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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向‘新’而行,以‘質’致遠——蘇州法院4·26世界知識產權日主題活動暨司法賦能蘇州高新區新質生產力發展發布會”舉行。會上發布了2025年度蘇州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常熟法院審理的《花某公司與綵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歐某公司與華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兩案例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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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某公司與綵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件索引
案號:常熟市人民法院 (2024)蘇0581民初15247號
案情簡介
“常熟花邊制作技藝”是一項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告及其前身對該項技藝的傳承和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原告認為,被告在其開設的網店和非遺工坊內,對該項技藝的宣傳和展示內容與事實不符,易造成消費者混淆,構成虛假宣傳。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常熟花邊制作技藝”及原告的宣傳資料,并刊登致歉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被告在網店銷售商品的宣傳頁面中,同時標注多種非遺名稱,使消費者不易直觀判斷該商品實際采用的是何種技藝,在其經營的非遺工坊內,關于“常熟花邊”的相關榮譽表述不夠準確,被告應當對上述不精準之處進行修改完善。但被告經營的非遺工坊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展示場所和傳承場所,其展示常熟花邊產品、歷史照片及所獲榮譽均系出于介紹非遺技藝的需要,并且其明確標注了企業名稱、商品品牌等足以區分商品來源的標識,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與誤認,因此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虛假宣傳。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同時,法院在判決中特別強調,涉案非物質文化遺產“常熟花邊制作技藝”作為一項民間手工技藝,經歷了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原告及其前身對該技藝發展作出的貢獻應予以充分肯定。但考慮到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困難甚至面臨消亡的現狀,為實現傳承與發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共同目標,一方面,原告對于他人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展相應的展示、傳承、傳播活動的行為,應予以支持和肯定;另一方面,被告作為開發利用案涉非遺技藝的經營者,應當有效傳承其核心技藝,尊重其文化內涵。原、被告雙方均應秉持尊重與保護的態度,堅持守正與創新的思路與方式,共同推動該項非遺技藝的傳承與發展。
典型意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是涵養文化自信、傳承民族智慧的珍貴財富,其活態傳承與創新性發展離不開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和司法的精準護航。本案清晰界定了非遺資源合理利用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邊界,在充分肯定原告及其前身對傳承發展作出貢獻的同時,又明確非遺作為公共文化資源,應允許市場主體在誠信原則前提下進行合理展示、傳播與創新利用,避免過度維權阻礙非遺活態傳承。該案裁判有效促進非遺傳承與商業利用的良性互動,既保障了非遺守護者的合法權益,又鼓勵了市場主體參與非遺的創新性發展,推動傳統技藝在保護中傳承、在創新中煥活,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筑牢法治根基,助力文化強國建設與非遺文化的時代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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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某公司與華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件索引
一審:常熟市人民法院 (2024)蘇0581民初8754號
二審: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蘇05民終3835號
案情簡介
華某公司系以色列化工集團(ICL)授權經銷商,在我國長期銷售該集團生產的“Fyrquel”系列磷酸酯抗燃油。“旭瑞達”系英文“SUPRESTA”的音譯,原為美國旭瑞達有限公司的字號及未注冊商標,該公司后被ICL收購。華某公司自2019年起,即在銷售合同、項目委托書、經銷證明書等文件中注明“原旭瑞達品牌”,并于2020年10月起將“旭瑞達抗燃油”作為百度推廣關鍵詞,鏈接至其官網推廣ICL抗燃油產品。歐某公司于2021年申請并注冊第5309****號、第5310****號“旭瑞達”商標,上述商標分別核定使用在第1類、第4類潤滑油、潤滑劑等商品上。歐某公司認為華某公司的推廣行為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要求華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華某公司抗辯其對“旭瑞達”享有在先權利,歐某公司系惡意搶注商標,其主張不應得到支持。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以惡意注冊為基礎、以訴訟為工具妨礙正當競爭的行為,人民法院依法不予保護。本案中,在歐某公司涉案商標申請日前,華某公司及其關聯主體已在電力能源領域持續使用“旭瑞達”標識開展抗燃油產品銷售及宣傳推廣,并與以化集團“Fyrquel”品牌形成穩定對應關系,該標識已在相關公眾中建立較高知名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保護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歐某公司在明知涉案商標系惡意注冊,且自身使用行為具有誤導性的情況下,仍以涉案商標作為權利基礎起訴華某公司,本質是將訴訟作為惡意打壓競爭對手的工具,并試圖通過司法程序將其不正當利益合法化,屬于對訴訟權利的濫用,故依法駁回歐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后,歐某公司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能源安全領域規制商標惡意搶注及權利濫用的典型案例。法院穿透注冊商標“權利外衣”表象,精準打擊能源關鍵耗材領域的仿冒亂象,精準認定明知在先標識已形成穩定市場認知仍惡意搶注并借訴訟索賠的行為構成權利濫用。判決立足誠實信用原則,認定明知在先標識具有行業歷史積淀和穩定市場認知,仍惡意搶注并借機索賠的行為構成權利濫用,不僅依法保護了正品經銷商的合法在先權益,維護了能源耗材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更從源頭防范了因仿冒產品流入可能引發的重大安全風險,以司法實踐切實筑牢國家能源安全底線。
供稿|研究室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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