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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種疫苗后出現嚴重健康損害,跑了好幾家醫院都說不清楚原因。當這種事情發生時,當事人通常會感到憤怒、無助,不知道如何討一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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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的目的是站在普通人的角度,把這件事從頭到尾說清楚:面對的情況到底屬于哪種性質,維權應該走什么程序,能拿到什么補償,每一步該找誰。本文引用的內容全部來自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主管部門的公開文件,可作探討參考。
先分清遇到的是“異常反應”還是“接種事故”,或者就是“一般反應”。
很多人覺得打完疫苗出了問題就是“異常反應”,其實在法律上,打完疫苗出的問題分為兩種完全不同的情況。搞清楚自己是哪種,維權路徑完全不同。
第一種叫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按照《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辦法》的定義,它是指合格的疫苗,按照規范操作接種,接種過程中和接種后也沒出什么差錯,但仍然造成了受種者身體器官或功能的損害,而且受種者、接種單位、疫苗企業三方都沒有過錯。說得通俗一點,就是疫苗是好的,醫生的操作也是對的,但受種者的身體偏偏對這支疫苗產生了嚴重的反應,是一個誰都不想看到的小概率事件。這種情況下,國家有一套專門的處理和補償機制,不是誰來“賠”,而是給“補償”。
第二種叫做“疫苗接種事故”或者“責任事故”。它的性質完全不一樣。具體來說就是:疫苗本身質量有問題,比如不合格產品;或者接種單位的醫生操作出了差錯,比如違反了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等。這些情況下,是有關方面存在過錯,造成了損害。疫苗質量出問題,由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接種單位操作出問題,接種單位和相關醫務人員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一種民事侵權責任,走的是另一套處理路徑。
怎么判斷自己屬于哪一種?有個簡單的辦法:看接種單位在接種過程中是否存在明顯的差錯。比如有沒有核對疫苗名稱和批次,有沒有詢問健康狀況和接種禁忌,打針的部位和方法對不對,疫苗有沒有過期或冷鏈保存不當,有沒有讓受種者留觀足夠的時間。如果懷疑這些問題存在,就可能屬于接種事故,而不是單純的異常反應。
還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法律明確排除了幾種不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情形,包括: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種后一般反應,比如輕微發燒、局部紅腫;疫苗質量不合格給受種者造成的損害;因接種單位違反預防接種工作規范等造成的損害;受種者在接種時正好處于某種疾病的潛伏期或前驅期,接種后巧合發病,也就是所謂的“偶合癥”;受種者有疫苗說明書規定的接種禁忌,但在接種前沒有如實告知健康狀況和接種禁忌等情況;因心理因素發生的個體或群體的心因性反應。如果屬于這些情形,就不能走異常反應的補償程序,需要根據具體原因另行確定法律責任。
懷疑跟疫苗有關,立刻啟動調查診斷程序
如果接種疫苗后出現了比較嚴重的健康問題,首先需要確定“這跟疫苗有沒有關系”。在法律上,這個過程叫做“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
需要做的事情是:找到接種疫苗的接種門診,接種門診會主動向疫苗接種所在地區的縣級或區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出申請,進行調查診斷。這不是哪個醫院哪個醫生能說了算的事,法律規定,任何醫療衛生機構或者個人都不得作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這個權力只掌握在“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專家組”手里,這個專家組由流行病學、臨床醫學、藥學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疾控的老師被禁止參與),并非一個兩個醫生拍腦門就能定。
如果情況特別嚴重,比如出現了死亡、嚴重殘疾,或者發生了群體性的疑似異常反應,以及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情況,則由地市級上報省級疾控中心來組織調查診斷。
調查診斷從受理到出結論有時間規定,要求30天內作出診斷結論。這個結論會以書面形式送達受種者、接種單位和疫苗生產企業,三方簽字核驗,不是口頭說一句就算的。
拿到調查診斷結論后,受種者有60天的時間來考慮認不認這個結論。如果認為結論不公正、不準確,有權在收到結論之日起60日內,向接種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醫學會申請進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這是重要權利,不要輕易放棄。
如果市級醫學會的鑒定結論仍然不服,可以在收到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醫學會申請再鑒定。這是上級鑒定機構,對市級醫學會鑒定結論的復核。
如果走到省級醫學會這一步還是不滿意,怎么辦?法律也留了最后一條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不是調解,是通過司法機關來裁決爭議。
至于鑒定費的問題,很多人擔心費用太高。按照相關規定,鑒定費用原則上由申請方先行墊付,但如果是經鑒定確認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費由相關責任方承擔。這一點在申請鑒定時一定要問清楚當地醫學會的具體規定。
拿到認定結論后,依法主張補償或賠償
如果經過了調查診斷或者鑒定程序,最終認定情況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不能排除”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那么就進入了補償階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六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制度。實施接種過程中或者實施接種后出現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器官組織損傷等損害,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不能排除的,應當給予補償。
這里有兩點需要特別注意:第一是“不能排除”這四個字很有分量,意思是哪怕沒有百分之百的證據證明就是疫苗造成的,只要不能排除這種可能性,就應當給予補償。第二是關于“偶合癥”——有些地方對調查診斷為偶合癥且受種者死亡的,在分析造成偶合原因的基礎上,也按照補償保險方案給予一次性補償,但不是每個省份都有這個政策,需要了解所在省份的具體規定。
那錢從哪里來呢?分兩種情況。
如果是接種的免疫規劃疫苗,就是國家免費提供、公民應當按照規定接種的那類疫苗,補償費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防接種經費中安排,也就是政府出錢。如果是非免疫規劃疫苗,就是自己花錢選擇接種的疫苗,補償費用由相關的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承擔,也就是企業出錢。
補償的方式,國家鼓勵通過商業保險等多種形式來解決。目前很多省份已經建立了異常反應補償保險制度,包括基礎保險和多層次的補充保險體系。具體到所在省份怎么補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制定了具體的實施辦法,需要去查閱所在省份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同一個省份在不同時期也可能有不同的政策標準。
補償項目和標準一般包括哪些呢?以目前各地公布的標準來看,通常包含以下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如果造成死亡的,還包括死亡補償金和喪葬費等。
補償金額怎么算?各地的標準不一樣。以四川省免疫規劃疫苗為例,造成殘疾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額等于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再乘以傷殘系數。內蒙古在這方面進一步擴展了補償項目,新增了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內容。具體能拿到多少錢,需要查閱所在省份的最新補償辦法。
如果情況屬于接種事故——就是說確實存在疫苗質量問題或者接種單位操作違規——那走的是另外一條賠償路徑。因疫苗質量不合格給受種者造成損害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接種單位違反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給受種者造成損害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這兩種責任賠償和前面說的異常反應補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處理機制。異常反應是誰都沒錯、國家兜底給補償;接種事故是有人存在過錯、按照過錯責任來賠償。后者的賠償范圍通常比前者更寬,適用的是侵權責任和醫療事故處理的法律框架。
不管走哪條路,如果對最終的補償金額有異議,都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法律賦予的最后救濟手段。
幾個特別重要的提醒
第一,保留好一切證據。接種記錄、疫苗本、病歷資料、化驗單、門診記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這些都是在調查診斷和鑒定程序中必須提交的重要材料,缺少任何一樣都可能影響程序的推進。
第二,注意時間節點。對調查診斷結論不服的,60日內必須申請市級醫學會鑒定;對市級醫學會鑒定結論不服的,15日內必須申請省級醫學會再鑒定。這些期限一旦錯過,權利就會受到重大影響,一定要記住。
第三,如果無法判斷是否屬于“異常反應”或者“一般反應”,首先去找接種點。如果接種點的老師認為是“一般反應”,我們也是可以要求接種點老師記錄的。如果疑似為“異常反應”接種點按照要求是必須上報給區縣疾控中心的。但是到底是不是“異常反應”法律規定的是專家組來調查診斷,不是由接種單位說了算,也不是由哪個醫生說了算。受種者完全有權要求疾控中心啟動專家組調查診斷程序,把這個問題搞清楚。如果確認為“醫療事故”則可以直接走法律途徑。
第四,不要因為不懂法就放棄。受種者可能覺得自己不懂疫苗、不懂醫學,不知道怎么跟這些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打交道。但法律確實規定了一些有利的制度安排,比如“不能排除的應當給予補償”,這個標準是有利的。調查診斷和鑒定不需要精通醫學,需要的是敢于主張權利、敢于把這件事推上制度的軌道,讓該負責的機構來負責。現實中,有受種者通過法定程序獲得了應有的補償,也有接種單位因操作失誤承擔了賠償責任,這些都有案例可循,不是不可能的事。
第五,如果覺得困難太大,現實生活中還有這些求助途徑:可以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接種單位存在的違規行為;也可以向當地信訪部門反映情況;還可以向媒體求助,通過輿論監督推動問題的解決。這些都不是法律之外的手段,而是現實中許多受種者走過的路。
不管是哪一種情況,需要始終記住一件事:這不是一個人的錯,這是法律已經規定好的制度安排,受種者有權利依照法定程序去主張權利。程序確實有些復雜,但不是沒有路走,關鍵是邁出第一步,把該走的程序走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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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 秦月關
校稿| Gddra編審| Hide / Blue sea
編輯 設計| A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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