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劍河民企 “1.06 億元被借款” 事件,早已超出普通工程款拖欠范疇,本質是一場由地方行政指令強行扭曲平等民事法律關系、以公權力架空私法秩序的典型案例。其背后折射出的法律瑕疵、權益侵害與制度警示,值得從法理層面徹底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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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律關系:工程款轉為借款的債權轉化
這起事件的焦點,在于將“工程款”強行轉變為“借款”的法律性質認定。
基礎法律關系認定:該事件的基礎是恒楚公司與當地簽訂的BT建設工程合同,工程驗收審計后政府欠付1.06億元,雙方形成清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
債務轉化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若雙方經清算后自愿將欠款轉為借款,新的債權債務協議有效。但本案核心問題是恒楚公司并非自愿,而是受政府指令所為,使得該轉化的“合意”基礎嚴重存疑,恐不滿足有效要件。
國企作為借款人:劍河縣指令將款項“出借”給縣屬國企仰阿莎公司。此舉意圖割裂與政府的直接債務關聯,若仰阿莎公司后續經營困難無力償還,恒楚公司將無法向直接責任人政府主張權利,被徹底困在虛假的借貸關系中。
地方行政指令的"雙重違法性"
劍河縣指令“債轉貸”的行為,在實體法與程序法兩個層面均存在嚴重問題。
實體違法:劍河縣政府不具備商業借貸主體資格,其“債轉貸”指令剝奪了恒楚公司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工程款與借款的法律地位差異懸殊,工程款若債務人破產可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借款僅作為普通債權在破產清算中劣后受償。
程序違法:該指令強制企業接受不平等的付款方式,違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同時強制要求以審計結果為結算依據,與《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七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的規定相抵觸。
權益侵害與司法救濟
1.權益侵害:恒楚公司十年討債舉步維艱,其最核心的法律訴求是: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被強行降格為普通借貸債權。同時政府要求將款項“出借”給縣屬國企,屬于利用行政職權無正當理由“殺熟”,干擾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
2.司法救濟:恒楚公司可通過訴訟確認債權的真實性質(工程款債權),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亦可向檢察機關申訴,根據《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六條,檢察機關有權對涉及民營經濟組織的訴訟活動實施法律監督。
核心法律依據與維權路徑
面對“地方賴賬”,企業并非無計可施。最新法律已為破解困局提供了有力武器。
核心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五條、《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六至七十條。
維權路徑:向檢察機關申請法律監督;向政府上級機關投訴舉報,要求督促履行;依法提起訴訟,主張基礎法律關系為工程欠款并行使優先受償權;申請法院快立、快審、快執。
結語:這起持續十年的 “被借款” 事件,是一面鏡子:照見部分地方行政權對民事契約的粗暴干預,也照見民營企業在公權力面前的弱勢處境。真正的營商環境,不在口號,而在政府守信、契約必守、法律管用。當行政指令可以隨意架空合同、剝奪優先權、轉嫁債務,市場信心便無從談起。唯有讓法律高于行政指令、讓平等對抗權力越位,類似悲劇才不會一再重演。(吳平)
來源:正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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