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環球健康
醫療反腐力度有望持續加碼,醫藥企業、醫療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均需高度警惕、嚴守合規底線。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解釋(二)》)將正式施行。該司法解釋明確將醫療領域列為單位行賄罪從重處罰范疇,同時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參照公職人員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執行。
隨著公平競爭審查與醫藥領域反腐持續深化,業內普遍認為,未來醫療器械企業以“捐贈”為名附加定向采購條件的行為,涉案主體不僅將面臨高額行政處罰,更可能因構成單位行賄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甚至依法從重懲處。與此同時,普通醫生作為非公職人員,其受賄罪“數額較大”的起刑點將下調至3萬元,醫藥反腐正從緊盯“關鍵少數”向全域覆蓋、全程嚴管的新階段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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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著“捐贈”外衣的商業賄賂亂象
最高人民檢察院21日發布的《知識產權檢察工作白皮書(2025)》在“依法加強公平競爭司法保障”章節中,明確將醫療行業列為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重點關注領域。
白皮書披露典型案例:山東檢察機關深化與法院、市場監管部門的反壟斷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協作機制,針對某醫療器械公司向基層衛生院免費投放設備、捆綁銷售試劑耗材,以此攫取交易機會、排擠合規競品、破壞公平競爭秩序的行為,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推動對10家涉案企業作出行政處罰。
無獨有偶,山東省內同類違規行為接連被查處。“信用中國”官網3月16日公示煙臺市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決定書,醫藥流通企業瑞康醫藥涉案其中。
2020年起,瑞康醫藥向煙臺市牟平區整骨醫院檢驗科無償投放全自動化學發光免疫分析儀、全自動尿液分析系統等六臺檢驗設備,卻附加排他性條件:醫院配套檢驗耗材僅限從該企業采購。
截至2024年6月,上述設備配套耗材含稅銷售額達6125049.25元,含稅進貨成本3983374.7元,經審計確認違法所得125364.18元。歷經四年回溯核查,當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據202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對該企業處以罰款10萬元,并沒收全部違法所得。
3月25日,“聊城市場監管”微信公眾號通報另一案例:山東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2022年初向臨清市某醫院免費投放特定蛋白分析儀,捆綁銷售配套檢測試劑及稀釋液,三年間累計違法所得74750.08元,同樣因商業賄賂被依法查處。
除直接贈送設備外,行業內還存在更為隱蔽的超低價中標亂象。2025年10月,江西中醫藥大學就曾針對“300萬元預算項目以1000元中標”的異常情況,暫停全自動生化免疫分析流水線采購程序。此前,行業內甚至出現過“一元中標”的極端情形。
北京中醫藥大學衛生健康法學教授鄧勇向媒體分析指出,當前醫療領域“免費投放器械、捆綁高價耗材”“超低價中標”等行為屢禁不止,既擾亂正常采購秩序、擠壓合規企業生存空間,又推高醫療服務成本、加重醫保基金與患者負擔。此類亂象背后存在深層利益鏈條,也暴露出長期以來監管偏軟、追責力度不足的問題。
違規“贈與”與低價搶標屢禁不止的根源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醫藥反壟斷領域律師張煒分析認為,“以設備換耗材”的違規營銷模式長期泛濫,主要源于三方面因素:一是商業利益驅動顯著。設備可作為流量入口,而試劑耗材具備高頻次、持續性消耗特征,利潤回報穩定可觀,企業愿意通過前端讓利鎖定長期后端收益;二是合規界限存在模糊空間。部分企業將“免費投放”包裝為設備租賃、測試試用、學術支持等形式,一旦綁定排他采購、最低用量承諾等條件,實質已突破合法交易邊界;三是參與主體多元、行為隱蔽性強。相關安排涉及醫療機構、生產企業、經銷商等多方,多以協議約定或實際履行方式隱性實施,顯著增加監管識別與執法查處難度。
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大健康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周圍援引數據表示,體外診斷行業中試劑利潤占比超82%。他同時指出,此類亂象還與采購評審過度聚焦設備初始價格、忽視全生命周期成本、違法成本偏低密切相關。
醫療機構同樣存在配合沖動。鄧勇表示,基層及中小醫院普遍缺乏設備采購預算,免費投放可快速提升診療能力,而耗材成本多由醫保或患者承擔,醫院近乎零成本獲益,客觀上助長了違規行為。
醫療領域列為單位行賄罪從重處罰范疇
媒體梳理發現,此前醫藥企業以“捐贈”為名綁定耗材采購的行為,多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認定為商業賄賂并予以行政處罰,部分超低價中標案件則由財政部門作出處理。
張煒表示,企業免費投放設備本質上是向醫療機構輸送不正當財產性利益,侵害公平競爭秩序,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商業賄賂;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強制捆綁耗材銷售,剝奪醫療機構采購自主權,還可能構成反壟斷法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搭售行為。此外,該模式常伴隨規避招投標、串通投標等違法情形。
今年財政部印發《關于推動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的通知》后,超低價中標行為將迎來更嚴格監管。周圍介紹,一方面財政部門將對報價低于最高限價45%等情形啟動異常低價審查,要求投標方現場提供成本測算,無法合理解釋則按無效投標處理;另一方面評審環節將全面考量全生命周期成本。未來財政、市場監管、衛健等多部門協同監管效能將進一步提升。
鄧勇強調,即將施行的新司法解釋將從根本上重塑行業追責格局,“僅靠行政處罰了事”的時代即將終結。
周圍解釋,此前企業附加采購條件的“捐贈”類案件,刑事追責多涉及行賄罪、單位行賄罪等罪名。5月1日《解釋(二)》實施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起刑點降至3萬元,將顯著強化對臨床醫生等非公職人員的刑事震懾;同時醫療領域被明確為單位行賄罪從重處罰對象,相關認定標準更清晰,變相利益輸送被納入打擊范圍,追責可倒查5年,重大線索追溯期長達20年。
專注醫療領域刑事案件的上海中聯(北京)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邢龍表示,新司法解釋通過完善定罪量刑標準、細化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檔次、明確加重處罰情形,整體提升了醫療領域賄賂犯罪的刑事威懾力,后續執法司法將更為嚴厲,但不宜簡單理解為“入罪門檻降低”。
“司法解釋明確的是定罪量刑規則與標準,標準落地仍需結合執法尺度,二者不可混淆。但新標準的出臺,為從嚴懲治醫療領域商業賄賂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邢龍說。(綜合自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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