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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甲銀行與乙因金融借款合同產生糾紛,雙方協商無果后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生效判決,判令乙向甲銀行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10萬元。判決生效后,乙未按期履行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甲銀行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依法查控并劃扣乙名下銀行賬戶存款共計10萬元。
丙系乙的配偶,二人于2015年登記結婚,案涉被劃扣的銀行賬戶開戶于2019年,處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丙得知賬戶存款被劃扣后,主張該筆存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自身依法享有50%財產份額,對應金額為5萬元,隨即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排除對自身份額的執行,其異議申請被法院裁定駁回后,依法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法院判決不得執行案涉存款中屬于自己的50%份額(5萬元),并判令甲銀行返還已領取的該部分款項。
庭審中,甲銀行提出抗辯,主張乙名下賬戶存款應屬乙個人所有;即便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丙未先行通過析產程序分割財產,僅以共有人身份不能排除法院執行,且單獨分割該筆財產會損害銀行合法債權。
案件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無書面財產約定的,一方名下銀行存款默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配偶對自身50%份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無需先行提起析產訴訟,可直接主張排除執行、返還財產,依法支持丙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不得執行案涉10萬元存款中丙享有的5萬元份額,同時判令甲銀行向丙返還該筆款項。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夫妻雙方未簽訂書面財產協議,明確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的,婚內取得的工資、獎金、經營收益及其他貨幣財產,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原則上各占50%份額。
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但執行行為只能針對被執行人享有的財產份額開展,不得執行案外人享有的合法財產份額,共有人對自身專屬份額的合法財產權益,足以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
本案中,乙承擔的是個人金融借款債務,并非夫妻共同債務,執行法院只能執行乙在夫妻共同財產中享有的50%份額,無權處分丙的個人份額。丙作為案外人,對該50%份額享有獨立、合法的財產所有權,該權益能夠對抗申請執行人甲銀行的普通金錢債權,依法享有排除執行的權利。
針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異議之訴,無需共有人先行單獨提起析產訴訟,法院可在本案中直接對被執行的單項共有財產進行份額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法院劃扣并發放全部存款的執行行為,客觀上處分了丙的合法財產份額,屬于超范圍執行,侵害了丙的財產所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執行行為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案外人有權要求返還財產、排除執行,因此法院判令甲銀行返還丙5萬元。
律師寄語
在執行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與被執行人個人債務的邊界劃分,一直是司法實踐的熱點與難點,對于被執行人配偶丙而言,若自身并未負債,僅因配偶乙個人債務導致夫妻共同財產被查控、劃扣,無需被動承受財產損失,要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先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異議被駁回后,依法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只要財產屬于婚內共同財產、債務并非夫妻共同債務,即可依法主張自身50%份額的財產權益,無需先行析產,法律會充分保護無辜共有人的合法財產。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彭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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