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語類商標怎樣才算具有顯著特征?同一侵權行為被定罪后還能主張民事懲罰性賠償嗎?有人網售盜版電子書,平臺是否有監管責任?隨著新業態、新領域的快速發展,知識產權侵權形式更加復雜,相關認定標準的模糊性問題越來越凸顯。
2025年,人民法院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55.26萬件,審結53.96萬件,依法判處侵犯知識產權犯罪1.9萬人,同比增長6.2%。這些數字是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進一步加大的體現。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一批2025年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涵蓋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保護及不正當競爭等多個領域,回應了新業態、新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難題,為同類案件審理提供裁判指引。下一步,人民法院將持續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完善審判機制,破解保護難題,為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一:經營主體擁有注冊自由,明確短語類商標顯著性標準
潘某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的裁判,明確了短語類商標顯著性標準。案情顯示,潘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申請注冊“喬治勛爵的悲劇”商標,指定使用在淡香水、古龍水等商品上。國家知識產權局以該商標缺乏顯著特征為由駁回申請,一審、二審法院均維持該決定。潘某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喬治勛爵的悲劇”文字組合具有獨特性,并非香水行業常見標志,且相關公眾已將其用于指代該公司特定款香水,能夠發揮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具有固有顯著特征,最終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及被訴決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案例二:芯片專利侵權認定應避免割裂解讀
新能源汽車、儲能等領域核心技術如何判定是否被侵權?在茂某(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與成都芯某系統有限公司、深圳市謙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中,芯某公司作為涉案電源管理芯片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指控茂某公司制造、銷售相關芯片侵害其專利權,索賠1000萬元。一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專利保護范圍,判決茂某公司及相關銷售商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120萬元,茂某公司不服,遂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指出,解釋電學領域專利權利要求應重點理解技術特征間的邏輯連接關系,避免割裂解讀。經審理,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電路模塊與涉案專利脈沖信號生成特征在手段、功能、效果上均不相同,未落入專利保護范圍,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芯某公司訴訟請求。
案例三:同一侵權行為被定罪后仍可適用民事懲罰性賠償
某技術有限公司與周某某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周某某等人低價收購二手交換機,經翻新后貼上該技術公司的注冊商標,并以新設備名義銷售,相關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并被追究刑事責任。某技術有限公司認為,除周某某等已被追責的四被告外,另有兩人參與侵權產品銷售及資金轉移,六被告均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獲利巨大。遂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適用懲罰性賠償。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六被告分工合作形成完整侵權鏈條,侵權手段惡劣、規模大、獲利高,屬于惡意侵權且情節嚴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考慮部分被告已執行刑事罰金,法院適用3倍懲罰性賠償,判決六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200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元。該案明確,同一侵權行為被認定犯罪后,仍可依法適用民事懲罰性賠償。
案例四:嚴懲離職員工以不正當方式攫取他人創新成果
在張某等十四人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中,原海某公司射頻芯片開發部門負責人張某離職后設立公司,拉攏多名海某公司員工加入,指示其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海某公司芯片研發技術信息,用于自身公司產品研發,還采取刪除侵權數據、銷毀硬盤等方式掩蓋非法來源。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對十四人提起公訴。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張某等人結伙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海某公司商業秘密,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結合涉案技術信息合理許可使用費折現值3.17億余元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判決十四名被告人均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并判處相應刑罰。
案例五:惡意“挖角”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
科某股份有限公司與追某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雙方曾因雇傭對方員工引發商業秘密侵權糾紛,并達成和解協議,約定互不聘用對方在職、離職未滿半年及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但此后追某公司仍招募科某公司二十余名離職高管及技術人員,并幫助其規避競業限制義務。科某公司遂提起訴訟,索賠200萬元。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追某公司的行為屬于惡意“挖角”,削弱了科某公司的競爭優勢,擾亂了正常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判令追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科某公司100萬元。
案例六:電子商務平臺數據權益需分層保護
浙江淘某網絡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網絡有限公司與浙江慢某網絡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慢某公司等通過技術手段突破兩原告運營的電子商務平臺反爬措施,獲取大量商品數據,并在自有平臺有償提供數據產品和服務。淘某公司、天某公司遂提起訴訟,索賠2000萬元。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慢某公司等的爬取行為妨礙平臺正常運行,侵犯消費者隱私,其數據使用行為亦損害消費者權益和市場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各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500萬元并消除影響。
案例七:整合民事維權與刑事追責,斬斷制假售假鏈條
案情顯示,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時,發現侵權商品來源指向鄧某某,其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遂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經查,鄧某某自2016年至2024年間,未經福建南平南某電池有限公司許可,組裝假冒電池對外銷售,情節特別嚴重。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檢察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其提起公訴。
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鄧某某的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考慮其自首、認罪認罰、賠償諒解等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同時判令銷毀侵權產品。
案例八:“網絡黑嘴”造謠炒作行為不利于網絡生態
輿論監督與惡意侵權之間具有明確邊界,“網絡黑嘴”造謠炒作行為不利于網絡生態與營商環境。近些年,許昌市胖某商貿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秉持“不滿意就退貨”“用真品換真心”的經營理念,得到消費者認可。案情顯示,2025年3月起,柴某某借助溫某某實名注冊的賬號“柴某懟”,在多個網絡社交媒體平臺上不斷發布涉及胖某公司盈利模式、產品質量、企業商譽以及于某某個人名譽的視頻,對胖某公司及于某某進行惡意抹黑詆毀,借機吸粉引流帶貨,為關聯企業謀取競爭優勢。胖某公司、于某某遂提起訴訟,索賠600萬元。
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柴某某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和名譽權侵害,溫某某及相關關聯企業構成共同侵權。判決四被告停止侵權、刪除視頻、發布致歉聲明,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60萬元。
案例九:網售盜版電子書,平臺未落實監管義務需承擔連帶責任
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某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粟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粟某某在某信息公司運營的電商平臺銷售涉案圖書的盜版電子書,某出版公司多次發送律師函要求平臺采取措施,但平臺未有效履職。某出版公司遂提起訴訟,索賠1萬元。
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某信息公司未落實平臺監管義務,在收到律師函后未采取必要措施,應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關于粟某某賠償2000元、某信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判決。
案例十:反復注冊近似商標屬惡意注冊,損害市場秩序
廣州谷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與藍某啤酒(廣州)有限公司、廣東金某貿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金某公司作為啤酒行業經營者,多次委托谷某代理公司申請注冊與藍某公司“藍妹”系列商標近似的十余枚商標,相關商標均被駁回、宣告無效。藍某公司認為金某公司申請注冊與藍某公司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谷某代理公司為金某公司提供代理服務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金某公司及谷某代理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金某公司賠償藍某公司經濟損失以及支付合理費用共計100萬元,谷某代理公司就其中25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金某公司的行為屬于惡意注冊商標、囤積牟利,構成不正當競爭;谷某代理公司明知金某公司惡意,仍提供代理服務,構成幫助侵權。判決金某公司賠償50萬元,谷某代理公司在10萬元內承擔連帶責任。
新京報記者 陳璐
編輯 張磊 校對 賈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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