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網-遼寧頻道
近日,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對一起酒店惡意差評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消費者張某某刪除差評、在省級以上報紙登報道歉30天并賠償酒店經濟損失1元。該案系沈陽市首例酒店因消費者惡意差評勝訴的典型案例,為網絡評價劃定了法律紅線。
判決書顯示,2025年6月,被告張某某入住沈陽金廊智選假日酒店后,以“衛生情況不達標”為由投訴,卻拒絕酒店現場核實,隨后提出將房費退還個人賬戶或提供免費住宿等不合理要求,并揚言“不答應就給差評”。次日,在要求未滿足后,被告打出0.5分(滿分5分)。
法院審理認為,消費者有權基于真實體驗發表主觀評價,但不得捏造事實。被告所述的衛生問題“異常反常”,對酒店聲譽影響遠超一般衛生評價,需有證據支持。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證據,且其陳述邏輯上無法自洽,構成名譽侵權。原告僅主張1元賠償,以“教育為主、懲前毖后”為目標,法院予以支持。
值得關注的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辦法》于2026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該辦法第七條明確禁止濫用投訴舉報權利、牟取不正當利益;第四十二條作出剛性規定:發現投訴舉報人涉嫌通過夾帶掉包、造假、篡改商品信息、捏造事實等方式騙取經營者的賠償或者對經營者進行敲詐勒索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本案中,被告以捏造的衛生問題要挾賠償并發布惡意差評的行為,與新規所規制的“捏造事實、敲詐勒索”情形具有同質性。法院通過司法裁判認定惡意差評構成名譽侵權,與行政監管新規形成“司法+行政”的治理合力。
原告酒店管理公司在訴訟中明確表示,索賠1元旨在“教育為主、懲前毖后”,而非獲取經濟補償。酒店負責人表示,“惡意差評直接干擾正常市場評價機制,增加誠信經營企業的合規成本。此次通過司法途徑維權,是希望明確法律預期。”
當前,在線平臺惡意差評、以差評要挾牟利等亂象時有發生,不少商家因取證難、訴訟成本高而被迫妥協。本案裁判結果彰顯法治化治理路徑,既保護消費者合法監督權,也堅決遏制濫用評價權抹黑商家的行為,為優化營商環境、規范網絡評價秩序提供重要司法參照,對同類糾紛處理具有典型示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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