責任。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 響惡劣的,可以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條款為新增條款,進一步展現了人民法院督促行政機關履行法院裁判、解決 “執行難”問題的堅定決心和有力舉措。條文中的“拘留”是一種司法拘留,是否使用的決定權在于法院。它屬于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其目的在于對干預藐視法庭、藐視法律尊嚴、藐視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人員予以震懾,督促其自覺履行義務[2]。承擔行政責任主要針對的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條文內容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 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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