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界消息,近日,《濟南市政府引導基金盡職免責實施辦法》印發。其中,提到引導基金實行分級容虧機制:
(一)對于引導基金參股基金,根據基金主要投資階段和項目風險屬性分級設定容虧率上限,允許基金清算時出現最高不超過80%的容虧率,其中:對主要投向最早期(想法驗證期)項目的種子基金,容虧率不超過80%;對主要投向初創期、早中期科技型項目的天使類和創投類基金,容虧率不超過50%;對主要投向較成熟項目的創投類、產業類基金,容虧率不超過30%。采用整體評價原則,從全鏈條、全生命周期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綜合績效評價,在上述容虧率范圍內,最高允許投資若干個項目的參股基金投資單個項目100%虧損。
(二)對于引導基金股權直投的種子項目和重點項目,最高允許投資單個項目100%虧損,引導基金股權直投總體容虧率不超過直投總額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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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政府引導基金盡職免責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發揮政府引導基金支持引導作用,更加聚焦全市重點產業、重大戰略,強化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導向,鼓勵各級干部擔當作為,推動國有資本成為長期資本、耐心資本和戰略資本,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5〕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25〕1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引導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資,采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各類社會資本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及創新創業的投資基金。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引導基金“募、投、管、退”運作管理過程中,承擔決策或執行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工作人員雖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出現偏差失誤,但履職程序規范、勤勉盡責,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情形,并及時采取糾錯改正措施,在責任認定與追究時,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責任。適用對象包括但不限于:引導基金主管部門、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和參股基金管理機構等相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構和相關工作人員)。
第四條建立健全引導基金分級容虧機制,按照投資階段和項目風險屬性實施分類管理,對種子基金、天使及創投類基金、產業類基金等設置差異化容虧率上限,對引導基金股權直投重點項目實行特殊容虧安排,合理容忍投資風險與正常損失。
第二章 盡職免責條件和情形
第五條基金管理機構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以下基本職責,作為免責的基本條件:
(一)符合法律法規要求。黨規黨紀、法律法規和國資監管制度未明令禁止,或者雖未明確規定但符合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工作要求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
(二)符合產業支持方向。基金投資符合國家和省、市對引導基金的支持方向和要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我市重點產業布局規劃和產業鏈發展需要。
(三)建立完善基金投資制度體系。按照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要求,建立了績效評價等激勵約束機制以及風險管理制度并有效執行。
(四)勤勉盡職盡責。開展基金業務過程中勤勉盡職,盡職調查、投資決策、投后管理等符合相關規定;出現損失或風險時,按相關制度規定采取了必要的風險應對措施。
(五)符合廉潔從業規定。沒有為自己、他人或其他組織謀取不當利益,沒有明知故犯或與其他個人、組織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當利益。
(六)落實風險防控措施。對于非主觀故意造成的損失,積極履職盡責,采取合理方式主動、及時止損減損,以消除不良影響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擴大。
第六條滿足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盡職免責:
(一)積極貫徹落實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在項目投資和基金運作過程中,因政策調整、市場波動或發生不可抗力,投資出現虧損或未達預期效果的;
(二)在加快國有資本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參與我市重點產業鏈群建設、培育發展前瞻性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重大項目協同投資中,因政策調整、市場波動等難以預見的外部環境影響,導致投資收益未達預期目標或造成投資損失的;
(三)在推進國企改革發展重點任務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確、尚無成熟經驗可借鑒、先行先試,出現失誤錯誤,造成投資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根據基金投資規律和市場化原則,在依法依規運作政府引導基金過程中,基金整體運作良好或有較好預期收益,僅個別子基金或所投項目造成投資虧損的;
(五)對尚處于技術研發階段或承擔備選技術路線的早期創新類項目,因解決關鍵“卡脖子”技術研發失敗、前沿技術路線探索未達預期、市場研發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等,造成投資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損失的情形。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免責: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要求建立并執行風險管理制度,違法違規運作基金的;
(二)不符合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未履行相應基金投資決策程序的,或在投資決策和投資管理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在對基金設立及擬投資項目進行盡職調查、研究論證和決策過程中提供不完整信息的,包括但不限于:刻意隱瞞真實情況,偽造、提供虛假信息,掩蓋重大問題或風險隱患等;
(四)投后管理不盡職、對重大問題或風險隱患未及時發現、發現重大問題或風險隱患但隱瞞不報,對明顯存在的風險預警信號未及時揭示或未采取措施的;
(五)存在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行為的。
第八條擬通過引導基金股權直投或專項基金支持的產業項目,相關產業主管部門和區縣(含功能區,下同)需及時填報基金投資項目庫,并明確產業鏈帶動效應、關鍵技術突破、高端人才引進等非財務目標。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會同相關產業主管部門和區縣履行政策必要性評定、市場可行性分析、專家評定等前置程序,做好每年績效目標監測,將監測情況作為盡職免責認定的參考依據。
第九條引導基金實行分級容虧機制:
(一)對于引導基金參股基金,根據基金主要投資階段和項目風險屬性分級設定容虧率上限,允許基金清算時出現最高不超過80%的容虧率,其中:對主要投向最早期(想法驗證期)項目的種子基金,容虧率不超過80%;對主要投向初創期、早中期科技型項目的天使類和創投類基金,容虧率不超過50%;對主要投向較成熟項目的創投類、產業類基金,容虧率不超過30%。采用整體評價原則,從全鏈條、全生命周期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綜合績效評價,在上述容虧率范圍內,最高允許投資若干個項目的參股基金投資單個項目100%虧損。
(二)對于引導基金股權直投的種子項目和重點項目,最高允許投資單個項目100%虧損,引導基金股權直投總體容虧率不超過直投總額的30%。
第三章 盡職免責工作機制和結果運用
第十條按照“誰追責問責、誰負責容錯”的原則,由責任追究部門作為盡職免責認定機構,負責對基金管理機構和相關工作人員是否盡職免責進行認定。在責任追究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前,被追究責任的基金管理機構和相關工作人員認為其符合盡職免責條件和情形的,應當主動向責任追究部門提出免責申請。免責申請應當載明申請主體基本情況、申請免責事項、相關決策和執行的主要事實及理由、已履行職責和勤勉盡責情況、糾錯改正措施等內容,并附具與免責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被追究責任的基金管理機構和相關工作人員提出免責申請后,責任追究部門認為必要時,可由引導基金主管部門會同相關產業主管部門、金融監管機構等部門(單位)建立跨部門核查機制。
第十二條各部門(單位)立足職責權限對基金管理機構和相關工作人員提出的免責申請進行核查。相關產業主管部門重點核查基金或投資項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導向、非財務性政策目標是否完成等,引導基金主管部門重點核查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投資決策程序是否合規等,金融監管機構重點核查基金設立、運作等過程是否符合行業監管要求。引導基金主管部門匯總各部門(單位)核查結果,按程序移交責任追究部門。
第十三條盡職免責結果運用參照《中共山東省紀委機關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印發〈關于激勵干部擔當作為實施容錯糾錯的辦法〉的通知》《中共濟南市委辦公廳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激勵干部擔當作為深化完善容錯機制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等要求執行。符合盡職免責情形且在容虧率內的虧損,可按規定在核算市屬企業經營績效中剔除或履行核準程序后核銷。
第十四條對相關工作人員在引導基金運作過程中未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追責問責部門應當根據客觀情況區分能力風險與道德風險:
(一)能力風險。對未謀取私利、無主觀故意,已履行相應投資決策程序,在基金投資工作中造成投資損失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紀給予相應處分或處罰。
(二)道德風險。在基金決策或投資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程序決策、利益輸送、為本人或他人謀取私利等主觀故意行為,造成投資損失或不良后果的,依據相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各區縣人民政府以及濟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南部山區管委會、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管委會設立的政府引導基金盡職免責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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