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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請求:請求依法對江蘇天煤機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天煤公司”)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以及假冒注冊商標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立案偵查,追究其法律責任,并責令其賠償報案人損失。 事實與理由:
(一)假冒注冊商標,冒充進口品牌
2019年12月至2023年期間,報案人從江蘇天煤公司處購買了三臺煤礦用液壓挖掘機。經核實,江蘇天煤公司在銷售的挖掘機上, 將實際使用的山東泰豐品牌泵閥,非法張貼德國力士樂(Rexroth) 品牌的銘牌,以此冒充進口品牌泵閥進行銷售。德國力士樂品牌在液壓元件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屬于知名品牌。
江蘇天煤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于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相關規定,涉嫌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以下101報案材料,有我提供和玩件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江蘇天煤公司生產銷售的挖掘機所使用的散熱器為鋁制,而根據國家強制標準(屬于C類受控標準),該類挖掘機散熱器應采用符合特定性能要求的材質。鋁制散熱器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規定,導致挖掘機整體性能不達標,存在質量缺陷,屬于偽劣產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等相關規定,江蘇天煤公司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銷售,銷售金額較大,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三)賠償請求
因江蘇天煤公司所售挖掘機存在質量問題,報案人需從該公司采購油泵、油缸等維修配件,且需要聘請專業維修人員修理。但該公司銷售的維修配件價格遠高于市場合理價格,利用其對自身產品維修配件的供應優勢,牟取不正當利益,進一步給報案人造成經濟損失。
綜上,江蘇天煤公司的違法犯罪行為,給報案人造成了經濟損失, 現請求在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同時,責令其賠償報案人以下損失:
1.維修費:350000元;(聘請維修工人的費用等)
2.維修配件費:720000元;(購買油泵、油缸等)
3.機器費用:1070000元;(三臺挖掘機本身的價值損失等相關費用)
4.間接損失:1220000元;(因挖掘機故障停工產生的損失)。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欺詐行為退一賠三)。
此致:
徐州市泉山區食品藥品環境知識產權犯罪偵查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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