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央視新聞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撿拾到他人遺失物理應主動歸還。然而現實中,有人認為撿到東西“還不還”是個人問題,不受法律約束。近日,河南鄭州一起因撿拾手機引發的賠償案引發廣泛關注。撿拾遺失物的邊界究竟在哪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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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杰(化名)是河南鄭州市一名高三學生。去年7月,母親花7700多元為他購置了一部新手機。今年3月,小杰在夜間騎車時不慎將手機遺失,發現后嘗試撥打電話時,手機已關機,焦急的他當即報警。民警調取監控后發現,手機被路人元某(化名)撿走。
根據派出所接處警登記簿中的記錄,在民警聯系上元某后,元某雖然承認自己撿到手機,但表示因為手機“有密碼解不開”,被她隨手扔進了路邊草叢。由于丟棄地點是監控死角,民警多方尋找也沒能找回手機。小杰隨后起訴元某,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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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小杰是一名體育生。在他看來,元某撿了手機不還,還扔掉,不僅給他造成財產損失,還造成訓練被耽誤、體考被迫改期等影響,所以起訴要求元某賠償共計9000元。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員額法官常海鳳介紹,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元某在庭審時的說法反復變化。元某起初沒有提到手機有問題,后改口說手機發燙、電池鼓包,怕爆炸才扔掉,但這個說法沒有證據支持,所以法院沒有采信元某的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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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海鳳介紹,民法典規定,拾得人負有妥善保管遺失物的法定義務,對遺失物品不能故意損毀、丟棄。案件的核心爭議在于,元某丟棄手機的行為是否屬于故意,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常海鳳指出,法院主要依據兩份關鍵證據作出判斷:
一是派出所的接處警登記簿,元某當時明確說撿了手機,有密碼就扔草叢了,這個陳述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元某庭審中的說法矛盾,結合她把手機扔到草叢的行為,綜合判斷,她是故意丟棄,而不是無意丟失,因此元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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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手機已丟失,不具有鑒定價值的可能性,法院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電子設備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3年,酌定小杰丟失時手機價值為6000元,最終判決被告元某賠償小杰6000元。
在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邱梅看來,這起案件提示大家,拾金不昧不只是道德問題,更是法律義務。依據現行的法律規定,需要把拾得物歸還。如果不歸還,情節嚴重的、價值較大的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侵占罪。如果拾到別人的財物后沒有妥善保管導致財產丟失,要承擔民事責任,并賠償因為財產丟失而造成的損失。
拾得人在撿到他人遺失物后,應該如何處置?符合法律規定的最好的辦法是,積極聯系失主,如果聯系不上失主,就交給警察或其他的公共管理機構。
(記者/孫大康 盧靜)
▌本文來源:央視新聞微信公眾號
監制/沈靜文
編輯/蘇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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