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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一堆柴火,74歲老太曾某某活活砸死73歲鄰居劉某某。
殺人后,她不僅移尸藏尸,還誤導偵查,藏尸長達11天。曾某某手段極其殘忍,后果特別嚴重,還毫無悔意,一審卻僅判死緩。
判決一出,有人不能接受:
“殺人藏尸、罪大惡極,為什么不判死刑立即執行?難道年紀大了,殺人就不用償命?”
今天,濟南刑事律師王玉琴,把曾某某為何判死緩,是不是判輕了,一次性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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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段如此殘忍,為何沒判死刑立即執行?
法院認定:曾某某“犯罪手段極其殘忍、主觀惡性極大、犯罪后果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嚴懲”。
既然應當嚴懲,為什么不判死立執?死緩算什么嚴懲?
這要分三層來理解:
(一)原則上,75周歲以上老人“不適用死刑”
《刑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曾某某1950年8月出生,2026年4月審判時,已年滿75周歲。依據以上法律規定,原則上,對曾某某不適用死刑。
不適用死刑的意思是,既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也不適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因此,原則上,曾某某最重只能判無期徒刑。
(二)例外情況下,可以適用死刑
那為什么曾某某被判死緩呢?
因為《刑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還規定:“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曾某某持石頭朝被害人太陽穴位置連砸十余次,致被害人死亡,還藏尸埋尸,屬于“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例外情形,因此,才突破“不適用死刑”的原則,納入死刑的適用范圍。
(三)為什么突破后,只判死緩,而不判死立執?
既然曾某某屬于“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情形,并且已經突破“不適用死刑”的原則了,為什么不直接判處死立執呢?
《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我國的刑事政策是“少殺慎殺”,保留死刑,但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
本案既有從重因素:
手段極其殘忍,藏尸埋尸,誤導偵查,主觀惡性極大,犯罪后果極其嚴重,決定了必須判處死刑,這是死緩與無期徒刑的本質區別。
又有從寬因素:
已滿75周歲,具有坦白情節,且因鄰里糾紛引發。
法院綜合考量后認為:
曾某某雖罪大惡極,但“并非必須立即執行”,故在判處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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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死緩,是不是判輕了?
死緩的全稱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的規定:
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
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
對被害人家屬而言,這意味著,曾某某保住了命,情感上確實難以接受。
但在法律上,死緩體現了“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死緩“免死”但不“免刑”,曾某某雖然保命了,但仍然要坐20年左右的牢。曾某某現在已經75周歲了,可以預見,她幾乎沒有可能活著出獄了。
三、75周歲不是“免死金牌”,勿因瑣事釀悲劇
一堆柴火的鄰里糾紛,最終釀成一死一判死緩的悲劇,兩個高齡家庭徹底破碎,令人唏噓。
濟南刑事律師王玉琴提醒:
發生鄰里糾紛,切勿沖動,盡量友好協商解決,避免沖突升級。否則一旦升級為刑事犯罪,代價極其沉重;
家人要多關愛老年人,避免因瑣事引發血案。
若遇到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老年人犯罪、死刑辯護等問題,務必第一時間委托專業刑事律師,濟南刑事律師王玉琴愿意專業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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