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一中法院
2026年4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公開宣判上海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汽集團)原副總裁陳德美受賄、為親友非法牟利一案,對被告人陳德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犯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犯罪所得財物及其收益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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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3年,被告人陳德美先后利用擔任上海匯眾汽車制造有限公司總經理、上汽集團副總裁、安吉汽車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提高業務份額、承攬項目、公司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錢款共計人民幣2,946萬余元。2013年至2017年,陳德美利用擔任上汽集團副總裁的職務便利,向相關人員打招呼,讓其子實際控制的公司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承接上汽集團相關業務,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500萬元。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人陳德美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其中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數罪并罰。鑒于陳德美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調查機關已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及為親友非法牟利的事實,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贓,犯罪所得已基本得到追繳,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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