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律師以個人名義起訴上海迪士尼的帖文,在社交媒體平臺引發網友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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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聯系到發帖人孫永辰律師,向其了解到,2025年11月18日,他在上海迪士尼游玩時,發現瘋狂動物城門口設置的通知牌稱,園方會于該園區當日開放期間進行節目拍攝,游客進入即視為同意授權肖像及聲音在全球范圍內相關媒體平臺被用于該次節目及其宣傳。
孫永辰認為,該告示排除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免除園方責任,對游客不公平、不合理,溝通無果后,他便選擇了起訴,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該條款無效。據了解,該案已于2026年3月9日、4月8日兩次開庭審理,目前尚未作出判決。
“我當場向園區工作人員提出異議,指出該告示對游客不公平、不合理,商家的拍攝活動不應該以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代價。”孫永辰表示。園區工作人員回應稱,拍攝計劃無法更改,園區已經告知,游客進入即代表同意接受拍攝并授權肖像、聲音,不接受的游客可以離開該園區,前往園內其他區域游玩。
現場溝通無果后,孫永辰前往迪士尼游客服務中心投訴。后續他收到了迪士尼的回復電話,但對方僅簡單記錄其意見、表示會進行反饋,沒有正面回應條款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問題。“我認為迪士尼并沒有實際解決問題的態度,只是想敷衍了事。”孫永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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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孫永辰看來,游客已經為游玩項目、觀賞演出支付了門票費用,并沒有義務將肖像及聲音無償授權給迪士尼方面用于其自身的商業宣傳。他認為:“該告示系格式條款,排除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免除迪士尼責任,根據《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
孫永辰告訴記者,由于迪士尼方面并沒有正視消費者訴求,即便其承諾不會將他的肖像及聲音用于成片當中,但沒有解決其他游客可能面臨的肖像權風險。因此,他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并于2026年1月以“合同糾紛”為案由,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確認上海迪士尼關于該拍攝授權的通知牌相關條款無效。
當事人起訴請求確認相關條款無效
案件尚未作出判決
孫永辰介紹,他是一名25歲的新人律師,之前一直在實習,今年剛開始律師執業。2019年,孫永辰參加高考,而當年正好發生了“華政小王”訴上海迪士尼禁帶食品入園一案,該案引發廣泛的社會關注,后續推動上海迪士尼修改入園規則,允許游客自帶食品入園。
“我在2018年去上海迪士尼游玩時,就曾被迫扔掉自帶的食品,而受到這個案件的影響,2019年和朋友畢業旅行再去游玩時,就已經可以帶零食進去了。”孫永辰回憶道,“當時就覺得法學生好厲害啊,不僅能用所學的知識解決問題,還能幫助到其他人。”
孫永辰發布的帖文引發了大量網友的討論。有網友調侃道:“誰不想花25元訴訟費,上一堂法律實戰大師課呢?”也有網友表示支持:“確實不想被隨意拍攝,但不愿被拍就意味著要放棄部分游玩區域,我們需要這樣敢于‘較真’的人站出來。”還有網友結合實際提出解決思路:“可以對不愿意被拍攝的人進行登記,或者佩戴明顯的標識,拍攝結束后再對標記人員的肖像和聲音進行特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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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
據了解,孫永辰起訴上海迪士尼一案已于2026年3月9日、4月8日先后兩次開庭審理,目前尚未作出判決。對于本次訴訟,孫永辰坦言,獨自對陣迪士尼的資深律師團隊,確實充滿挑戰,但從法理和情理層面而言,自己的訴求是站得住腳的。“從一些網友的支持也能看出,消費者的心里也是有一桿秤的,但法院在作出判決時的確要考慮更多現實因素。即使最終判決結果未知,這場訴訟本身也已經具有重要意義,消費者的‘同意’需要建立在真實、自愿、知情、明確的基礎上,而非將消費者的正常游玩行為視為‘默示同意’。”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在上海迪士尼官方網站查詢時注意到,樂園游客須知和隱私政策中,均有關于“攝像、攝影和/或錄音”的提示。同時,該提示還列舉了多種具體使用場景,其中包含“以上未涵蓋的且不屬于商業或盈利性目的的其它合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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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園隱私政策條款
針對上述官方條款與案件中所涉及的拍攝行為的區別,孫永辰作出解釋:“游客須知中的這些情況主要針對公共安全用途,并且最后一條明確指出不包括商業或盈利目的。就像街上很多監控攝像頭拍攝的畫面并不會對所有人公開,只在涉及案件調查、違法犯罪等特殊情況下由警方或者專門人員調取,在極小范圍內使用。而此前瘋狂動物城通知牌上的拍攝明確是用于節目及其宣傳用途,且傳播范圍是全球,也沒有時間限制,與游客須知和隱私政策中的內容存在本質差異。”
律師解讀:條款系將正常游玩與肖像授權捆綁,應為無效
為了解相關情況,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以消費者身份致電上海迪士尼度假區官方。工作人員回應稱,當前沒有瘋狂動物城園區拍攝的信息,具體安排需以園區現場實際情況為準。
同時,記者進一步提出疑問:若進入樂園后,發現現場部分園區確有類似宣傳拍攝的提示,而游客介意授權肖像及聲音,該如何處理?對此,工作人員未作出正面回應,僅表示:“您可以看現場這邊是否有(通知),如果沒有的話那更好。建議您如果要入園的話,是可以考慮正常入園的,可以錯峰先去游玩其他項目。”
隨后,記者也向上海迪士尼官方郵箱發送郵件進行了咨詢,截至發稿前暫未收到回復。
對于本案,江蘇百聞律師事務所陸大偉律師指出,本案涉及的公告通知,相當于園方沒有在消費者購票階段主動公示,僅設置于園區相關區域入口,一般游客可能難以留意。從法律上講,此類通知只是經營者單方意思表示,無法構成合同內容,與其說該公告是格式條款,不如說是經營者對潛在肖像權侵權行為的提前“預告”,試圖將此行為合理合法化。
江蘇潤商律師事務所主任崔武律師認為,相關條款系剝奪消費者主要權利的“霸王條款”,應為無效。肖像權屬于人格權、人身權的范疇,人的聲音中也可能包含個人隱私信息,未經消費者明示授權不得使用。若樂園方未在售票時告知,未得到消費者明示授權就在園內特定區域門口作出限制,應屬于無效條款。
浙江鐵券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永輝律師表示,“不同意就無法進入該園區”的做法,實質是將正常游玩與無償肖像授權強制捆綁,不合理限制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屬于不公平的“霸王條款”,應被視為無效。
來源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
編輯 肖旭
審核 潘俐 王晨郁
校對 陳震海
BREAK A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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