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近年來,我們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團隊的律師們在全國各地處理了大量解除撤銷限高令的案件,即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被錯誤執行、被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被限制高消費令限制案件,陸續取得滿意成果,涉及多個企業、多位客戶、數十個執行案件,所涉及的十余家法院、數十個執行令、失信名單、限高令均被成功解除。甚至這些業務構成了我們在執行領域新的業務增長點。在這些案件中,往往經過多輪文件和證據的完善、與執行法官反復深入溝通,甚至有些還通過庭審等程序,成功影響執行法院和法官判斷,最終解除了對當事人的限高令,使當事人恢復“自由”。此前,我們也對相關案件的辦理經驗進行了梳理和總結,概括核心要點有三:(1)精準判斷是否屬于“誤傷”及是否有可能解除?(2)如何形成高質量的申請解除文件?(3)如何通過有效溝通影響法官的判斷并解除?
我們發現,這些被成功解除限高令案件中的當事人,往往多是屬于被“誤傷”的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負責人。為此,我們對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企業負責人的當事人,到底在哪些情形下,應當被解除限高令這一問題進行了深入梳理和研究。我們發現,各地法院裁判口徑千差萬別,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對這一問題的理解和裁判尺度也大不相同。今天開始,我們將相關案例、問題、經驗、教訓進行梳理、總結和分析后分享給大家。
分公司注銷后,原負責人能解除限高令嗎?
閱讀提示:分公司負責人被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后,在執行過程中,分公司經核準注銷,此時分公司負責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限制高消費令(下稱“限高令”)嗎?本文對上述問題的法院裁判觀點進行了梳理。
裁判要旨
被執行分公司已經被批準注銷,注銷后該公司已不存在,且該公司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該分公司注銷后相關權利、義務歸于總公司,現分公司已不存在,應當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撤銷。
案情簡介
一、貴州省貞豐縣人民法院在執行伍修德與江蘇國龍翔建設有限公司、江蘇國龍翔建設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對江蘇國龍翔湖北分公司(負責人)王長起作出限制高消費的措施。王長起不服,向貞豐縣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請求撤銷限高令。貞豐縣法院經審查后,駁回了王長起的異議請求。
二、王長起在江蘇國龍翔湖北分公司核準注銷后,再次向貞豐縣法院提出申請。
三、貞豐縣人民法院以“被執行人江蘇國龍翔湖北分公司已于2021年5月27日經武漢市武昌區行政審批局批準注銷,注銷后該公司已不存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且該公司系江蘇國龍翔建設有限公司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該分公司注銷后相關權利義務應當歸于總公司,而異議人王長起并非江蘇國龍翔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故將異議人王長起限制高消費強制措施的條件已不存在”為由,支持了王長起的申請。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作為戰斗在第一線的律師,本文作者給讀者提出如下建議:
分公司負責人被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后,如果分公司在執行過程中被注銷,則分公司負責人可以此為由向法院申請解除限高令。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2015年7月22日實施)
第一條第一款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第三條第二款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二十三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不服異議裁定的復議申請審查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結果應予維持的,裁定駁回復議申請,維持異議裁定; (二)異議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應予糾正的,裁定撤銷或者變更異議裁定; (三)異議裁定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查,或者查清事實后作出相應裁定; (四)異議裁定遺漏異議請求或者存在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查;
(五)異議裁定對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審查處理的異議,錯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的,裁定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四、五項發回重新審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銷或者變更異議裁定且執行行為可撤銷、變更的,應當同時撤銷或者變更該裁定維持的執行行為。 人民法院對發回重新審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復議后不得再次發回重新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2019年12月16日實施)
17.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幾類情形。人民法院在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有關人員申請解除或暫時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2)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確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應舉證證明其并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并對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上述人員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并按要求作出書面承諾;提供虛假證據或者違反承諾從事消費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對其采取的限制消費措施,同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從重處理,并對其再次申請不予批準。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對異議人請求解除對其的限制高消費強制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十七條第二項“人民法院在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有關人員申請解除或暫時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2)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確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應舉證證明其并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并對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規定,解除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限制消費措施的條件是單位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并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本案中,被執行人江蘇國龍翔湖北分公司已于2021年5月27日經武漢市武昌區行政審批局批準注銷,注銷后該公司已不存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且該公司系江蘇國龍翔建設有限公司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該分公司注銷后相關權利義務應當歸于總公司,而異議人王長起并非江蘇國龍翔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故將異議人王長起限制高消費強制措施的條件已不存在。綜上,異議人王長起請求解除對其限制高消費強制措施的證據充分,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來源
王長起、伍修德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異議執行裁定書【貴州省貞豐縣人民法院 (2021)黔2325執異26號】
下文列舉1個同類案例:
案例1:陳菲菲仲裁裁決執行裁定書【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07執復51號】中認為,“本案中,在執行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前,被執行人佰誠連云港分公司已注銷,劉某2已不再是該分公司的負責人,劉某2所舉證據足以證明其并非被執行人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故對劉某2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既不會產生促使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效果,也缺乏法律依據,海州區法院在劉某2詳細說明申請理由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仍作出(2019)蘇0706執3941號之一決定駁回劉某2的申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糾正。”
本文作者: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 | 資深商事律師
專業領域:商事訴訟 | 公司合規與股東間爭議 | 金融與執行 | 刑事辯護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本期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本期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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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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