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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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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付某、肖某與湯某人格權糾紛一案,判決湯某向付某、肖某支付賠償款。判決生效后,湯某心存僥幸,既未按要求申報財產,也未主動履行義務,且在執行期間將自己全部的工資收入通過親屬的銀行賬戶收取和轉移,制造“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假象。執行干警多次釋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湯某仍消極對抗,拒不配合。

執行結果

通過全面核查財產線索、走訪取證,固定了湯某隱匿、轉移財產的相關證據,法院發現其行為可能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并將案件線索移送縣公安局。在刑事追責的強大威懾下,湯某主動全額履行了20000余元賠償款,案件順利執行完畢。

法官普法

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威不容挑戰。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卻拒不履行,甚至通過隱匿、轉移財產等方式規避執行,不僅嚴重侵害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對司法權威的公然踐踏。

特此提醒廣大群眾: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具有強制執行力。拒不履行將面臨罰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情節嚴重的還會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承擔刑事責任。任何試圖通過隱匿財產、規避執行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嚴懲。

法條鏈接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下列情形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主編|王 錢 責編|樊 淦

編輯|吳 丹 供稿楊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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