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顧瑾
撤銷權是受欺詐方的重要救濟手段,但其行使受到嚴格的時間限制。在影視投資合同欺詐案件中,如何確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的起算點,往往是爭議焦點。尤其當欺詐行為具有持續性、隱蔽性,且行為人不斷作出虛假承諾時,投資者何時才算“知道”真實情況?本文將結合具體案例,對影視投資合同欺詐中除斥期間的起算與認定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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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概述
2021年2月,甲與乙簽訂投資合同并支付200萬元,乙在合同中承諾其為聯合出品方。簽約后乙又多次表示“正在操作上映事宜”等。2022年11月電影上映,甲觀影時發現出品方名單中無乙的名字,觀影當日即通過微信向乙發出疑問。此后,乙先后以“片尾有鳴謝”“結算清單未出”等理由拖延,始終未能提供有效證明文件。2023年8月,甲委托律師發送律師函,要求乙披露權利基礎文件,乙回函時仍隱去關鍵內容,實際上,乙并非直接聯合出品方,乙虛構聯合出品方身份誘使甲簽訂合同,該行為已構成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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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11月前,甲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合同,稱其在涉案電影上映后才獲知乙存在欺詐行為。乙抗辯稱,甲起訴時已超過一年除斥期間。
二、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甲“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即乙存在欺詐)的起算點是何時?其起訴是否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一年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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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分析
(一)除斥期間的法律性質與起算規則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存續的固定期間。該期間屆滿,權利即告消滅,且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這一制度設計的目的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秩序的穩定。與訴訟時效不同,除斥期間經過后,權利本身歸于消滅,而非僅僅喪失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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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其中,因欺詐主張撤銷的,除斥期間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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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知道欺詐事由的時間應為電影上映之后
簽約時,乙明確承諾其為聯合出品方,簽約后又多次表示“正在操作上映事宜”,這些陳述強化了甲對乙的信任,甲沒有理由懷疑乙的身份,且影片上映前,相關信息均未公開,甲客觀上無從查知乙是否具備出品方身份。
2022年11月電影上映當天,甲觀看影片后,發現出品方名單中無乙,立即通過微信詢問,這一事實表明,甲在此之前對乙缺乏出品方身份一事確不知情。因此,最早可以認定甲“知道”欺詐事由的時間點,應為電影上映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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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應當知道”的角度看,在影視投資合同撤銷之訴的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將影片上映日作為認定“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關鍵節點,撤銷之訴通常需要在上映后一年內提起。原因在于:上映前欺詐事實隱蔽難查,上映時出品方信息全部公開,投資人具備發現真相的客觀條件;同時,以可驗證的上映日推定起算點,比采信當事人主觀陳述更為公平。
本案中,甲于上映當日即發現異常并通過微信詢問,其行為符合理性投資人的正常反應,亦印證了以影片上映日作為知悉時間節點的合理性。無論是從“知道”還是“應當知道”的角度,起算點均不應早于202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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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在合同欺詐案件中,撤銷權一年除斥期間的起算點應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本案中,甲于2022年11月發現異常,并于2023年11月前提起訴訟,自知悉欺詐事由至行使撤銷權未滿一年,其撤銷權未超過法定除斥期間,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參考判例: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4)京0105民初33274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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