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結的一起考研學生“拼單”購買盜版網課案,引發關注。
據了解,原告張老師是知名研究生備考講師,在A平臺銷售考研課程,案涉課程售價700元。被告小李看到有人發布150元“拼課”帖,遂支付50元參加“拼課”購買案涉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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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截圖
原告張老師發現某平臺“張老師考研”的熱搜話題中有被告小李發布的組群備考帖,其進群后又看到被告群主小趙發布“拼課”通知,并由被告小李組建“拼課”群、提供課程資源。
次日,原告張老師發布打擊盜版聲明。被告小李看到聲明后主動到A平臺購買原告張老師的正版課程,進行道歉,并提交“拼課”群中54人按總價50元的標準進行“拼課”的記錄,記錄顯示群內成員人均支付1元購得案涉課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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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小李、小趙辯稱其是備考自用,并非以盈利目的進行銷售,未牟利,且及時刪除課程資源,被告小李事后也購買正版課程,并未侵權。
法院審理認為,小李通過“熱搜”發帖引導其他考生加入微信群,群主小趙通過群內發通知,引導群成員參與低價付費“拼課”,使公眾可以通過小李的網盤提取碼,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案涉課程,故共同侵犯了張老師對課程享有的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
綜合考慮課程價值較高,參與“拼課”學員數量較高,侵權傳播范圍較大,以及小李主動致歉且購買正版課程盡力挽救損失,小李、小趙均為學生,“拼課”后未進行銷售獲利行為,主觀過錯較小等因素,酌情認定賠償金額。
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小李、小趙應共同賠償張老師4萬元(含合理開支)。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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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法官李俊松提醒,只要把盜版課程上傳到網盤、發到微信群,或者組織他人“拼課”、提供提取碼、拉人進群獲取資源,讓公眾能在自己想看的時間、地點點開學習,就已經構成對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
不管是不是以盈利為目的,不管有沒有賺到錢,組織者、分享者、協助傳播者都屬于共同侵權,都要承擔法律責任。侵權行為一旦完成,就已經成立,不會因為事后補救而“不算侵權”。
對于廣大考生而言,通過網絡互幫互助,集體學習值得提倡,但是應加強版權意識,不買、不用、不傳播盜版課程,不參與違規“拼課”。
中國青年報綜合:廣州互聯網法院、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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