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2日下午,惠東縣梁化鎮新民村一處臨時在建鋼結構廠房內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名36歲的貴州籍工人陳某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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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現場
近日,惠東縣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公布調查報告,認定這是一起因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未佩戴安全帶導致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揭示了涉事工程從發包、施工到監管環節存在的多重問題。
事發
施工男子4米高處墜落,搶救無效身亡
調查報告顯示,事故發生在當天下午3時左右。施工人員陳某春在廠房進行鋼架結構搭建作業時,爬到高空最高點(約4米高)準備對接臨時樓梯,不慎失足墜落。
事故發生后,現場包工頭陳某富及時撥打了急救和報警電話。陳某春被送往惠東縣人民醫院搶救,但最終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認定
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涉事工程本身涉嫌違法
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業人員陳某春安全意識淡薄,在進行高處作業時未按規定佩戴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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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現場
間接原因則指向更深層次的管理與違法問題: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嚴重缺失:作業場所已構成高處作業,但現場未按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設置任何安全防護措施。
施工隊安全管理完全缺位。包工頭陳某富未落實施工隊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在發現工人高處作業未佩戴安全帶時未及時制止。
涉事工程本身涉嫌違法。調查指出,陳某富及其施工隊并未取得任何建筑施工資質,屬于違法承包工程。此外,臨時鋼結構廠房權屬所有人李某平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涉嫌違反《城鄉規劃法》和《建筑法》。
追責
多方主體被建議處罰,相關公職人員被指履職不當
根據調查結果,報告提出了明確的處理建議:鑒于死者陳某春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責任。對無資質施工的“陳某富施工隊”及其主要負責人陳某富,建議由縣應急管理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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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現場
對違法發包工程的承租人陸某君(工程出資人、發包人),建議由縣應急管理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對未按規定辦理建設手續的廠房權屬所有人李某平,建議由縣城管執法局和縣住建局分別進行調查處理。
對于事故中暴露的屬地監管問題,梁化鎮人民政府被指“未及時發現轄區存在違規臨時廠房,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不夠到位”,相關公職人員履職不當問題線索移交縣紀委監委處理。
注:圖片源自調查報告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 郭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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