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歐洲人權法院提出訴訟,是在意大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后的第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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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存在有時給人希望,也給人失望
在過往的案例中,這一規定曾成功地暫緩或阻止過一些引渡,但成功率極低,一說僅3%左右。
時至今日,我依然清晰地記得那天的糾結:要不要為了這一丁點兒的概率,再去支出一筆不小的開銷?
去試,多少給了人一點希望。
不試,省下來這筆費用,用在美國律師費上,也需要。
但,若是澤偉真的被引渡了,“當時是否已窮盡所有可能”的追問,會一遍遍回來,提醒我:有些結果本可以爭取。
就好像我前段時間總是在想:如果當初我請了另一個意大利律師,一個貴很多但據說在引渡方面更加專業的律師,是不是結局就能不一樣?
但現在,我清楚了,答案是:不是。
如果說意大利的律師尚且能在既定司法框架下,上演一場不被看到的表演,那么,歐洲人權法院,直接宣告了劇目的不存在。
在提出申請之后的第一個工作日,歐洲人權法院便給出了不受理的決議。
理由是:“尚不成熟,亦不完備”——
沒有法院的紙質決議書,也沒有司法部的引渡令,光憑法院的口頭決議,不足以滿足必要條件,即“申請人正面臨一種緊迫且不可挽回的損害風險”。
律師告訴我,歐洲人權法院并沒有對申請材料中的陳述提出異議,只提了缺少要件,他認為,若是文件齊全后再次提出申請,有一定可能會受理。
于是,幾天后,當法院飛速地給出了紙質決議,律師也馬不停蹄地再次上交。
第二天,歐洲人權法院又一次拒絕了申請,這次的理由是:缺少徐澤偉本人的簽字,材料仍不齊全。
歐洲人權法院要求必須有本人簽字,不允許家屬或律師代簽,但先前律師跟我說,簽字是可以后續再補的,因為很多情況,申請人都在監獄里,無法很快地得到探視、完成簽字。
而后,還沒等律師來得及去監獄找他簽字,徐澤偉人已經到了美國,以閃電一般的速度。
當然,這兩者之間應該并沒有什么關聯。現在回過頭來看,快速移交,恐怕是無論如何都會發生的事。
先前沒提歐洲人權法院,多少有點像是過生日許愿那樣,擔心如果說出來,就不靈了。
像孩子看世界般,帶著那份未被消磨的簡單和期待。
而現實是:在真實的世界里,有些愿望,不管說與不說,都不會實現。
虔誠合十的雙掌不能責怪蠟燭沒幫人實現夢想——它只負責燃燒,不負責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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