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蘇荷馨
在合同糾紛中,能否因一方違約,便要求與合同無直接關系的“實際獲益方”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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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簽訂《剪輯服務合同》,約定乙按照甲的要求為影片提供剪輯服務,后因為甲拖欠乙服務費,乙訴請甲支付未付的服務費,案由是合同糾紛,但乙同時將影片的出品方丙列為被告,理由是丙是影片的出品方,乙為影片提供剪輯服務,丙作為出品方,是合同履行的實際獲益人,據此要求丙對甲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乙對丙的訴請,是否具備法律依據?能否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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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認為,乙將丙列為被告并要求對甲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丙并非《剪輯服務合同》的簽約方,也未以任何明確方式(如書面協議、債務加入通知等)向乙表示愿意對該筆服務費承擔付款責任。乙試圖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將合同之外的第三方丙拉入債務,但未能滿足法定的連帶責任構成要件,故難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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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合同具有相對性,丙非合同當事人,不受其約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剪輯服務合同》的簽約雙方是甲與乙,丙并非合同當事人。乙依據其與甲的合同向丙主張權利,直接違反了合同相對性原則,缺乏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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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連帶責任須法定或約定,本案中均不具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其一,現行法律并未規定影片出品方必須對影片制作過程中產生的所有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其二,乙與丙之間不存在任何關于承擔本案剪輯服務費連帶責任的約定。因此,乙要求丙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不符合法定條件。其三,乙以合同糾紛為案由向丙主張權利,如構成連帶責任保證或債務加入,則乙的主張具有法律依據。但連帶責任保證及債務加入均有嚴格的適用條件的限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本案中,丙并未與甲約定加入《剪輯服務合同》債務并通知乙,也未向乙作出過愿意加入《剪輯服務合同》債務的意思表示,故無債務加入的情形。此外,丙也未以保證人身份對《剪輯服務合同》確認,也未向乙作出過對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表示,故也不構成連帶責任保證情形。在合同糾紛中,如主張非合同相對方的第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主要是審查是否存在債務加入或連帶責任保證的情形,若無前述兩種情形,通常很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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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實際獲益人”并非承擔合同責任的法定理由。乙主張丙作為出品方是“實際獲益人”,這屬于事實描述,而非法律上的責任連接點。民事責任的承擔基于法律行為(如合同、侵權)或法律規定,而非單純的獲益事實。“實際獲益”不等于“法律上應負責”。第三人從合同履行中獲益,是一種事實狀態。但法律上是否需承擔責任,需看其獲益是否有法律依據以及其與債權人損失之間是否存在法定的直接因果關系。本案中,乙的損失由甲違約行為所引起,與丙無關。甲乙之間存在委托合同法律關系,甲應履行向乙支付酬金的義務,甲未支付構成違約,故對乙造成損害,該損害系甲的過錯行為所致,理應由甲對其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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