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這起鬧得沸沸揚揚的案例——
#【官方回應“女子稱遭強奸,嫌疑人被取保”:實施強奸證據不足】#官方回應女子稱遭強奸嫌疑人被取保#近日,網傳“一女子反映被強奸后嫌疑人被取保放出”的信息引發公眾關注,為還原事件真相,南都N視頻記者向負責案件偵辦的廣州從化警方了解到: 該信息關聯2023年辦理的一宗案件。2023年6月24日,從化警方接楊某(女,案發時38歲)報警稱被其前夫曾某(男,案發時40歲)在從化區一酒店內強奸。警方于當日依法將曾某傳喚至公安機關開展調查。經初步證據收集,2023年7月13日從化警方對曾某涉嫌強奸立案偵查,并于同日依法對曾某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據悉,經警方進一步調查,曾某與楊某于2010年相識,2011年依當地習俗舉辦婚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育有一子,后因家庭矛盾雙方分居。2015年起,曾某長期在境外生活和工作,因撫養兒子仍與楊某保持聯系。 2023年2月曾某回國以來,雙方多次約見,并有多次登記住宿記錄,且存在經濟往來。6月22日,雙方及其兒子(時年12歲)三人共同前往外市游玩后,到從化共同入住一民宿,6月23日,三人繼續在從化區游玩后,入住酒店同一單間,6月24日退房返回白云區。隨后,雙方發生糾紛,楊某遂報稱被強奸。
經審訊,曾某供述回國后與楊某長期保持密切關系,且承認在6月24日凌晨與其發生性關系,但均系雙方自愿,無暴力脅迫行為。經詢問與2人同房居住的兒子,其稱未聽見、看見楊某有呼喊、反抗等異常情況。經法醫檢查,未發現楊某有身體損傷。對于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是否違背楊某意愿,雙方各執一詞,楊某的指控無其他證據印證。 2023年7月26日,從化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曾某實施強奸行為,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公安機關據此依法對曾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持續開展調查取證及審訊工作,未發現曾某相關犯罪證據。2024年7月25日,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公安機關依法解除對曾某的取保候審措施。
近年來,楊某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不滿意案件處理結果。從化警方表示,將繼續做好釋法工作。如后續確有新的證據,證實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警方將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省流版:廣州從化警方通報,一名女子報警稱被前夫強奸,警方立案偵查,男子被刑事拘留14天。結果調查發現兩人長期保持密切關系,多次開房同居,12歲兒子全程在場沒發現異常,法醫檢查無任何身體損傷。
最終檢察院以證據不足不批捕,男子被取保候審一年后解除措施。而指控他的女子,不僅沒受到任何處罰,還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不滿意”,試圖用輿論施壓司法機關。這劇情,比很多狗血劇還魔幻。
本案中曾某男和楊某女2010年相識,2011年按習俗辦酒但沒領證,屬于事實婚姻,育有一子。2015年后曾某長期待在國外,2023年2月回國。回國后兩人多次約見、開房、有經濟往來。6月22-24日,兩人帶著12歲兒子一起旅游,同住酒店單間。退房后發生糾紛,楊某報警稱被強奸。
根據警方調查,幾個關鍵點值得注意。一方面是兒子的證詞,表示沒聽見、沒看見他媽有任何呼喊反抗;另一方面法醫檢查楊某女無任何身體損傷。而曾某男供述承認了發生關系但是雙方自愿的,楊某女就一張嘴在那說。但不管怎么樣,警方還是立案了,曾某男被刑拘了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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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是什么概念?限制人身自由,關進看守所,留下案底,社會性死亡。而啟動這個“核武器”需要什么?僅僅是一個報警電話和幾句空口白牙的指控。
本案件中,楊某女的指控疑點重重。如果真是強奸,為什么兒子在場時不呼救?為什么退房后才報警?為什么之前多次自愿開房?當然,按某個報紙的說法,這些都可以說是“同意可撤銷”。更諷刺的是,楊某事后還理直氣壯地多次投訴“處理不公”,仿佛她才是受害者。
《刑法》第243條白紙黑字寫著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還有個“但書”: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則不適用。這就成了誣告者的護身符。
只要咬死“我當時就是覺得被強奸了”,就能以“錯告”逃脫制裁。至于對方被關了多少天、工作丟了沒、名聲臭了沒——關老娘屁事?
然而,本案中楊某女的行為只是“錯告”嗎?兩人長期保持關系,多次自愿同住,兒子在場無異常,事后才報警……這一連串事實,任何一個明眼人都能看出問題來。但司法機關的處理只是證據不足放人。至于楊某女?沒事,回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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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根本不可能是一起強奸案,而是一起情感糾紛或經濟糾紛的惡意升級。楊某女利用強奸指控這一“核武器”,試圖達到某種目的——無論是報復、施壓還是其他。反正在內地誣告又沒代價的,無本生意,不做白不做。
我以前就寫過《》《》《》《》《》《》《》,狼來了的次數實在是太多太多了。
就這么容易,把對方送進去一段時間(刑事拘留強制措施),而法律成本為零? 沒有完全得逞,竟然還不知足,竟然還公開在媒體上借助輿論施壓司法部門?誰給它的膽子?猖狂到這種程度?這個法律漏洞是不是有點大了? 如果這都能行的話,傷害力/成本的比值這么高。那難道不會催生很多“新業態”嗎?比如某些人在網絡上接單,顧客說要誣告誰,就出面告強奸,這樣目標就要被調查,可能會被帶回局子,給對方造成困擾,還消耗了治安和司法成本。 而誣告者則沒有任何成本,完全可以說啊我是太緊張了,我沒有安全感,我抑郁了,你們是不是要逼死我balabala…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然后就沒事了?搞不好還要執法部門找個知心大姐姐反過來安慰它? 2049年的世界
本案中,其實最讓人不寒而栗的不是案件本身,而是它可能成為又一個的板。當一個人發現,只需要幾句指控,就能讓另一個人社會性死亡,而自己無需付出任何代價時,那人性之惡會被放大到什么程度?
法律應該是社會秩序的守護者,不該成為惡意報復的工具。從化警方已經完成了偵查,現在需要的是檢察機關的勇氣,對楊某女的行為是否涉嫌誣告陷害罪,該有個明確的說法了。當然我知道我說了也白說,因為廣州雖然離澳門很近,但終究不是澳門,學不到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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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遇到了就自求多福吧。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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