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這是全社會普遍共識。但在現實商事司法實踐中,一個深刻且值得冷靜思辨的現象日益顯現: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國家公權力,堅守的是法律程序與契約規則;程序合法、判決生效,并不等同于大眾心中樸素的公平正義。
法院的核心職能,是依照法律條文、合同約定、法定程序定分止爭、維護法治秩序、行使國家公權力。司法裁判的評判標準,是合同效力、履約義務、訴訟程序、法律適用是否合規。而社會大眾心中認可的公平正義,評判標準卻是是非善惡、道義情理、社會貢獻、公序良俗與人心公道。兩套評價體系天然存在邊界與落差:合法的裁判,未必合乎情理;生效的判決,未必抵達人心正義。
司法審判有著高度剛性的運行邏輯。法官裁判案件,不評判當事人對社會有無貢獻,不評判誰惡意逐利、誰道義在先,不評判事件背后的善惡對錯與情理曲折。只要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具備相應法律責任、經合法送達后無故放棄應訴抗辯,法院便會依法作出缺席判決,并依法進入執行、失信、限高程序。
從公權力角度而言,判決程序合規、適用法律正確、依法生效執行,便是司法機關履職到位、司法權威有效落地。但從道義與人心角度,這樣冰冷的裁判,往往無法保護踏實做事、承擔社會責任的實干者,也無法約束惡意投機、借機爭利的不當行為。
現實商事股權糾紛便是最直觀的印證。部分深耕產業、創造就業、承擔社會價值的實干經營者,遭遇投資方事后貪婪逐利、惡意觸發對賭條款發起訴訟。當事人認為對方違背合作初心、無理算計,不屑糾纏、消極不應訴、不做抗辯。最終法院依據合同與缺席審判制度依法判決敗訴,并采取相應執行措施。司法公權力完整履職,卻未能實現大眾心中認可的實質公平。
由此也形成了極具現實反差的社會現象:敢于創業投資、勇于承擔風險、主動創造社會財富與價值的實干擔當者,最容易卷入商事糾紛、產生司法風險;而不創業、不入局、不承擔任何商業責任與社會義務的人,天然遠離糾紛、征信純白。
若單純以法院判決、司法征信、有無官司評判一個人的優劣、能力與品行,便是陷入了片面誤區。法院可以判定法律意義上的輸贏與違約,卻永遠無法判定一個人的社會價值、道義人品與擔當優秀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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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應當尊重司法權威、尊重國家公權力、尊重生效法律判決。同時也要清醒認知:程序合法不等于人間正義,判決輸贏不等于是非善惡,公權力履職不等于實質公道。
法治需要程序底線,正義更需要人心溫度。真正完善的司法,應當是程序正義與實質公平相統一,是法律規則與天理人情相結合,既守護契約秩序,也守護善良實干,讓公權力既有權威力度,更有公道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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