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看到了天津高級法院的一篇文章,內容是關于一名男子因提交虛假訴訟材料而被責令寫悔過書。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原告和被告都會向法院提交訴訟材料。但有些人為了達到某種目的,會提交虛假的材料。這種虛假并不一定是完全的、事實不存在的虛假,而可能是有一定依據的,但材料本身已經不存在了。
比如,有人說之前存在一份借條,但現在只有復印件的照片了。這個人就用電腦軟件PS出一個別人的簽名,將其添加到照片上,作為證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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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有人以為自己制作的材料并非完全虛假,只是依據原有材料做了修改,但這仍然屬于提供虛假訴訟材料的行為。因為這些材料并非源于案件本身,而是由當事人自己制作的。
只要向法庭提交了這種自制的虛假材料,即便當事人聲稱是真實的,法院也會認定其構成提供虛假訴訟材料的行為。
根據已有的判決,對于這種情況,法院通常會要求當事人認錯、道歉。嚴重的,會要求提供書面的悔過書作為處罰。如果情節嚴重一些,還可能會受到罰款或警告的處罰。如果是刑事案件,提供虛假材料還可能會被拘留。
在刑事案件中,因為對方是檢察院,所以一般人很少敢提供虛假的訴訟材料。如果這樣做,可能會面臨逮捕或拘留的嚴厲處罰。
通產,檢察院自己制作虛假訴訟材料的動機,也不強烈。
但在民事案件中,提供虛假訴訟材料的情況相對較為常見。類似的,在民事案件中也見過有當庭損毀證據的情況。
一個例子,有一起案件中,原告出示了一份遺囑作為證據。被告表示為了核查證據,要求查驗各種相關證據原件,方便對其進行質證。結果原告趁法官不注意,偷偷把證據撕毀吞下,企圖銷毀證據。等到后來證據丟失時,法官才發現這一行為,并予以嚴厲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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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對于損毀證據原件的被告,法院最終罰款5萬元作為處罰。這樣的處罰力度相當大,可能不僅僅是因為破壞證據的行為,還涉及到使得審理過程延宕,造成嚴重后果。這種情況下,不僅會被罰款,還可能會被拘留,屬于性質比較嚴重的情況。
只是責令寫悔過書,這種處罰相對較輕。通常在民事訴訟中,只要當庭發現提供虛假材料,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法院多數會采取責令寫悔過書的較輕處罰措施。
但是,如果沒有當庭發現,法院還依據這些虛假材料作出裁決,那么這種情況就會非常嚴重。因為法院的判決會建立在虛假信息的基礎之上,從而造成更大的危害。
如果法院未能發現提供虛假訴訟材料行為,并且作為主要依據做出判決,虛假材料提供者,可能會構成虛假訴訟罪,這是一種刑事犯罪。即便判處3個月、5個月或1年不等的刑期,最終是否執行,都可能會在案底上留下虛假訴訟罪的記錄。
應當強調,構成虛假訴訟罪的一個關鍵條件,就是這種虛假材料必須已經對他人造成損害,損害了司法程序的正常運行。例如,因為虛假材料而導致原本應該勝訴的一方反而敗訴,這就構成了嚴重后果。
一旦從民事案件轉化為刑事案件,后果會更加嚴重。因此,大家對此必須保持高度重視,不能輕舉妄動,而應當尋求專業人士的意見,謹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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