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就“雙飛人”商標系列糾紛案作出二審終審判決,一場持續多年的知識產權之爭塵埃落定——雙飛人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飛人制藥”)注冊的七枚“雙飛人”相關商標被宣告無效。這份判決不僅還了RICQLES(利佳薄荷水)品牌一個公道,也帶來了一份溫和的行業啟示:摹仿、搶注他人品牌的“捷徑”往往難以長久,唯有堅守自主創新,才能走得長遠。
說起RICQLES(利佳薄荷水),不少人或許聽過它的俗稱“法國雙飛人藥水”。這個擁有近兩個世紀歷史的品牌,1838年由Heyman de Ricqlès在法國創立,憑借獨特的薄荷配方風靡歐洲及東南亞,上世紀70年代進入香港后,被當地華僑賦予了親切的“雙飛人”之稱,慢慢傳入內地,成為幾代人心中的經典品牌。“雙飛人”這一稱呼,既是消費者對品牌品質的認可,也是品牌長期積累的無形資產。
令人惋惜的是,隨著這個品牌被越來越多國人熟知,有人動起了“走捷徑”的心思。雙飛人制藥未經相關權利人授權,擅自搶注了多枚“雙飛人”相關商標,涵蓋與該品牌產品高度相關的類別,并借著“雙飛人”的知名度開展經營,導致市場上出現不少混淆性產品,消費者難以分辨產品來源,也給這個百年品牌的國內發展帶來了阻礙。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相關權利人發現商標被搶注后,立即啟動維權行動,針對涉案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等法律程序,并提交了充分證據,包括品牌歷史資料、“法國雙飛人藥水”的長期使用記錄、品牌知名度證明,以及雙飛人制藥惡意搶注的相關佐證,證明了自身的在先權利及對方行為的違法性。該案歷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一審法院審理,最終進入北京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程序。
二審法院在判決中給出了明確且細致的認定,厘清了這場糾紛的核心:
一方面,RICQLES品牌權利人的雙天使圖形商標,經過長期市場使用,已經和“雙飛人藥水”建立起了一定程度的認知關聯,相關公眾容易誤認為雙飛人制藥這家注冊在江西的企業生產和銷售的、使用訴爭商標“雙飛人藥水”的商品,系來源于RICQLES品牌權利人,從而產生混淆。
另一方面,法院還特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已經認定法國雙飛人藥水所采用的“ 藍、白、紅”包裝構成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作為同行業經營者,雙飛人制藥理應知曉法國雙飛人藥水及其相關品牌,卻未主動進行合理避讓,反而持續大量申請注冊包括訴爭商標在內的“雙飛人”文字及圖形系列商標,甚至存在摹仿其“藍、白、紅”包裝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其行為背后,具有明顯的攀附他人在先品牌商譽、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故意。
據此,法院最終作出裁決:相關涉案商標均被宣告無效。這一判決不僅糾正了雙飛人制藥的不正當行為,也清晰劃定了市場競爭的底線——同行業經營者之間,應秉持相互尊重、合理避讓的原則,而非通過摹仿、搶注他人品牌和包裝獲取利益,任何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終將被依法遏制。
當下,中國企業正處在高質量發展的關鍵階段,自主創新已成為許多企業實現長遠發展的共識。“雙飛人”商標糾紛案的結果,或許能為行業提供一份參考與啟示:堅守創新初心,用心打磨產品、打造自身品牌,或許能幫助企業走出屬于自己的特色發展之路,這也是該案勝訴背后,值得行業關注與思考的價值所在。
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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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鄭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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