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以民一庭印章下達的復函,一次片面移送檢材的委托程序,一份放棄獨立判斷、照抄原告單方報告的鑒定意見 — 這些并不是技術性瑕疵,而是對司法鑒定制度與程序正義的根本性破壞。
2020年1月2日,哈爾濱市彩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彩運公司)與湖南實強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實強公司)簽訂《裝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彩運公司將哈爾濱希爾頓歡朋酒店裝修工程承包給實強公司施工,合同約定包干價為3330萬元,彩運公司在實強公司進場后分多次支付前期工程款,后期資金由實強公司墊付1530萬元。
2024年10月18日,距離合同簽訂四年之后,彩運公司以實強公司工程進展緩慢且施工質量多處不合格,監理公司多次下達整改通知,但被告拒不整改,并最終單方違約、強行撤場,實強公司的違約行為給彩運公司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為理由,向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提請訴訟。
就此,彩運公司向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提交了公證書及附帶照片視頻,自行制作的工程匯總表及清單,自行委托哈爾濱工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下稱哈工大公司)意見書等證據材料,其中哈工大公司造價咨詢報告稱,酒店裝修已完成的工程合格部分造價為357萬多元,不合格部分為240多萬元,實際造價為117萬多元。彩運公司因此主張實強公司返還工程款483萬多元及利息。
2025年4月28日,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以受哈爾濱市中院司法技術處委托的名義向黑龍江興華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測繪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興華公司)委托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向黑龍江新宏圖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下稱新宏圖公司)委托進行工程質量鑒定。
2025年6月9日,新宏圖公司向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提交鑒定情況說明,明確指出原告彩運公司申請鑒定的工程質量部分已經看不到被告實強公司原始施工狀態,現有材料和現場條件已經不滿足工程質量鑒定的需要,因此工程質量鑒定工作終止。
2025年9月25日,興華公司向南崗區法院移交《辦案人提交證據材料的函》,請法院明確哪些資料是否是鑒定檢材或檢材中哪些內容可以使用;10月15日,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以民一庭的名義(蓋民一庭公章)對興華公司復函稱,原告自行委托哈工大公司的意見書等證據材料可作為檢材直接使用。
經《陳勇評論》調查,在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組織的質證過程中,原告彩運公司和被告實強公司均向法院提交了證據材料。但是,南崗區法院明確指令司法鑒定機構按照原告彩運公司提供的證據進行鑒定,而將被告實強公司提供的證據排除在鑒定檢材之外,最終導致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結論對原告極其有利。
2025年12月,《陳勇評論》對該案顯失公平的鑒定情況進行了披露。
文章發表后引發社會關注。 2026年1月28日,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召開庭前會議,就司法鑒定問題聽取原告、被告、鑒定機構哈工大、興華公司意見,同時邀請哈爾濱市人大代表張城瑋、市政協委員宋萬雷、律師李俊琪參加了會議,《陳勇評論》亦參加了旁聽。
庭前會議暴露出的司法鑒定程序嚴重違法、法院違規干預鑒定、檢材片面使用等問題,令該案的公正性蒙上濃重陰影。
庭前會議記錄證實,法院委托的興華公司作出的鑒定意見,其核心工程量數據并非獨立勘驗、獨立計算得出,而是直接采信了原告彩運酒店單方委托的哈工大公司咨詢報告中的工程量。
興華公司鑒定人李春秀在庭前會議中明確承認:
“已完工部分和各部分工程量,是依據哈工大公司咨詢意見書中的數據確定的;未按圖紙及希爾頓規范施工部分拆改工程量,也是依據哈工大報告中的工程量確定的;鑒定前未進行現場勘查,未通知雙方進行工程量對審,未核對隱蔽工程,未比對被告提供的施工日志、付款憑證等反證材料。”
更為關鍵的是,興華公司不具備工程質量鑒定資質,卻在法院復函的明確指示下,對“未按圖紙及希爾頓規范施工”部分直接作出拆改工程造價認定,實質上替代了因現場滅失而無法進行的質量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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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酒店
該案最核心的程序違法事實,在庭前會議中得到進一步印證:
法院片面移送檢材,排除被告證據。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以民一庭名義向興華公司出具復函,明確要求其“可作為檢材直接使用”的材料全部為原告彩運酒店單方提供,包括:哈工大公司咨詢報告中的工程量;彩運酒店自行制作的裝飾工程匯總表及清單;公證書及附帶視頻照片(未經雙方共同確認)。
而被告實強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施工日志、付款憑證、材料采購記錄、聊天記錄等能夠證明實際工程量及成本的關鍵證據,法院未移送鑒定機構。
復函加蓋的是南崗區法院民一庭印章,而非南崗區人民法院公章。根據相關規定,庭室印章僅限內部事務使用,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法院以此形式直接指令鑒定機構采用原告單方材料,實質上是承辦法官以非規范文書干預鑒定活動,嚴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鑒定機構放棄獨立判斷義務。興華公司明知被告對哈工大報告提出強烈異議,明知現場已滅失、隱蔽工程無法還原,仍放棄獨立核定工程量、放棄現場勘驗、放棄組織雙方對審,完全依據法院片面移送的檢材出具“推斷性意見”。其行為違反《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范》(GB/T51262-2017)第5.2.3條、第5.2.4條關于必須組織當事人核對工程量的規定,也違反第5.11.3條關于推斷性意見應基于基本客觀事實的前提要求。
實強公司在庭前會議中指出:其實際投入成本(不含利潤)已超過580萬元,含利潤后達700–800萬元;原告彩運酒店按工程節點已支付600萬元,不可能“多付”480余萬元;哈工大公司報告認定“合格部分造價僅117萬余元”嚴重失實,從未與實強公司核對過任何工程量。
興華公司鑒定意見結論為:已完工總造價約305.6萬元;拆改工程造價約243.8萬元。
兩項相加已超過已完工總造價,邏輯上意味著實強公司幾乎全部施工內容均需拆除。但具備工程質量鑒定資質的新宏圖公司已于2025年6月9日明確說明:“現有材料及現場條件不滿足工程質量鑒定的需要”,質量鑒定工作終止。
無質量鑒定資質的興華公司,卻在法院復函指令下,直接認定“未按圖紙及希爾頓規范施工”并計算拆改費用,屬于典型的超越資質范圍出具鑒定意見。
據悉,該案于2026年4月14日開庭審理。基于以下法律依據,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興華公司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0條規定:鑒定意見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鑒定。該案中,鑒定機構未進行現場勘驗;未組織雙方對審工程量;片面采信未經質證確認的單方檢材;超出資質范圍對質量合格與否作出事實認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23條規定,鑒定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興華公司完全依照法院指令及原告材料出具意見,喪失獨立性,違反基本程序正義。因此,上述事實證明興華公司程序嚴重違法,其“推斷性”結論明顯依據不足,依法不得采信。
法院復函不具有法律效力。以民一庭印章對外指令鑒定,不產生委托鑒定中的合法檢材確認效力,興華公司據此作出的鑒定意見來源不合法,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原告所訴主張已經無法提供證據。鑒定機構新宏圖公司已經明確指出原告彩運公司申請鑒定的工程質量部分已經看不到被告實強公司原始施工狀態,現有材料和現場條件已經不滿足工程質量鑒定的需要,因此工程質量鑒定工作終止。哈工大公司和興華公司亦無法突破物理現狀,憑空對工程量作出鑒定。
原告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實強公司在庭前會議中明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彩運酒店于2020年8月8日即收到工大公司咨詢報告,此時其自認為權益受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8條,訴訟時效為3年,原告于2024年10月18日才提起訴訟,遠超法定時效,且無不可抗力或持續性中斷事由。法院若認定鑒定意見不能使用,則原告主張的“多付工程款”事實無有效證據支撐,其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應依法駁回。
《陳勇評論》認為,原告彩運公司2020年8月8日即收到哈工大公司咨詢報告,卻于四年之后的2024年10月18日才提起訴訟,其訴訟動機本來就十分可疑。
而一份以民一庭印章下達的復函,一次片面移送檢材的委托程序,一份放棄獨立判斷、照抄原告單方報告的鑒定意見 — 這些并不是技術性瑕疵,而是對司法鑒定制度與程序正義的根本性破壞。
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若不能在2026年4月14日的庭審及后續裁判中依法排除違法鑒定意見、糾正程序錯誤,將不只是個案的錯判,而是對“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一莊嚴承諾的嚴重背離。
《陳勇評論》呼吁哈爾濱市紀檢監察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介入,查明是否存在干預司法鑒定的違規違紀行為,并將繼續關注此案的最終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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