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辯護實務中,即便人民陪審員常被認為“陪而不審”,申請七人合議庭依然具有重要的辯護價值。其核心邏輯并非依賴陪審員實質參與庭審,而是對當事人有利無害,且能顯著拓展程序辯護空間,尤其在需要強硬抗辯、寸步不讓的案件中,更是重要的辯護工具。
在庭前會議階段,申請組成七人合議庭,本身就是一種“秀肌肉”的庭審博弈策略。當前審辯沖突日趨明顯,部分庭審中合議庭與公訴人形成合力,壓縮辯護空間。此時明確提出合法訴求,能夠向法庭傳遞強硬姿態,表明本案不會走過場,從而爭取庭審主動權,為后續辯護爭取空間。更重要的是,七人合議庭由3名法官加4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人數增加會直接提升程序違法的風險點,為二審發回重審埋下重要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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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人民陪審員資格審查。依據《人民陪審員法》,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員不得擔任陪審員。陪審員每五年遴選一次,遴選時合格不代表任期內始終合格,一旦因經濟等原因成為失信被執行人,即喪失參審資格。實踐中失信信息易于查詢,只要查實,即可認定審判組織組成違法,二審應當發回重審,查詢可結合《人民陪審員法實施若干問題的答復》逐項核對,一旦發現問題,對當事人而言就是重大程序利好。
其次是回避規則的運用,人民陪審員參照審判人員適用回避制度,其回避由院長決定。當庭對陪審員提出回避申請,法庭必須休庭,可直接中斷庭審節奏,倒逼法庭重視程序問題,這也是強硬抗辯中常用的有效手段。針對七人合議庭,還有一個關鍵的剛性規則——《人民陪審員法司法解釋》第九條明確要求,開庭前應當制作事實認定問題清單,供陪審員庭審參考。實踐中,陪審員庭前常無任何書面材料,所謂清單多為庭后補做。辯護人可據此當庭提出異議,以未依法保障陪審員履職條件為由,申請陪審員回避,往往能有效中止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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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被告人的程序知情權也是重要辯護抓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七條規定,一審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權申請陪審員參審。與之配套,司法解釋第二條要求法院應當在開庭五日內告知該項權利。實踐中法庭普遍未履行告知義務,構成程序違法。若法庭辯稱已口頭告知,辯護人可要求出示告知筆錄,無法提供則可認定審判人員不實陳述,進而申請回避。另一重要程序節點是《人民陪審員法司法解釋》第三條:法院應當在開庭七日前確定陪審員名單,并及時告知當事人。實踐中常出現開庭當天才確定、臨時通知陪審員的情形,導致辯護人無法提前審查回避事由,屬于典型程序違法。對此,辯護人可明確保留異議權,以此對抗法庭隨意設定的審查期限。
綜上,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運用,不必糾結于其是否真正發揮參審作用,而應立足刑事辯護立場,將其作為拓展程序空間、制造程序違法點、爭取庭審主動權的工具。通過資格審查、回避申請、知情權保障、庭前名單告知等規則,合法實現當事人訴訟利益最大化,這才是該制度在辯護實務中的真正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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