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圈已經出現了一種現象,很多律師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虛假訴訟罪、詐騙罪等等罪名被追究了刑事責任。這樣的現象令很多人不解,怎么律師的執業活動風險,貌似面對著整部《刑法》的追責?
一直以來,律師向自己的客戶或是案件當事人出具了違法建議,后者根據律師的建議進行具體實施被追究了刑事責任(律師也參與了部分實施活動),如何認定律師建議的法律性質,存在不同的法律看法。
有人認為,律師提供的不過僅是法律建議而已,或是僅是部分參與了實施活動,不應該跟當事人構成共同犯罪。因為,律師的建議,當事人可以聽,也可以不聽,當事人具有選擇權。
不過,這樣的認為,正在被越來越多的司法案例所否定。公開資料顯示,很多律師正在因為出具法律建議,部分參與客戶的實施活動,而跟自己的客戶構成共同犯罪被追究了刑事責任。
近日,社交媒體上流出一份今年2月12日安徽省天長市法院作出的一審形式判決書顯示,一69年出生的律所主任,被法院認定跟自己的當事人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共犯罪,律師因從犯等情節,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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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一經流出,立馬引來法律圈的震驚。有律師撰文表示,自己提供法律服務時,從來都是不聽客戶的一面之詞,事先審查客戶行為的合法性,對于認為客戶行為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直接就會告知其法律后果,斷然不會告訴其違法行為合法化的變通手段。
律所主任為何涉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呢?
概括一審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案情大概是:李某某系一律師事務所主任,2023年11月接受委托擔任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案件的訴訟代理人。
律師約定的是風險代理,按執行標的額 10% 收取代理費,前期基礎費用 10 萬元。不過,公司對公賬戶因拖欠其他公司貨款已經被另一法院凍結。
律師代理的案件取得了執行成果,在領取執行款時,法院要求給出公對公賬戶予以轉賬。公司賬戶已經被法院凍結,再往里打款意味著有去無回。于是,律師與公司負責人商議重新開設公司賬戶用于接收執行款。
律師聯系到某商業銀行,謊稱“有工程需要開賬戶走賬”,提供了公司營業執照等材料,開設了一般賬戶。開戶后律師幫助起草《收款賬戶說明書》提交給法院,領取了37萬元執行款。
執行款到賬后,律師通過律所賬戶收款10萬元,之后又通過律所賬戶向公司負責人兒子轉賬6萬元,附言“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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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刑事判決書還提及公安機關提取的微信聊天記錄,部分還原了“指導”過程
2024年2月28日,律師發送信息,你找某某(以下的某某等,判決書中都是實名的)信用社要個開戶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2024年3月13日,律師發送信息:你轉賬一定要合理合法,還款必須有借款憑證作證。
開賬戶收款,我不是叫你把錢轉走了,你不聽話,你最后千萬不要把轉賬事推到我身上,說我叫你轉的。
當事人回信息,怎么可能,我是拿的還賬的,你放心。
2024年3月5日,當事人之間發送信息,假如某某法院通知某某法院就麻煩了。得到的回信息是,某某律師說不會。
2024年3月11日,發送信息,防止賬戶被凍結。
2024年3月13日,當事人之間發送信息,怎么轉,打字說,是全轉到某某某那里,還是分十萬出來轉律師那里。得到的回信是,轉十萬到某某某律師賬戶上。律師費。
2024年3月1日,當事人發送信息 ,下午銀行來拍照,麻煩打我電話,我帶你們去辦 公室。律師回信息,下個星期一開完戶再拍照。
2024年3月1日,律師發送信息,我很怕,開早了,一開過就送到法院,不能讓任何人知道。當事人回信息,周一開完之后立馬趕到某地,錢到賬,立馬轉出來,應該能來得及。
2024年3月3日,當事人發送信息,李律師明天幾點去開戶?律師回信息,關鍵看你爸爸幾點起床,我剛剛給你爸爸打電話了。
2024年3月4日,律師發送信息,中午1點半去。
2024年3月5日,當事人發送信息,某某某律師,銀行聯系人的號碼麻煩發我。律師回信息,你找某某某會計。當事人發送信息,某某農村信用社? 律師回信息,是的,并發送號碼。
2024年3月13日,律師將律師事務所賬號、賬戶名稱和開戶行發送給當事人,并說付款必須有根有據。
2024年3月14日當事人將農行賬號發送給律師。3月 15日,當事人發送信息,某律師,六萬元我收到了。
律師在案件中,辯稱自己沒有犯罪。其辯護律師提出了,律師沒有幫助轉移資產以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犯罪故意,并不知某某公司處以被執行狀態,開設新賬戶的行為并非拒執行為,其在執行款到賬后并未參與轉移,電子數據的提取嚴重違法,在案電子數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等等理由和辯護觀點,認為法院應判決律師無罪。
法院認為,經查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檢驗報告、電子數據檢查筆錄、相關視頻能夠證實公安機關對手機、電腦進行了拍照,照片顯示手機進行了封存,電腦封條完好。檢驗報告、電子數據檢查筆錄也 證實對電子數據進行取證的過程及結果。綜上,可以確認電子數 據收集、提取程序合法,故對律師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律師不要介入案件的因果,才是保障自身安全的根本
身為一名資深律師,而且是律師主任,僅是因為代理了一個執行案件,就被追究了刑事責任,一是說明平日里自己的法律風險意識確實不足,二是日常里從事法律服務的工作方式方法存在諸多問題,沒有想到目前司法界對于律師執業行為的審查和追責尺度,已經到了什么地步。
對于律師的執業風險,有人就曾經提出,律師在提供法律顧問業務,或是具體代理案件中,應該注意的是,不要深度參與案件的因果,特別是在明知或是已經感覺到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法犯罪活動時,還提出規避法律責任的方式方法。
對于當事人提出的如何逃避法律制裁的問題,無論被許以多高的報酬回報,也應該斷然拒絕。因為。根據律師執業規定,律師只應該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不包括“保護”其違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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