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飼養蜥蜴、蜘蛛、蛇類等“異寵”成為部分愛寵人士的新選擇。然而,在住宅小區內飼養“異寵”是否會構成對鄰居安寧的侵擾?
近日,寧波鎮海法院辦理了一起因在住宅內飼養大量寵物蛇引發的相鄰關系糾紛案,法院裁定責令被告清退寵物蛇,并禁止再將該房屋用于養殖、倉儲和銷售寵物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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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飼養的蛇。通訊員提供
原告嚴某、陳某等人與被告王某系同一小區鄰居。自2024年初起,被告王某在其居住的房屋內飼養了70余條玉米蛇等寵物蛇,并利用網絡平臺進行展示和銷售。
隨著飼養規模擴大,王某屋內還時常散發出異味。飼養蛇類可能造成的逃逸風險、公共衛生與防疫隱患引發了整個小區居民的普遍恐慌與強烈不滿。
原告嚴某、陳某等人認為被告王某未經有利害關系業主同意,將住宅用于玉米蛇的繁殖、倉儲及網絡銷售,系實質開展經營活動,違反了“業主不得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規定,且飼養大量寵物蛇導致小區居民處于恐慌之中,生活安寧遭到破壞。
被告王某辯稱飼養寵物蛇是其個人自由,且其飼養的寵物蛇無毒,并未影響他人。
雙方協商無果后,原告嚴某、陳某等13名小區居民將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王某立即清除屋內飼養的寵物蛇,不得將上述房屋用于養殖、銷售寵物蛇。
法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在小區內飼養寵物應優先保證人居環境的和諧安寧。被告在住宅小區飼養大量寵物蛇的行為超出了飼養一般寵物的界限和普通居民的接受程度。
同時,被告在案涉住宅內飼養寵物蛇,并通過網絡發布銷售信息、進行交易,其行為已超出一般家庭飼養寵物的范疇,屬于實質上將住宅用于經營性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本案中,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其行為已征得包括原告在內的有利害關系業主的同意,故其“住改商”行為缺乏合法性依據。
訴訟過程中,鑒于被告的行為具有現實性、持續性和緊迫性,法院對被告先行作出了行為保全裁定,在判決前即責令被告在十五日內清退住宅內的全部寵物蛇,并不得再將該房屋用于養殖、倉儲和銷售寵物蛇。
在法院的釋法說理下,被告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及對鄰里關系的損害,主動履行了行為保全裁定,將所飼養的寵物蛇全部清離。原告嚴某、陳某等人鑒于危害狀態已消除,自愿申請撤回起訴。
法官提醒,飼養寵物是個人自由,但該自由以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邊界。相較于貓、狗等常見寵物,蛇、蜥蜴等“異寵”更易引發普遍的恐懼心理,其飼養條件也可能涉及特殊的溫控、衛生及安全要求。
在人口密集的住宅樓內飼養此類動物,飼養人負有更高的、審慎的管理和安全防護義務。一旦因飼養行為產生異味、噪音、逃逸風險或公共衛生隱患,對相鄰方的安寧、安全造成現實侵擾,即構成對相鄰權的侵害。
鄰里和睦是社區和諧的基礎。每位業主在享受權利的同時,都應自覺履行維護公共秩序、尊重他人權益的義務。對于可能影響鄰里關系的重大行為,應事先主動溝通,尋求理解與同意。當協商不成時,應積極通過物業、社區或法律途徑理性解決,共同營造安全、安寧、和諧的居住環境。
來源:寧波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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