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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審判白皮書(2025)》《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25年)》,并通報2025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及涉商業秘密保護典型案例。
來源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今天(4月23日)上午,在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聞發布會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通報了上海法院涉商業秘密保護典型案例,現將本次十大案件予以分享。
上海法院涉商業秘密保護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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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涉紅外遙控技術秘密侵權糾紛案
某家(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某為終端(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合議庭:徐俊、張瑩、朱佳平;最高人民法院合議庭:朱理、魏磊、張倞】
案情摘要
原告某家(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家公司)于2012年推出“某某精靈”,在紅外遙控方面積累了一定經驗。2013年,被告某為終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為終端公司)與某家公司為手機實現紅外控制目的簽訂《相互保密協議》,并由被告上海某為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為技術公司)與某家公司就手機紅外控制功能實現進行了聯調。某家公司認為,某為終端公司通過某為技術公司和被告深圳市某思半導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思公司),以訂立商業合同、給予交易機會為由,獲取某家公司紅外遙控技術秘密,應用在某思公司的芯片和某為終端公司生產、銷售的手機上,侵害了其紅外遙控技術秘密。某家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并共同連帶賠償侵權損失1億余元及合理開支2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某家公司主張的技術秘密不符合商業秘密的法定要件,且部分密點得不到載體支持,故某家公司主張的涉案技術信息不構成技術秘密。即便某家公司主張的技術秘密成立,某家公司亦未能舉證證明某為終端公司、某為技術公司、某思公司接觸了涉案技術秘密,且被訴侵權信息與其主張的涉案技術秘密實質相同,故某為終端公司、某為技術公司、某思公司并未實施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一審判決:駁回某家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某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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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系通信領域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本案裁判確立并向市場傳遞了明確的技術秘密保護規則:技術秘密必須符合秘密性、價值性和保密性的法定要件。技術信息的無形性要求技術秘密必須得到載體支持。權利人主張其享有技術秘密的,應在明確技術秘密內容的同時,提供相應載體。法院應審查載體形成時間、載體能否反映技術秘密內容以及是否是原始載體等等,不能得到載體支持的技術信息不能構成技術秘密。本案裁判思路對于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借鑒意義,有利于市場主體建立合理預期,推動構建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案例2/
涉長晶爐圖紙“持有型”
技術秘密侵權糾紛案
上海超某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與符某某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合議庭:范靜波、孫閆、周順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合議庭:張瑩、林佩瑤、朱佳平】
案情摘要
原告上海超某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某公司)系涉案長晶爐圖紙技術秘密的權利人。被告符某某于2016年9月入職超某公司,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主要參與晶體生長系統的設計和晶體生長工藝的研發、評估等工作,并兼任公司保密小組成員。在職期間,符某某使用U盤拷貝了長晶爐圖紙,使用公司郵箱多次向其個人郵箱發送涉及公司技術秘密的郵件。符某某于2019年離職,于2020年因涉嫌犯職務侵占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被逮捕,法院經審理于2022年7月14日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超某公司認為,被訴侵權行為給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符某某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符某某以不正當手段將超某公司的技術秘密轉移至其筆記本電腦,構成對超某公司技術秘密的侵害。考慮到本案并無證據顯示符某某實際實施披露、使用及允許他人使用技術秘密的行為,被訴行為對超某公司造成的損害結果有限,更多的是一種潛在的損害以及超某公司可能需要為進一步加強技術秘密保護而增加相應成本。一審判決:符某某不得實施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賠償超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共計10萬元。一審判決后,符某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在先生效刑事判決查明的事實及符某某在本案中的陳述,雖然符某某拷貝長晶爐圖紙的行為經超某公司同意,但其將圖紙轉移至個人筆記本電腦的行為并無合法性基礎,系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技術秘密的行為。鑒于本案中并無證據證實符某某實際實施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一審法院酌定的賠償數額在合理范圍內。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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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技術秘密是企業創新發展的核心資產,進一步加大技術秘密司法保護力度,是法院護航新質生產力發展,優化營商環境的職責所在。本案中,針對外籍員工不正當獲取企業技術秘密的行為,法院依法在審理過程中作出限制被告出境決定;對于本案技術秘密“持有型”侵權行為,雖然并無證據表明權利人遭受的現實損害,但考慮到被訴行為對權利人造成的潛在損害或者引發的防范成本,法院部分支持權利人的經濟損害賠償請求,體現了法院嚴厲打擊侵害企業技術秘密行為,護航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鮮明態度。
/案例3/
“消極使用”醫療器械技術信息侵害
技術秘密糾紛案
杭州啟某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御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合議庭:范靜波、邵勛、葉菊芬】
案情摘要
被告吳某廣經被告上海御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御某公司)安排負責某醫療器械項目立項調研時,將在前單位原告杭州啟某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啟某公司)工作時私自存儲并負有保密義務的醫療器械技術信息提供給項目組成員參考。后御某公司申請了2件同領域專利。御某公司的關聯公司被告上海心某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心某公司)此前也曾申請2件同領域專利。經比對,以上專利與涉案信息的技術路線及具體結構、功能、效果均存在明顯區別。啟某公司認為,御某公司、心某公司誘導吳某廣竊取涉案技術秘密用于產品研發、生產,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研發后申請專利,屬共同侵害技術秘密,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返還或銷毀技術秘密及載體、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8600余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啟某公司主張的涉案技術信息構成技術秘密。吳某廣違反保密義務及啟某公司保密制度,擅自將涉案技術信息存儲于個人設備,并提供給御某公司在相同產品的立項調研時參考,屬于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使用商業秘密的本質在于利用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并據此取得競爭優勢。御某公司在其立項調研中參考了涉案技術秘密,即便最終研發成果與涉案技術秘密不構成實質相同,但此種參考能為研發人員帶來研發思路的提示,從而減少調研時間和成本并據此獲得競爭優勢,仍屬于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技術秘密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被訴4件專利的相關技術與涉案技術秘密雖然領域相同,但技術路線、結構、功能、效果均不同,難以認定是對涉案技術秘密進行修改、改進后形成,也無證據證明相關被告使用涉案技術秘密進行了產品生產,故對啟某公司的其余主張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吳某廣、御某公司刪除存儲的涉案技術文件,共同賠償啟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60萬元。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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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保護技術秘密是激發新質生產力核心要素的重要舉措。面對技術秘密侵權隱蔽性增強和認定難度加大的挑戰,如何通過法治手段有效保護技術秘密,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已成為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關鍵命題。本案裁判通過準確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認定對商業秘密的消極使用亦構成侵權,并確定與該使用方式相適應的法律責任,細化了技術秘密保護的范圍和邊界。本案裁判彰顯了司法守護新質生產力核心要素、護航生物醫藥產業健康發展的決心。
/案例4/
離職員工帶走客戶和供應商
侵害經營秘密糾紛案
上海穗某貿易有限公司與張某、鄭某威等侵害經營秘密糾紛案【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合議庭:顧斌、李霞、陳潔;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合議庭:易嘉、孫閆、吉立】
案情摘要
原告上海穗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穗某公司)系從事化工原料及產品批發零售的企業,其核心業務為被告天津天某聚氨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某公司)的一級代理商,開展聚氨酯固化劑產品的購銷業務。穗某公司主張,其客戶資料、銷售策略、供應商信息等經營信息屬于商業秘密,并采取了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等保密措施。被告張某、鄭某威曾系穗某公司員工,掌握其相關經營信息。兩人在職及離職后,分別設立或者控制被告上海翱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翱某公司)、上海頑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頑某公司)、上海瀾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瀾某公司),從事與穗某公司同類的化工產品購銷業務。穗某公司認為,張某、鄭某威違反保密及競業限制義務,披露、使用其商業秘密;翱某公司、頑某公司、瀾某公司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并使用該商業秘密;天某公司明知上述情況仍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上述行為共同侵犯其商業秘密,導致穗某公司巨大經濟損失,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2200余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商業秘密所指客戶信息應不為公眾所知悉并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穗某公司主張的客戶資料中,部分客戶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可通過公開渠道獲取;雖有部分客戶交易重疊,但翱某公司、頑某公司提交證據證明其交易產品與穗某公司不同,或者客戶系自愿選擇交易,難以認定構成商業秘密侵權。張某、鄭某威離職時已完成工作交接,無法再登錄穗某公司內部系統,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離職后使用或者披露商業秘密。天某公司與穗某公司未簽訂保密協議,其調整經銷商屬于自主經營范疇,亦不構成侵權。綜上,一審判決:駁回穗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穗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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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系典型的員工離職后引發的商業秘密侵權糾紛,對商業秘密的司法認定規則具有重要參考價值。首先,本案明確了商業秘密的三要件審查標準,客戶信息包括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習慣、意向、內容等信息,需同時滿足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才構成商業秘密,僅以與特定客戶保持長期交易關系為由主張權利依據不足。其次,本案厘清了違反競業限制義務與侵犯商業秘密的邊界,認定前者不必然等同于后者,權利人仍需對商業秘密侵權行為承擔舉證責任。最后,本案體現了對企業自主經營權的尊重,明確供應商調整經銷合作關系的行為,在無證據證明存在教唆、幫助侵權的情況下,不構成商業秘密侵權。本案裁判嚴格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原則,同時合理平衡了權利人保護與市場自由競爭的關系,為同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借鑒。
/案例5/
提前公布游戲試玩視頻侵害經營秘密糾紛案
上海米某游天命科技有限公司與吳某康侵害經營秘密糾紛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合議庭:王利民、陳璐旸、金琪;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合議庭:何淵、邵勛、顏世杰】
案情摘要
《某神》是原告上海米某游天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米某游公司)開發、運營的一款網絡游戲,具有較高知名度和美譽度。被告吳某康是某平臺一名游戲資訊博主,其于2024年1月通過某平臺陸續發布了五則試玩《某神》錄制的視頻,獲得多人點贊、評論,視頻中出現的場景畫面、劇情設定等尚未對外公布。米某游公司認為,《某神》新版本的場景畫面、劇情設定等在更新之前不為公眾所知悉,并被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較高商業價值,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商業秘密。吳某康以非法手段獲取了該商業秘密,并對外披露,構成侵害商業秘密行為,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吳某康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某神》新增的場景畫面、劇情設定等信息系游戲運營過程中的核心資源,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之時不為公眾所知悉,且已被采取了必要、合理的保密措施,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商業秘密。吳某康系一名游戲資訊博主,在運營某平臺賬號過程中參與游戲商業推廣活動,通過承接商單獲取收益,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經營者。在案證據可知,吳某康系從一個分享泄密物料的社交群中獲得《某神》未公開版本的安裝包,按照教程安裝后運行游戲進行試玩,并將試玩過程錄制成視頻發布到某平臺,視頻中所體現的場景畫面、劇情設定等信息與米某游公司所主張的商業秘密相對應部分構成一致,考慮到該些視頻的形成明顯有別于正常下載并運行游戲的過程,可推定吳某康系明知或者應知其所獲取的系他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但仍獲取、披露該商業秘密,該行為應視為侵犯米某游公司享有的商業秘密。一審判決:吳某康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米某游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萬元。一審判決后,吳某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吳某康未按期繳納上訴費,二審裁定:按吳某康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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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游戲場景畫面、劇情設定等信息是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的核心資源,發布尚未公開的該些信息不僅極大地打擊了游戲產業的創造性,給游戲創作者、運營者的競爭利益造成損害,同時也損害了游戲玩家的體驗完整性和驚喜感,破壞了游戲市場的競爭秩序。本案判決認定行為人若明知或者應知所獲取的商業秘密系他人從權利人處非法獲取,仍獲取、披露的,應視為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將發布未公開游戲視頻的行為納入侵害商業秘密的規制體系能夠更好地震懾、打擊該行為,完善游戲行業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依法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推動、引導游戲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案例6/
“劇透”游戲未公開角色侵害經營秘密糾紛案
上海米某游影鐵科技有限公司與陳某侵害經營秘密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合議庭:宮曉艷、陶冶、劉暢】
案情摘要
原告上海米某游影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米某游公司)系《崩某》游戲的運營方,并獲得游戲著作權人的許可取得使用和維權權利。該游戲自上線以來在全球游戲市場引起熱烈反響。米某游公司在運營中,每隔一段時間進行版本更新,新增角色、場景、劇情、活動等內容,以保持游戲關注度和產品活力。這些內容會提前進行內測。為此,米某游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招募了包括被告陳某在內的多名玩家參加內測并簽訂了保密協議。陳某參與內測期間,未經允許對涉案游戲的7個游戲角色實機形象(即可供玩家操控的游戲角色形象)、技能效果、技能數據等測試內容和畫面進行偷拍、偷錄,并多次向第三人披露。米某游公司發現后,以相關信息屬于商業秘密,如進一步披露將給其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為由,向法院提出訴前行為保全申請,并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陳某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對訴前行為保全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米某游公司的請求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如不采取相應保全措施可能會對米某游公司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且采取行為保全措施不會導致當事人之間利益顯著失衡。故在收到申請后48小時內依法作出裁定:責令陳某不得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其在參與游戲測試過程中擅自攝錄的游戲內容。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7個游戲角色中包括角色實機形象、角色施放技能效果等要素組合而成的連續動態游戲畫面以及技能數據等內容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經營信息特征和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商業秘密。陳某違反保密義務,實施了偷拍、傳播商業秘密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商業秘密保護的實質是商業秘密給經營者帶來的競爭優勢,即便游戲角色已經因為版本更新而公開,但陳某仍不得披露其所掌握的測試游戲畫面。一審判決:陳某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米某游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萬元。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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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游戲未公開的角色設計等信息構成商業秘密的認定標準和裁判規則,對促進游戲產業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訴前行為保全裁定結合網絡游戲行業特點,對權利人及時提供法律救濟。判決針對游戲角色泄密情形,不僅保護游戲角色內容本身,還保護通過游戲版本更新提升關注度的經營模式,以及由該經營模式所帶來的競爭優勢,從而對提前“劇透”的行為給予有力規制。
/案例7/
勞動爭議提交證據侵害經營秘密糾紛案
上海思某科技有限公司與陳某侵害經營秘密糾紛案【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合議庭:羅靜深、王一婷、鄭力翔;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合議庭:胡宓、徐婷姿、李濤】
案情摘要
被告陳某原系原告上海思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某公司)數智業務部負責人。離職前,陳某以思某公司為被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后又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在上述仲裁及訴訟中,陳某提交案涉公司文件作為證據,并通過證據交換獲取了思某公司舉證的部分公司文件。案外人屈某、葉某曾系陳某下屬,兩人分別于另案對思某公司提起勞動合同糾紛訴訟,并于審理中舉證提交了上述陳某勞動爭議案件中的部分公司文件。思某公司主張上述員工于仲裁及訴訟中提交的公司文件系其商業秘密,認為陳某存在非法獲取及泄露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陳某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文件信息的主要價值在于公司內部管理而非為公司帶來直接的積極競爭優勢,不具有經營秘密意義上的價值性,故不構成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經營秘密。陳某在工作中正常知悉、掌握了部分公司文件,于另案勞動爭議司法程序中依法獲取了部分公司文件,不存在非法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同時,亦無充分證據證實陳某向案外人屈某、葉某泄露了公司文件。陳某于勞動爭議司法程序中向仲裁機關及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文件作為證據,系履行法定舉證義務,且未導致相關信息的知悉范圍擴大,思某公司主張陳某存在泄露商業秘密的行為,依據并不充分。一審判決:駁回思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思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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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系離職員工在勞動爭議司法程序中接觸并提交公司文件引發的侵害經營秘密糾紛。本案裁判從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信息獲取手段是否正當、員工主觀目的是否惡意、信息知悉范圍是否擴大等維度全面審查,厘清了勞動爭議證據使用與商業秘密保護的邊界,明確了涉勞動爭議場景下商業秘密侵權的司法認定標準,實現了企業商業秘密權益與勞動者訴訟權利的平衡保護,對規范企業合理主張競爭權益,引導勞動者正當行使訴訟權利,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與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具有示范意義。
/案例8/
內外串通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張某等14人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合議庭:肖晚祥、高衛萍、程亭亭】
案情摘要
被告人張某原系上海海某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某公司)射頻芯片開發部門負責人,離職后設立尊某通訊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上海尊某通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尊某公司)。公司設立前后,被告人張某拉攏當時在海某公司工作的被告人周某等四人加入尊某公司,上述人員共同商議決定研發與海某公司同類型的芯片。為縮短研發周期、迅速流片量產、加快吸引融資,經被告人張某指示,被告人周某等四人繼續招募海某公司員工入職尊某公司。被告人高某等七人明知海某公司采取保密措施,仍于離職前后自行或者勾結海某公司其他員工獲取海某公司技術信息用于尊某公司芯片研發。被告人趙某某、屠某某任職海某公司期間,也應尊某公司要求,向其提供了海某公司的技術信息。被告人張某在獲悉海某公司準備提起侵權之訴后還指示被告人周某等人采取刪除服務器內涉嫌侵權數據、替換銷毀服務器硬盤、安排員工簽署所謂“承諾函”等方式掩蓋尊某公司芯片研發技術信息來源的非法性。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等人明知海某公司對商業秘密有嚴格的保密措施,其作為外部人員無權接觸上述商業秘密,仍采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通過高額薪資待遇誘使海某公司內部員工通過瀏覽、下載、摘抄、截屏等方式為外部人員非法提供相應的商業秘密,屬于結伙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海某公司的商業秘密,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本案中,偵查機關委托資產評估公司評估涉案技術信息的合理許可使用費折現值為3.17億余元,具有合理性,可以據此確定損失數額。在責任確定中,考慮到被告人周某等三人作為尊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整個共同犯罪活動中起到組織、管理、指揮作用,而且芯片組成部分不可分割、緊密聯系,該三人不僅參與、管理各自負責的部分,還與其他領域專業人員就設計問題相互配合、協調,因此該三人作為主犯也應當對全部罪責承擔責任。另結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所涉秘點對應金額、入職尊某公司與否以及入職時間、職務職權、工資收入、所獲股份情況等,一審判決: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張某等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不等,罰金三百萬元至二十萬元不等。一審判決后,14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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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是涉及前沿技術商業秘密保護的典型案例。本案判決準確把握侵犯商業秘密犯罪中各被告人的行為定性、許可使用費的認定標準等問題,嚴厲打擊離職員工以不正當方式攫取他人創新成果的行為,彰顯了法院依法嚴格保護科技創新成果的堅定決心。
/案例9/
涉人工智能芯片領域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被告人郭某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合議庭:朱丹、陶冶、姜銀鑫】
案情摘要
兩被害單位紹興埃某公司、上海埃某公司共同從事人工智能芯片的研發及銷售,研發完成涉案芯片項目。涉案兩項技術信息屬該芯片項目的自研模塊,是實現芯片功能的關鍵技術,且在案發前不為公眾所知悉,被害單位亦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被告人郭某原系被害單位創始人,簽訂保密協議,負責涉案項目研發工作。被告人郭某為在與公司談判時增加籌碼,并便于離職后繼續使用相關數據,擅自將包括涉案兩項技術信息在內的大量保密數據非法復制、傳輸至本地電腦后上傳至其個人網盤。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非法獲取持有型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權利人損失數額可根據商業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商業秘密評估方式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市場法。經查,涉案商業秘密所涉產品銷售時間短、數量少,且均為特殊時期流片投產,相關銷售數據不具備適用收益法和市場法的條件。被害單位對涉案商業秘密的研發支出能提供規范完整的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故應采用成本法予以評估。評估鑒定還將無關費用予以剔除和調整,作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以盜竊手段獲取被害單位的商業秘密,給被害單位造成的損失共計231萬元。一審判決: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罰金十萬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郭某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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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系非法獲取持有型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從權利人實施商業秘密的實際情況出發,認定可以依據由成本法計算的虛擬許可使用費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數額;結合涉案芯片產品的特征及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精細化計算方式。本案作為全國首例人工智能芯片領域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在有力打擊犯罪的基礎上,推動被害單位與被告人達成一攬子協議解決股權爭議,助力被害單位恢復正常經營,保障初創科技企業健康發展。
/案例10/
涉新能源汽車為境外刺探、
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案
被告人張某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合議庭:倪紅霞、胡琛罡、牟璽蓉】
案情摘要
華某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某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汽車零部件及智能系統的研發、生產、銷售等。2020年8月至2023年10月,被告人張某在華某公司工作,期間簽訂了保密承諾書并接受公司的保密培訓。離職后,張某向華某公司員工刺探有關公司智選車團隊人員遷移安排等信息,并接受A公司安排,為注冊地在香港的B公司提供有償咨詢,將其本人在工作中掌握的華某公司擬上市車型的內部代號、市場定位、配置、定價等信息及通過向他人刺探獲得的華某公司智選車團隊人員遷移安排等信息非法提供給境外組織、人員,并以此非法獲利1700余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三款擬上市車型的內部代號、市場定位、配置、定價及智選車團隊人員遷移安排等經營信息構成華某公司的商業秘密。被告人張某明知委托咨詢方可能系境外組織,仍放任該結果接受咨詢,為境外組織刺探、非法提供商業秘密,其行為已構成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被告人張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等從輕從寬情節。被告人張某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綜合考慮其掌握商業秘密的實際情況及預防再犯罪的需要,對其適用從業禁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八千七百三十元;禁止被告人張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內從事與新能源汽車相關的職業。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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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系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的典型案件。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明知對方可能系境外組織、個人,仍為其刺探并向其提供商業秘密的,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本案依法對被告人判處實刑,同時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預防再犯罪的需要,首次在該罪名中適用從業禁止制度。本案裁判不僅保護了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更依法維護了我國企業的全球化產業布局和綜合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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