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欒海明
4月22日,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歷下法院”)召開知識產權宣傳司法保護新聞發布會。
發布會上,歷下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庭長譚樹杰通報2025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電子表盤設計圖著作權侵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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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樹杰介紹,原告濟南某文化傳媒公司的主營業務之一系創作并銷售電子表盤設計圖。2023年12月,原告在某主題平臺上上傳了其創作的電子表盤設計圖A。被告王某于2024年2月在該平臺上傳電子表盤設計圖B。2024年4月被告的表盤設計圖B因原告投訴構成著作權侵權被平臺隱藏下架。濟南某文化傳媒公司提交的截圖顯示被告的作品的下載量約3000次,主張其侵權行為對原告作品的收益產生損害,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被告王某認為,其早在2023年7月即在該平臺上上傳過類似作品C,案涉作品B即來源于其對原有作品的修改,與原告作品存在多處差異,且原告的作品與市場上已有的表盤區分不明顯,同質化嚴重,不具有創新性。
本案主審法官張晨艷經審理認為,通過對原告濟南某文化傳媒公司的電子表盤設計圖A作品與被控侵權作品電子表盤設計圖B比對,兩者在配色、元素內容及組成等方面均構成實質性相似,原告的作品已在主題平臺公開發表,王某為該平臺內的同行業經營者,有接觸到該作品的可能性,故王某在主題平臺發布被控侵權作品電子表盤設計圖B的行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權,應承擔賠償原告損失的法律責任。
關于被告抗辯意見,法院認為,案涉作品系表盤設計圖,受表盤功能所限,原告創作的作品中必然包含時間、日期、天氣等功能性的因素,不能據此認定原告的作品與其他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原告作品的獨創性體現在配色,元素組成和布局等方面,具有獨創性和一定的藝術美感。經比對,原告作品與被告提交的其他作品相比,在配色、元素組成和布局等方面區別明顯,但與被控侵權作品相比較,兩者相似度較高,在如電池位置、日期排列位置等細節方面均一致,被告單獨設計出與原告作品相似度較高的作品的可能性不大,且被告亦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故對于被告的抗辯意見,證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元。
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具有一定美感的實用藝術品一般是有形物,但本案中涉及的電子表盤設計圖系數字作品,其設計及應用均是以數字形式展現,是新型的實用藝術品形式。本案通過分析電子表盤設計圖兼具實用功能和藝術美感,且兩者能夠相互獨立的特點,參照有形的實用藝術品的保護原則,對其有獨創性且具有一定藝術美感的表盤設計進行保護,是對保護數字作品途徑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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