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曹雪嬌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10個2025年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則短語類商標顯著性判斷行政案。
案情顯示,2020年開始,潘某有限公司已經在我國銷售“喬治勛爵的悲劇”品牌香水。2021年6月24日,潘某有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注冊“喬治勛爵的悲劇”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類淡香水、古龍水、香水等商品上。相關行業中,已有“蓬帕杜夫人的茶杯”“花花公主的秘密”“莎菲女士的日記”“奧德利夫人的秘密”等商標在香水商品上獲得注冊。多個網絡平臺上有諸多消費者和媒體發布的信息中,用“喬治勛爵的悲劇”指代潘某有限公司推出的特定款香水。
針對潘某有限公司的商標注冊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認為,“喬治勛爵的悲劇”商標由短語構成,指定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相關公眾不易將其識別為商標,該商標難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缺乏顯著特征的情形,故決定對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潘某有限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認為該商標缺乏顯著特征,判決駁回潘某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潘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潘某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喬治勛爵的悲劇”的文字組合并非日常生活中固定搭配的詞語或詞匯,其構成、含義、呼叫具有一定獨特性,構成元素并非香水行業常見或慣用的標志,整體具有識別特征。并且,“喬治勛爵的悲劇”作為商標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既不是與該商品相關的宣傳用語或描述性詞語,也與香水等商品的功能、用途或者其他特點沒有關聯。從相關行業的商標注冊情況來看,已經有不少與此風格類似的商標被核準注冊。根據在案證據,相關公眾已將“喬治勛爵的悲劇”用于指代特定款香水,易于將其視為指示商品來源的標志。可見,“喬治勛爵的悲劇”商標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能夠發揮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具有固有顯著特征。故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及被訴決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最高法闡明本案的典型意義,本案是對短語類商標顯著特征認定的典型案例。本案判決明確了短語類商標顯著性的判斷標準,準確把握了顯著特征的法律本質及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平衡了經營主體的注冊自由與社會公共利益,為品牌培育留出空間,有效激發了市場主體創新活力。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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