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底,陜西柞水某銀行員工宋某為完成月底存款任務,懇請中介尚先生幫忙湊集1億元存款,雙方約定17萬元報酬并簽訂網絡協議。然而存款部分到賬后,該員工表示不再接收存款了,導致尚先生損失預付的定金。此事背后,不僅是一場合同糾紛,更牽扯出銀行員工“存款沖量”(即為完成時點考核任務而臨時引入大額存款)違規攬儲的行業亂象。
網絡平臺立約:億元存款任務與17萬報酬
2025年12月25日,陜西柞水某銀行工作人員宋某,為完成月底存款任務,主動找到了資金中介尚先生。雙方通過網絡平臺溝通,達成了一份文字協議:由尚先生協調,于2025年12月30日進款1億元,在銀行停留至2026年1月4日出款。事成后,宋某支付17萬元中介報酬。協議強調“期間不可更改額度和時間”,并約定若中途取消,需支付80%保證金。簽約后,宋某向尚先生支付了5000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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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雙方在網絡平臺達成的協議)
為確保這筆巨額資金準時到位,尚先生立即聯絡多位客戶,并最終鎖定了三位計劃分別存款1300萬、3000萬和5600萬的客戶。為表誠意,尚先生向這三位客戶支付了定金,以防資金變卦。
2025年12月30日,協議約定的進款日。其中兩位客戶如約前往該銀行網點,開卡并存入共計4300萬元。存款任務完成了一部分,但協議中最主要的5600萬元存款尚未落地。
節外生枝:5600萬存款被拒與定金損失
就在4300萬入賬的第二天,情況急轉直下。12月31日上午,宋某突然聯系尚先生,告知因“沒有獎勵了”,銀行不再需要剩余的5600萬元存款。此時,計劃存入這筆巨款的客戶已經抵達柞水縣城,隨時可以辦理存款手續。
尚先生提出,自己已為鎖定這5600萬資金向客戶支付了定金,宋某的違約行為直接導致這筆定金無法追回,造成了3萬余元的經濟損失。依據網絡協議中“中途取消需支付80%保證金”的條款,尚先生要求宋某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以彌補定金損失,但遭到拒絕。
事后,尚先生先后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等機構投訴,反映宋某違規攬儲、違約拒賠以及該銀行內控管理存在問題。
各執一詞:是單方毀約,還是對方未履約?
對于這起糾紛,當事人宋某給出了另一種說法。他向北極海新聞表示,雙方明確約定2025年12月30日要將1億元全部存入,但當天只存入了4300萬元,是尚先生方面未完全履行約定在先,才導致了后續問題。存入的4300萬元,已與尚先生結清相應報酬。
尚先生并不否認30號的進款約定,但他提供了一份網絡聊天記錄作為反駁。記錄顯示,12月30日當天,他曾告知宋某“客戶要明天才能存款”,而當時宋某并未對此表示反對或強調必須30日當天全部到賬。“如果宋某當時強調一定要30號進款,那我肯定會催促客戶務必在30號存款。”尚先生認為,宋某在31日上午直接拒絕接收存款,是單方面的毀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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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尚先生與宋某的網絡聊天截圖)
針對此次事件,該銀行一位負責人回應稱,上級銀行及監管部門已對員工宋某違規攬儲的行為進行了調查,并對其給予了誡勉談話、扣工資等內部處罰。另外,銀行在發現違規虛假存款后,元旦前就將存款退回。銀行方與宋某均表示,若尚先生對處理結果仍有異議,建議其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北極海新聞“拍案說法”律師觀點:
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王惠律師認為:案涉網絡平臺達成協議雖系雙方自愿訂立,但“存款沖量”屬違規攬儲,協議效力可能因違反金融監管規定被認定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宋某單方叫停5600萬存款構成違約,尚先生若能舉證通過網絡平臺告知宋某延遲存款且對方無異議,宋某以“未足額履約”抗辯不成立。尚先生的定金損失應由過錯方承擔,宋某作為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銀行因內控失職承擔相應補充責任。同時,宋某違規攬儲違反銀行監管規定,其應承擔相應的民事違約責任。
來源:北極海新聞、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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