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后”男子陳某買到1份“三無”減肥藥后,其“退一賠十”的主張獲一審法院支持。但賣家丁某對此不服而提起上訴,稱陳某系“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人,其同時在不同銷售者處購買多份減肥產品,目的是利用法律牟利。
4月24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布該案二審判決書。判決書顯示,二審駁回了丁某上訴,維持原判。法院認為,陳某屬知假買假,并用于索賠,但現行法律未禁止買假者索賠。從陳某向丁某購買的數量看,符合合理生活消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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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一審法院認定,2025年9月24日,陳某添加丁某微信,雙方就買賣減肥產品進行洽談。陳某以每份1250元的價格,通過微信下單1份減肥藥(1份是1個月的量,共30小包,每日服用1小包)。丁某使用快遞發貨,陳某的收貨地為石柱縣某地。同年9月29日,陳某收到案涉產品。經當庭查驗,丁某銷售的減肥產品未標注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配料表,以及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生產許可編號等信息。
法院認為,丁某向陳某出售的減肥產品為預包裝食品,其外包裝上沒有任何文字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陳某主張丁某退還全部貨款,法院予以支持。關于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問題,丁某主張陳某是職業打假人,購買案涉產品必然不屬于生活需要,陳某要求其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不應得到支持。法院認為,案涉產品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無法證實真實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等,即無法證實其生產者具備生產資質、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生產條件,故案涉產品應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丁某銷售案涉產品,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陳某向丁某購買1個月用量的減肥產品,未超出合理生活需要,其要求丁某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符合相關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石柱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丁某向陳某返還貨款1250元,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2500元。
因不服一審判決,丁某提起上訴,請求改判其無需向陳某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2500元。丁某認為,陳某是一名“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人,其同時在不同銷售者處購買多份“減肥產品”,目的是利用法律牟利,不可能真實使用該產品,因此不存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一審法院支持懲罰性賠償金的判決存在明顯錯誤。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關于陳某是否屬于“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人,二審法院認為,陳某在二審中自認自己屬于知假買假,已有買假索賠案件在全國各地法院立案審理100余件,其中在石柱縣法院起訴19件。因此,應當認定陳某屬于知假買假。
那么,一審判決丁某支付陳某十倍賠償金是否適當?法院認為,陳某明知丁某出售的減肥產品為“三無”產品,屬于知假買假,并用于索賠,但現行法律未禁止買假者索賠,現有證據無法認定陳某向同一商家多次知假買假并向同一商家多次索賠,即沒有證據證明陳某向丁某多次購買并向丁某多次索賠。從陳某向丁某購買的數量看,符合合理生活消費需要。因此,對陳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2月4日,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編輯郭宇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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