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小莉幫忙”最近寫的一起案例——
【#】#妻子被騙43萬丈夫幫還后兩人鬧離婚#4月4日(發布),河南洛陽,新婚妻子孕期被詐騙43萬,丈夫幫還十余萬外債后兩人卻起訴離婚。丈夫介紹:與妻子結婚不久,妻子做網絡刷單遭遇海外電信詐騙,刷走信用卡中43萬元,雖然自己拿出部分資金(14萬)幫助還款,但心中難以跨過這個坎,總挑妻子毛病,于是兩人分居,起訴離婚。丈夫:如果沒有被詐騙背上的外債,我們會是另外的樣子。同甘容易,共苦難,能抵擋風雨,才能守住余生。 小莉幫忙
就是這樣一起案例,本身并不復雜。河南洛陽,一妻子在孕晚期參與網絡刷單,被海外詐騙團伙誘導透支信用卡43萬元。丈夫動用9萬元禮金和5萬元購車款,幫忙償還了14萬元債務。
然而,巨大的經濟損失像一根刺扎在夫妻二人心中,丈夫長期以“你的命未必值40多萬”“爛人”等言論貶低妻子,坦言“因損失太大,看她處處不順眼”。妻子則控訴遭受語言暴力,表示“他不愿共同還債就算了,我還有工作”,并帶走孩子拒絕丈夫探視。最終,兩人分居并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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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讀相關媒體報道,敘事重心往往落在丈夫的“言語打壓”和“冷漠”上,強調妻子孕期的脆弱與無辜。這種描述方式無形中構建了一種情感邏輯,那就是妻子是詐騙的受害者,理應得到包容與安慰;而丈夫的怨氣與指責,則成了壓垮婚姻的最后一根稻草。于是,輿論場中現在不乏對這位丈夫的批評,認為他“不夠擔當”、“缺乏共情”。
然而,這種敘事有意無意地淡化了一個基本事實。那就是43萬元的巨額債務,對一個普通家庭而言,無疑是天文數字般的打擊。這筆錢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丈夫事先并不知情。
而韓先生認為,發生詐騙時,自己并不知情,不希望被認定為是共同債務。并且,年僅兩歲的孩子竟然說出了“爸爸是壞蛋”之類的話語,這讓自己非常氣憤! 小莉幫忙,公眾號:小莉幫忙
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此類債務若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換言之,從法律層面,丈夫本無義務共同承擔這筆債務,但他依然拿出了14萬元幫忙償還——這本身已經是一種強有力的承擔。
在我們的社會輿論中,尤其是在男女兩性關系和婚姻家庭領域,對是非對錯進行優先判斷的準則,似乎早已失效。
在其他領域,無論是商業合作、朋友交往還是公共事件,我們首先會厘清責任歸屬。先搞清楚誰犯了錯?誰該為此負責?在此基礎上,才會討論是否要給予諒解、提供支持。
然而,一旦進入兩性關系語境,這套邏輯常常被“共情”“情緒價值”“性別處境”等話語覆蓋。錯誤的一方,可能因為其性別身份(說白了就是女性)、孕期等特殊狀態,而獲得某種輿論上的“豁免權”或“同情分”。指責錯誤的一方,反而容易被貼上“不夠寬容”“冷漠”的標簽。比如以前我說過多次的,《》。
這種傾向不僅存在于輿論場,有時也滲透到某些司法實踐中。盡管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了“共債共簽”和“共債共用”原則,但在具體案件中,情感因素、社會觀念卻依舊可能影響判斷。而我們的輿論宣傳,到底是在尊崇和引導“能頂半邊天”的、有獨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還是在暗示某些群體中的個體,可以成為無需為自己的重大決策錯誤承擔完全責任的“巨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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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共同體,意味著風雨同舟。但“同舟”的前提是,雙方都是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舵手,共同為航向負責。如果一方因重大過失,比如本案中的輕信詐騙導致巨額債務讓船只面臨傾覆風險,另一方產生怨憤、指責,這是人性使然,也是責任邏輯的必然。
真正的平等,是權利與責任的平等。如果一定要求丈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共同承擔巨額債務(無論是法律上還是道義上),那么相應地,妻子也應該承受因其決策失誤而帶來的合理批評與后果。不能一方面要求對方承擔經濟損失(尤其是丈夫已經幫還14萬),另一方面又要求對方完全克制情緒、不得有任何怨言。這既不符合人性,也扭曲了基本的責任倫理。
假設性別反轉一下,如果是一位丈夫因投資騙局或網絡賭博欠下43萬巨債,輿論又會如何評價?恐怕“敗家”“不負責任”的指責會頓時鋪天蓋地,而妻子若因此表達憤怒甚至提出離婚,也會被視為合理反應,說不定《消失的她2》都立馬拍出來了。這種雙重標準,恰恰是對性別平等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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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這起悲劇,根源自然是詐騙犯罪。但在被詐騙之后,如何面對后果,考驗的是夫妻雙方的心智與關系韌性。丈夫的言語過激固然不當,但將其塑造為婚姻破裂的主要責任方,則無疑是一種敘事上的偏頗。
健康的輿論環境,應當倡導一種基于理性與責任的婚姻觀。夫妻是平等的合伙人,既要共享收益,也要共擔風險——尤其是因一方過失造成的原本不必承擔的風險。
在根本的是非對錯面前,性別不該成為模糊焦點的濾鏡。遇到這種事情,先厘清責任,再談包容與扶持,這樣的關系才能建立在堅實的地基上,而非情緒的泡沫之上。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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